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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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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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1年月日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1.总则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第8条8.1.1.3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2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3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4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在第8条8.1.1款中约定。
2.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6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2.7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6.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9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10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1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2.12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3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14不可抗力: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3.2工程地点:
莱
3.3工程内容:
3.3.1,包括庭院中低压燃气管道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调压柜安装、恢复、管道焊接、防腐补口、吹扫试压等全部工程内容,达到小区居民通气条件;
3.4批准文号:
3.5资金来源:
自筹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4.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甲供材料见附件1)
4.2承包范围:
见3.3条
5.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1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5.1开工及延期开工
5.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48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5.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5.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期:
5.2.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5.2.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但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图纸;
5.2.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2.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5.2.5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对作业带内地面附着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5.2.6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6.合同价款与结算
6.1本工程价款确定:
6.1.1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含税金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0.00)元,此价做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
6.1.1.1凤凰园-高城小区天然气利用工程:
庭院:
元,室外立管室内挂表:
元(510户);
6.1.3结算价款执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有关结算规定;
6.1.4工程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以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作为调整依据;
6.1.5乙方领用材料在结算时从结算总额中扣除;
6.1.6乙方代购主材,在工程结算时计入工程总额中。
6.2价格调整的因素及依据
6.2.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2.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2.3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签证及设计变更。
6.2.4本工程为燃气管道工程,适用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定额与费用标准;
6.2.5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天然气带气接口费用:
6.2.5.1DN50至DN108:
每处260元;
6.2.5.2DN150至DN250:
每处460元;
6.2.6上述定额不足部分可参照套用;
6.3工程拨款与结算
6.3.1预付款:
乙方进驻施工现场,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合同价款20%,
6.3.2工程进度款:
乙方每月25日根据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填报付款申请,在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作量后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扣除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前支付进度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0%。
保留最终结算金额10%作为质保金,待一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无乙方责任后,甲方14日支付(无息)。
6.3.3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办理结算手续后一并支付。
6.4其它约定
6.4.1特殊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4.2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6.4.3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应再编入预算。
6.4.4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1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果造成连续停、窝24小时以上的,甲方负责对工期顺延,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7.材料设备供应
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7.1.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7.1.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8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办理出入库手续,由乙方负责吊装卸车,甲方依据签证支付卸车费用,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1.4甲方按材料价款的1.5%支付运输保管费用。
7.1.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乙方应在使用前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7.1.6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7.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标准采购,并优先选择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入围品牌且经过监理单位或甲方认可,并要求“三证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7.2.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7.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2.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8.双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8.1工程师
8.1.1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8.1.1.1款(选择8.1.1.1或8.1.1.2款)确定。
8.1.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
甲方在开工前7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
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
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批准:
1、发出停工指令前;
2、增加工程量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1.2甲方派狄晨为驻工地代表。
甲方在更换驻工地代表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1.3乙方派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甲方,且经过工程师和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8.2甲方工作
8.2.1在年月日前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8.2.2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在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8.2.3在年月日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8.2.4开工前7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8.2.5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8.2.6认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在确认后28日内办理结算。
8.2.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3乙方工作
8.3.1在开工前7日内搞好乙方施工范围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
8.3.2于年月日前,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工程师及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8.3.3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出开工报告。
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48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8.3.4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8.3.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8.3.6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8.3.7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28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8.3.8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8.3.9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8.3.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带等的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甲方协调解决,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9.1开工前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2套,非标图/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9.2引进成套设备,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图1套、中文图/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套。
9.3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9.4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72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10.工程质量和验收
10.1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10.1.1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0.1.2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A。
A、合格;B、优良。
10.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2.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48小时内、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24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0.2.2工程师接到通知48小时内没有验收的,乙方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验收合格24小时后,工程师没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3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4工程试车
10.4.1在设备安装前48小时内,乙方必须会同甲方、设计单位对设备、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同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手续。
设备安装应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陆续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
安装验收后,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甲方,工程师在验收单上签字。
10.4.2联动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并在试车前48小时内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合试运转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0.4.3本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有人员留守,协助运行,在投产3日内无问题,乙方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10.5竣工验收
10.5.1工程竣工后30日内,乙方按10.1.1款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4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后7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0.5.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4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5.3工程竣工后14日内,乙方应编制交工资料一式6份,绘制竣工图一式6份,提交甲方存档;资料内容与格式按甲方下发的文档管理规定整理装订。
10.6质量保修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见附件2)。
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莱芜市钢城区居民小区天然气利用工程 HSE合同》确定。
《莱芜市钢城区居民小区天然气利用工程HSE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技术成果权归属
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用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属归:
甲方所有。
□甲方所有。
□乙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比例双方另行协商)。
(选择技术成果的归属)
13.保密
13.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1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13.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3.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14.权利瑕疵担保
14.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
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5.对外关系
15.1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
15.2甲方负责协调地方关系,乙方辅助。
16.保险
16.1双方应当各自对其工作人员、设备进行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17.违约责任
17.1发生下列情况属于甲方违约:
17.1.1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7.1.2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顺延工期。
17.2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乙方违约:
17.2.1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7.2.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管道焊口一次性合格率达不到95%,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包括同一道焊口第二次无损检测费用和增加焊口检测费用),并且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如在要求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视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17.2.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下列计算方法赔偿甲方损失:
全部第三方评估的损失额。
1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8.工程分包
18.1本工程如需分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24小时内提交甲方。
18.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9.争议的解决
1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B方式解决。
A、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莱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协调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
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20.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0.1本合同
20.2《莱芜市钢城区居民小区天然气利用工程HSE合同》及合同附件
20.3图纸
20.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0.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0.6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0.7其它现场签认单
21.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1.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1.3合同解除
21.3.1合同解除的因素:
21.3.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1.3.1.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1.3.1.3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连续停工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3.1.4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1.3.1.5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1.3.2合同解除的处理
21.3.2.1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19条约定处理。
21.3.2.2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21.4合同终止
21.4.1合同终止的因素:
21.4.1.1甲乙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21.4.1.2合同解除;
21.4.1.3其他;
22.其它约定
22.1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
22.2未尽适宜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23.特别约定条款
23.1该工程结算方式执行山东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定额与费用标准。
23.2物资采购执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23.3该工程效能监察保证金按照工程造价扣除甲方购料款后的5%预留,效能监察部门核减工程项目款时,在预留款中扣除。
效能监察保证金计算公式:
(工程造价金额-甲方购料款)×5%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对本工程保留审计、效能监察的权力,如本工程列入审计、效能监察项目,则结算价款以审计、效能监察后的金额为准,并在结算金额确认后7日内支付预留的效能监察保证金。
23.4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乙方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资。
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甲方应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分承包方必须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
每月乙方必须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建设单位,工资支付表须由甲、乙双方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实行先发工资后结算制度,乙方在编制预算时应做好人工费所占比例的测算。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甲方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如未按时发放则暂缓拨付下月进度款,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
23.5工程竣工结算时若留有尾项工程,须预留未完工程造价三倍的工程尾项款,双方签订尾项工程处理协议。
23.6若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28日内(设计院相关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不按时上报合格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时,每超期一天,需按合同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23.7HSE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23.8该工程无分包,分包单位为/。
23.9该工程是监理项目,监理单位为。
23.10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合同专用章):
乙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经办人(盖章):
经办人(盖章):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合同编号:
莱芜市钢城区居民小区天然气利用工程HSE合同
甲方(全称):
莱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泰安斯菲克燃气设备制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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