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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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型被提上了日程,老百姓都能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变化,比如说政府的政务透明了,咱们办事的时候不需要跑那么多趟了,做企业的朋友也可以感受到降税减费带来的收益上升。
今天我们上上网就可以看到政府做的事情,想知道更多还可以申请政府公开,都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的,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确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个人情况简介;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三)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式样、颁发机关等;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在各级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
(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五)新闻发布会;
(六)各级国家档案馆或各级国家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方式、时限、编排体系,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申请途径、受理流程以及监督方式,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称、公开方式、内容描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限、公开范围、责任部门、信息索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同级档案馆进行文件资料的信息公开,以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各种查询需求。
档案馆在收到行政机关按规定格式、期限送交的信息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公众提供纸质和电子资料的查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形成日期根据不同种类政府信息制作的方式和表现形式确定。
政府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现,一般以行政首长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政府信息以视听资料表现,一般以视听资料编辑完毕之日为形成之日。
政府信息变更是指政府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条件重新作出调整,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同时废止原有规定,发布新的统计数据等。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通过当面申请、互联网申请和信函、传真申请等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到相关行政机关现场提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一)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
(二)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予以退回,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法定事由难以按照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尽快答复。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提前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确认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进行社会评议。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按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调查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全文,可以说今天政府信息公开都是从条例和实施办法开始的。
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国务院的一项指导性文件,给各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指明了方向规定了方向,让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让广大老百姓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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