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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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监管
地质勘探安全监管
地质勘探安全监管
第一章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第一节我国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演变
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1947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国际劳工公约)中第4条规定:
“只要符合会员国的行政管理实践,劳动监察应置于一个中央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这里所指的劳动监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劳动安全监察。
据此规定,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般多设在劳动部门,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设置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督检查和督促有关安全法规贯彻执行的权力机构。
即1982年我国就已明确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三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当时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监察机构所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并利用国家的权力来进行的,其监察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所进行的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
国家监察与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不同点就在这里。
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实行安全管理,它虽然也有监督职能,但是,它的监督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是不一样的,它属于内部监督(在行业内部的监督),而它对国家监察来说是被监督者。
如果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就要进行监察。
工会组织是群众团体,他们所进行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1992年《矿山安全法》颁布后,在第六条中规定: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显然,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文上给出了2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含义是国家授予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职责,不但对矿山企业有监督权,而且对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监督权;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属于行业管理性质。
至此,“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才算有了法律的依据。
在随后的几年里,又提出了“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监管体制。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后来又加上了“劳动者遵章守纪”,代表了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格局。
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劳动用工形式和广大群众的生活方式等,日趋多元化。
数量众多的非公有制小矿山,在迅速成为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也成为了伤亡事故的主要发生地(70%)。
这些非公有制小企业,外无行业主管部门,内无健全的党群组织,用工方式多种多样。
员工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已经成为事故伤亡的主体,有些还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加上大部分专业部委撤销和政企脱钩,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下放地方管理等因素,“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这一传统工作格局的社会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迫切需要创新。
1998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决定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将过去由劳动部统一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职能分解为:
原劳动部和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划转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劳动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劳动部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到国家卫生部,原女工、童工劳动保护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当时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安全生产局,主要职责是: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拟定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节目前的矿山安全监管体制
2000年底,中央决定撤消现行的国家工业局,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部级),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将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同时接管卫生部门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在这段时间里全国各地按照国家局的模式进行机构改革,从省一级到县一级都成立了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4年多的时间内多次调整变化,出现了一种新的格局,也就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新格局。
这个格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提出的,既反映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体现出《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进行;“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某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企业全面负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切实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社会广泛支持”,是指要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决定》提出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是重要的指导原则。
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机构变化和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强化,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氛围的形成,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格局。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
政府安全监管主体又可以分为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的把握上,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上级政府及其监管机构不能代替下级政府和机构。
坚持行业管理原则,综合监管部门不能代替行业管理部门,而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政府统一领导"。
"政府"从层次上讲有中央政府和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
从国家来讲,主要是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监督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依法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统一领导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类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直属的安全监管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综合监管职能。
上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下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做好日常性安全监管工作。
"部门依法监管"。
作为政府监管矿山安全主体的各有关部门,其职能是有区别的:
有综合性质的监管,有专业性质的监管,还有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出发而实施的安全监管。
综合监管部门有权对同级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
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与生产具有"一体化"特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企业要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须抓好安全生产。
把握好企业责任主体,有助于我们自觉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注意防止以政府监管代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企业负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原有安全工作体制的补充,是新时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具有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自主权,管生产求发展就要确保安全。
企业负责实际上就是规定企业在管生产的同时要管好安全,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因此明确企业的法人代表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必须认真加强安全管理,一定要有长远眼光,要讲求科学,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在安全工作上自觉地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十二字、十六字)贯彻到各个生产环节中,决不能存在丝毫的侥幸心理,否则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职工群众是安全生产的实践者。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方针,也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途径。
要重视发挥职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决策,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各级领导的安全行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首先是维护其生命权,要支持工会在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安全"维权"工作。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尤其需要舆论监督。
在信息化现代社会,社会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公众关注安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社会舆论监督具有双重作用:
一方面通过曝光、鞭挞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通过揭露矛盾、反映问题,可以使我们看到差距,促使我们改进监管监察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党和政府为安全生产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宣传企业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可以为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我们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善于借助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变压力为动力,推动我们的工作。
第二章地勘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地勘单位安全管理概述
一、地勘单位安全管理的任务
消除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因素和不良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地勘单位安全管理的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做好设计审查工作
6、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应用现代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控制危险,改进安全设施
8、制定灾害预防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落实
9、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0、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分析
第二节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方针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__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
——生产必须安全
——树立事故是可以预防的观念(追求本质安全)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节地勘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勘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地勘工作安全生产的规定。
2、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纵、横);
3、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经费按规定及时提取或交纳;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8、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对事故的调查。
(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行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八)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和整改、查事故处理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日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专题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不定期检查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类型
1、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地下72、露天48)、
3、日常安全教育、4、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5、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
6、地勘单位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资格)
四、“三同时”与安全评价制度
(一)“三同时”概念
(二)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及设计审查
(三)安全评价制度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一)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安全宣传和教育费用,其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措施费用)。
(二)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方法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经费来源
六、危险源监控管理、隐患治理
(一)危险源监控制度
(二)隐患治理制度
七、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八、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全要求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一、提高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认识
国家在取消大量行政许可工作的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对高危险的重点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目的是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设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
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多发,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和难点。
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是根本性的原因。
做到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证,准其生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或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停止其生产。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再坚决关闭和淘汰达不到颁证条件的小矿山(以及资源整合),提高矿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素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矿山的各类事故。
二、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认真执行国家总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的要求,对全区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一律定为2005年底,2006年实行持证生产(矿山、尾矿库、地勘单位与勘查工程)。
凡是在年底前不申报安全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关闭;已经申报的企业但在规定限期内整改未能达到发证条件的,也要依法关闭。
对于没有按期提出许可证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颁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收缴相关证照,停止水、电、火工品等生产物资的供应。
对于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有多个开采主体在同一地区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地勘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取证单位:
9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要求,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也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二、发证对象:
对于探矿工程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以及探矿权人,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安全监管部门再依法对其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办证条件:
地质勘探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如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必须合法生产。
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必须达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地质勘探单位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经单位所在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地勘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或探矿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
其中巷探工程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由地级市安监局审查,并将探矿项目审查或同意的意见抄告国土资源和公安等部门。
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
(三)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自治区安监局核发的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地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地勘单位必须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七)地质勘探作业环境条件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审查标准:
(9号令)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9号令)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
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
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
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三节巷探工程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
《巷探工程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提纲》供参考。
1.概述
1.1探矿区位置、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1.2探矿区范围、矿产资源普查、工程地质等情况
1.3探矿区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编制依据
2.1编制依据的文件(批准书、委托书、协议等)
2.2编制依据的地质资料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
2.3编制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3.施工方案
3.1探矿工程的总体布置
3.2探矿井巷的参数
3.3探矿井巷的施工方法
3.4爆破方案和参数
3.5井巷通风系统
3.6井巷排水系统
3.7提升运输系统
3.8供电系统
3.9供水、压气、通讯
3.10主要设备
4.危害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4.1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4.1.1地质构造和主要岩体结构面
4.1.2对施工不利的工程地质和岩石力学条件
4.1.3水文地质条件
4.1.4内因火灾倾向
4.1.5有毒有害物质
4.1.6其他自然危害因素
4.2生产过程(主要生产环节、生产工艺)危害因素分析
4.3附属设施(炸药库、废石场等)危害因素分析
4.4探矿区内和废弃老窑等情况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5.安全技术措施
5.1总图布置、井巷口选址的可靠性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2防止井巷冒顶和井巷施工其他事故的措施
5.3预防洪水淹井措施,井巷防排水及预防透水事故的措施
5.4保障井巷通风安全可靠的措施
5.5爆破安全措施
5.6爆破器材加工、存储安全措施
5.7提升、运输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5.8供电系统及电器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措施,防雷电措施
5.9防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措施
5.10消防设施的设置,自然发火矿体的防灭火措施
5.11废石场可能发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5.12预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6.探矿安全装备、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6.1探矿安全检测和其他安全装备
6.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
6.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6.5从业人数及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附图
7.1探矿区及周边总平面布置图
7.2井巷工程平面图
7.3井巷及爆破参数图
7.4矿井通风系统图
7.5提升运输系统图
7.6供电系统图
7.7排水系统图
7.8避灾路线图
第四节、地勘项目“三同时”程序和勘查项目审查
对照国家局规定条件,抽查坑探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每个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各抽查坑探一个)
附1: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心、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入员;
(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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