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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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摘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上年度所得税进行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
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
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需事前备案的有:
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和技术转让等等。
汇算清缴时需备案的有: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等等。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没有申批或者备案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只提出申请但没有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接受批准或备案凭证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税务机关批准或接受备案凭证应加盖该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来讲,纳税调整事项包括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大类调整项目。
企业会计人员应全面掌握,准确运用,以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一)收入类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延迟确认会计收入。
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
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实际工作中,会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
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
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3、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国家政府部门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
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
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二)扣除类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1、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未能调整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些企业经常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或以前年度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违反了税法所要求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工作中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另外,2011年2月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被禁止,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企业应注意发票章是否合规,不合规的及时补盖。
同时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应及时补充完整。
2、因核算不正确或不准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如一些企业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致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3、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应当是企业已实际发放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而那些未实际发放,如一些企业计提未发给职工的工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可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就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5、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6、不合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形是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7、不合规的企业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属于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常被一些企业漏掉。
9、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企业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
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10、发生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
(三)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1、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当未进行调整。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是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反之,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不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即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中对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要进行调整,而在实务中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的情形常有以下三种: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未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将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等也列入计税基础之中;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是以自行确定的或以双方合同确定的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3)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有些企业将不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将购置前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也计入计税基础之中。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当未进行纳税调整。
此方面常有四种表现:
(1)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实务中,有些企业对一些新购的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就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按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一些企业在投入使用的当月就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中亦未进行纳税调整。
(3)因确定的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不当而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在汇算清缴中未进行纳税调整。
如按《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最低年限为10年,可有些企业对一些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却按8年或5年计提折旧;再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而一些企业则按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并在汇算清缴中遗漏对此进行的纳税调整。
(4)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与其计税基础不相对应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这主要指一些企业在当年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在其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但年终前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即税前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也应为零,企业就要对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进行纳税调整,而现实中不少企业就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比例关系应注意问题
国税函[2009]34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根据这条对于平时计提各项应付款项或预提费用较多、年底未实际结算从而导致当年度纳税调增金额较大的,应注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占全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重可能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纳税评估。
为避免风险此类公司应注意完善平时预提各项成本费用的依据:
如合同、协议、公司管理层对于应付年终奖金的方案、资产减值损失发生的计算过程等等。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注意问题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总之,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检查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纳税风险不言而喻,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谨慎行事,尤其要警惕新旧政策衔接环节的风险和对政策边界理解把握不准的风险。
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应注意税法知识的随时更新,并与税务机关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遇到问题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对于有变化的政策及一些地方政策要及时了解并加以运用。
参考文献:
[1]吕凌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要点.首席财务官.2012(3)
[2]陈萍生,阳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5项攻略.中国税务.2011(4)
[3]何建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注册税务师.2012(3)
[4]方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表现.新会计,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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