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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复习资料
第1章国际物流概述
第1节国际物流概念
一、国际物流:
是组织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和制成品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流动和转移的活动,是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也称国际大流通和大物流。
二、国际物流的特点:
(一)经营环境存在着较大差异。
(二)高风险性。
(三)物流信息化具有先进性。
(四)主要运输方式具有复杂性。
(五)国际物流的标准化要求较高。
三、国际物流的分类
(一)进口物流和出口物流
(二)国际商品物流、国际展品物流、国际军火物流、国际邮政物流和国际逆向物流
国际商品物流:
指通过国际贸易实现的交易活动的商品在国际间的流动。
(有去无回)
国际展品物流:
指以展览、展示为目的,暂时将商品运如一国境内,待展览结束后再复运出境的物流活动。
(有去有回)
国际邮政物流:
指通过国际邮政运送系统办理的包裹、函件等递送活动(门到门或手到手)。
国际逆向物流:
指对国际贸易中回流的商品进行改造和重修的活动,包括循环利用容器和包装材料、退货、调货等,是目前物流领域中的热点。
第2节国际物流系统
一、国际物流系统的组成:
国际物流系统由商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检验、外贸加工及国际配送等子系统构成。
储存和运输子系统是物流的两大支柱,产生时间和空间效益。
(一)国际货物运输系统
外贸运输的两段性:
指外贸运输分为国内运输段和国际运输段两段。
(二)外贸商品储存系统
储存保管的作用:
克服外贸商品使用价值在时间上的矛盾,创造商品的时间价值。
(三)进出口商品装卸与搬运子系统
国际物流装卸与搬运作业,是商品短距离的搬移,是仓库作业和运输作业的纽带和桥梁,也实现物流的空间效益,保证商品运输和保管的连续性。
(四)进出口商品的流通加工与检验子系统
流通加工与检验的作用:
使商品发生一定的物流和化学以及形状变化的加工过程,促进销售,提高物流效率,保证产品质量。
(五)商品包装子系统
包装标志:
便于识别货物和计数,主要有运输标志和指示性、警告性标志两种。
1.运输标志:
习惯称为唛头或唛。
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收货人及发货人名称的代用简字或代号和简单图形;目的港(地)名称;件号。
有的还列入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或进口许可证号码等。
2、指示性、警告性标志。
目的:
提醒注意,保障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六)国际物流信息子系统。
主要功能:
采集、处理和传递国际物流和商流的信息情报
二、国际物流网络系统
(一)国际物流网络系统的概念:
指由多个收发货的节点和它们之间的连线所构成的物流抽象网络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信息流网络的有机整体。
节点:
指进出口国内外的各层仓库,如制造仓库、口岸仓库。
作用:
实现国际物流系统的时间效益,克服生产和消费时间上的分离。
连线:
指连接收发节点的运输连线,如海运航线、铁路线、飞机航线等。
作用:
使货物产生空间位移,实现货物的空间效益。
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物流系统的运作
(一)全球化采购
1.全球化采购发展的推动力:
(1)跨国公司生产基地的全球化分布;
(2)生产企业与专业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同步全球化(3)多式联运的发展和国际航线的形成。
2.全球化采购的优势:
(1)扩大供应商比价范围,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2)可以利用汇率变动进一步降低商品的购买成本。
(3)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化和程序化。
(4)实现生产企业从为库存而采购到为订单而采购。
(5)实现采购管理向外部资源管理转变
(二)全球化生产
企业在全球化范围内组织生产具有的优势:
(1)可以更好地接近目标市场,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求
(2)可以获取资源优势,降低生产成本;(3)可以避开东道国的贸易壁垒限制,更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4)降低物流费用,降低成本,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5)可以获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6)可以获得东道国的优惠政策。
(三)全球化配送
配送:
在经济合理的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到制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四)国际物流网络合理化措施(P12)
第3节国际物流法律法规简介
一、《海牙规则》:
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简称。
我国虽未加入该公约,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重要参考。
(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承运人有责任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
两种情况:
钩至钩期间;舷至舷期间。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4.承运人的免责:
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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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
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索赔通知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诉讼时效:
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
(2)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3)损害赔偿责任
7.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8.适用范围:
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适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1)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
(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海运集装箱始于1956年)
(3)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空白期间。
(4)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
(5)对某些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未统一。
二、《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
(一)《海牙规则》修改的两种思路:
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最终产生《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主张彻底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产生《汉堡规则》。
(二)《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汉堡规则》明显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汉堡规则》: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海牙规则》:
钩至钩或舷至舷;《汉堡规则》明显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
以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P35)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
权的金额为限,二者中以较高者为准
《汉堡规则》的赔偿不但高于《海牙规则》,也比《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高25%
4.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汉堡规则》:
承运人应对因延迟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上述规定
5.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货物
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6.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是过失责任,且不负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7.保函的法律地位
保函:
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8.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
货物灭失或损害明显,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第一个工作日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索赔通知;对货物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60天内向承运人递交货物索赔通知;
诉讼时效:
两年。
且可在时效期限内,提出延长。
9.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汉堡规则》扩大了管辖权,《汉堡规则》:
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10.规则使用范围:
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海上运输合同,其中租船合同特殊情况下适用。
三、《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
(二)《维斯比规则》的适用范围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弥补了《海牙规则》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P33)。
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以以承运人违法运输合同或以其侵
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
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地位:
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
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人们称这一条款为喜马拉雅条款,它保护了船东的利益。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为10000金法郎,或以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为标准,取两者较高的;规定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
5.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可将一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
《维斯比规则》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诉讼时效可适当延长。
(三)1979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
主要将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改为特别提款权。
第4节国际物流的发展趋势
一、物流企业向集约化与协同化方向发展
二、物流服务的优质化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
三、第三方物流快速发展且在物流产业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第三方物流:
指在物流渠道中由中间商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提供各具特色的物流服务
四、绿色物流是国际物流发展的又一趋势
绿色物流的提出源于物流负的外部性,如噪声、污染、交通阻塞等。
绿色物流包括对物流系统污染进行控制,逆向物流系统的建立等。
五、物流产业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物流企业模式即物流产业经营类型向着多样化、细分化方向发展
六、信息化、自动化和网络化
七、智能化
八、柔性化:
据消费需求的变化来灵活调整生产工艺的实现,要靠配套的柔性化的物流系统,物流柔性化即要根据消费需求。
第2章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
第1节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的含义:
指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服务的买卖或交换。
对外贸易又称进出口贸易、输出入贸易、海外贸易。
国际贸易分类
1.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划分标准:
货物流向。
贸易差额=出口额—进口额;贸易顺差、贸易逆差、贸易平衡。
2、总贸易和专门贸易
总贸易:
以国境作为划分进出口标准,总进口和总出口;专门贸易:
以关境作为划分进出口标准,专门进口和专门出口;过境贸易不列入专门贸易。
3.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有形贸易:
指实物商品的进出口,即商品购销活动;无形贸易:
指非实物形态的进出口,如知识产权、劳务、国际咨询、国际金融服务等。
4.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
划分标准:
有无第三国参与
直接贸易:
指商品从生产国直接销往消费国,没有第三国参与的贸易活动
间接贸易:
指通过第三国或其他贸易环节将商品从生产国销往消费国的贸易活动。
转口贸易:
指商品贸易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
生产国为间接出口;消费国为间接进口;转手国为转口贸易。
5.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政贸易。
划分标准: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二、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是国际物流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国际物流是在国际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随着生产的国际化、国际分工的深化,使国际物流从国际贸易中分离。
国际间商品的流动体现了商流和物流的统一。
(二)国际贸易促进物流国际化。
国际贸易要遵守国际惯例,由此带动物流的国际化。
(三)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提出新的要求。
表现为质量、效率、安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
第2节国际贸易方式
一、包销和代理
(一)包销:
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
包销须事先签有包销协议。
2.包销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
包销协议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包销商在包销地区享有专营权,有利于调动包
销人经营的积极性,达到巩固和扩大市场、避免多头经营自相竞争。
缺点:
如果出口人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可能使存在包而不销或包销商对委托人的依赖,遭受出口受阻的风险;包销商能力过强时,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来操纵价格、控制市场
(二)代理:
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1.代理的基本特点:
(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
(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为佣金。
2.代理的种类:
(1)总代理;
(2)独家代理;(3)佣金代理。
二、寄售
(一)寄售的概念:
指委托人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理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销售后,由代理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二)寄售方式的特点:
(1)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待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3)寄售商品在售出之前,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三)寄售方式的优缺点
1.寄售的优点:
(1)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掌握着货物的
销售处理、价格确定等大权;
(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不占用资金
2.寄售的缺点:
(1)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高,增加出口人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周转;
(2)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时,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
(四)采用包销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1.慎重选择包销商;对大众商品应有一个试行阶段;2.适当规定包销商品范围、地区及包销数量或金额;3.在协议种规定中止或索赔条款。
三、招标、投标和拍卖
(一)招标和投标
1.招标与投标的含义
招标:
指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投标:
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国际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投标的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招标方式:
(1)国际竞争性招标,有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谈判招标(又叫议标,非公开非竞争性招标,通过谈判进行)
(3)两段招标(先公开招标,再选择性招标)
2.招标、投标业务的基本程序: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2)投标;(3)开标、评标、决标;(4)中标签约。
(二)拍卖:
公开叫价竞争,价高者得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1.拍卖的一般程序:
拍卖准备;看货;出价成交;付款交货。
2.拍卖的出价方法
(1)增价拍卖;
(2)减价拍卖;(3)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
(2)拍卖的作用:
买方:
看货出价,卖得好价;卖方:
现货交易,利于资金周转
四、商品期货交易
(一)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
是在特定期货市场上,即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交易所预定的标准期货合同进行的期货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并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权。
(二)期货交易的种类:
买空买空;套期保值。
买空卖空:
投机者根据自己对市场前景的判断,买进卖出期货合同,从价格涨落的差额中获得利润的纯投资活动。
套期保值有两种形式:
卖期保值(经营者买进一批日后交货的实物时,在交易所预售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
如果将来货价下跌,经营者可以从期货合同的盈利来补偿实际货物交易中的亏损);买期保值(经营者卖出一笔日后交货的实物时,在交易所买进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
如果将来货价上涨,经营者可以从期货合同的盈利来补偿实际货物交易的亏损)。
五、对销贸易
(一)对销贸易的含义:
对销贸易:
包括易货、记账贸易、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等属于买卖范畴的,以进出结合、出口抵补进口为共同特征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称。
(二)对销贸易的种类
1.易货贸易:
以货易货的贸易,实质是以实物偿付对方价款的交易,一般不涉及货币的支付问题。
有直接易货和综合易货两种做法。
2.互购:
互购又称平等贸易,先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货合同中承诺,用所得的外汇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是对销贸易的主要方式。
3.产品回购:
多出现于设备的交易,由缔约的一方以赊销方式向对方提供机器设备,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
进口设备方用出售产品所得的货款,分期偿还设备的价款和利息。
(1)补偿贸易的定义:
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技术或原材料,不用现汇支付,而用向对方回销上述进口设备或原料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
(2)补偿贸易的方式:
直接产品补偿;其他产品补偿;劳务补偿。
4.转手贸易:
在记账贸易的条件下,人们采用转手贸易作为取得硬通货的一种手段最简单的转手贸易:
是将用记账贸易办法买下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转售,从中取得硬通货。
5、抵销贸易:
多见于军火或大型设备,如飞机等,由先出口的一方承诺购买进口方一定数量的出口商品,一般是相关的零部件。
六、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
基本内容:
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的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诚聘交由对方处置,我国按照约定收取加工费作为报酬。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
是一种简单的国际劳务合作形式。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数量、质量);3.对提成成品的规定(规格、数量、交货期);4.对耗料率(每单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数量)和残次品率的规定;
5.关于工缴费(加工成本加加工利润)的规定:
以国际劳务价格为基准,结合国情适当调整;
6.运输(原料运进、成品运出)和保险问题;7.付款方法。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成交方式:
(1)由外贸公司和工厂联合对外签订合同;
(2)外贸公司单独与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合同,然后外贸公司找工厂加工;(3)外贸公司承担工厂代理的角色;(4)工厂直接与外商签订合同;(5)加工装配公司同一作为当地加工企业的代理
第3节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以简单的概念或外文缩写的字母,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
贸易术语简化交易洽谈内容,缩短洽谈时间,节省相关费用。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主要是解释6种贸易术语,多为美洲国家所采用。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
由国际商会制定,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且该货物是有形的。
《2000通则》将国际贸易中适用的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
二、《2000通则》
(一)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1.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是指当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FR术语是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其他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
3.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CIF术语是指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总结:
CIF=CFR+保险费=FOB+运费+保险费
4.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FCA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承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之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5.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
CPT是指卖方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在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其他额外费用也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6.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
CIP术语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进行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总结:
CIP=CPT+保险费=FCA+运费+保险费
CIP与CIF的异同:
相同点:
价格因素构成(均运费、保险费)相似;卖方责任相似;均是装运地交货;都是装运合同;货物在途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不同点:
使用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不同;单证不同。
(二)其他贸易术语
1.EXW(ExWorks,工厂交货)
EXW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2.FAS(FreeAlongside,船边交货)
FAS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完成交货义务
3.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DAF指卖方在边境的具体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境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S下,卖方不仅负担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担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附加险的费用。
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责任由卖方承担。
5.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适用范围:
只有当货物由海运、内河运输且目的港码头卸货时。
6.DDU(DeliveredDutyUnpaid)
DDU术语中,卖方承担在进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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