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生物科技园首期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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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生物科技园首期项目
GE生物科技园首期项目-
GE中试平台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2018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鉴于
(1)GE中试平台为基于KUBio设施的桥接式生物生产设施(以下简称为“桥接式生产设施”),建成后将为客户提供GMP标准的生物药工艺开发和临床研究用药的生产服务。
以使其能够进行临床期开发并建立商业规模。
桥接式生产设施旨在通过降低生物制药公司的先期成本和其开发生物制药潜在项目的风险,加速生物制药公司(尤其是中国的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商业化,同时提升广州生物制药行业的潜能。
(2)承包人将负责根据发包人和项目使用人GE同意的设计、要求和时间表在项目土地上建造桥接式生产设施中的非KUBio部分(包括完成KUBio设施进场条件);GE将负责购买及组装桥接式生产设施中的KUBio设施,KUBio设施将架设于项目土地上,与非KUBio部分及项目土地共同构成桥接式生产设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GE生物科技园首期项目-GE中试平台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GE生物科技园首期项目-GE中试平台工程总承包项目。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2017-440116-75-03-812905。
工程内容及规模:
项目用地面积17000平方米,建设包括但不限于:
地下车库、仓库、中央公用动力设施及相关设备、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化学品和废弃物储存间,QC/QA实验室、工艺开发试验室和办公室、警卫室、围栏、道路、景观及绿化、标牌、实验室和室内装修、生产办公生活家具和厨具采购安装、IT设备和安保设备,布线及安装、AV设备,以及用于架设、安装KUBio设施的场地和地基,以及非KUBio部分和KUBio设施的整合工作。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ZSCB-A2-2地块。
工程承包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GE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施工项目措施费包干。
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在限额范围内,根据工程实施实际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
二、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
施工开工日期:
2018年5月1日。
工程竣工日期:
2019年6月30日。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GE的要求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行业标准、设计图纸要求、业主的要求以及GE的要求。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签约合同价格(即暂估合同价格)为: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五、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六、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签约时间
本合同于2018年月日签订。
八、签约地点
本合同在广州市签订。
九、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
(以下为本合同签署页)
(以下为本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战争、罢工、瘟疫、贸易禁运,或其他任何类似或非类似的事件或情况等,使得合同一方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或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成为一种不合理的负担时,受影响一方的合同履行期限可以相应延长,且无需对由此造成的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承担责任。
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1.1.3.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4.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7.发包人的项目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阐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的文件,以及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此类要求所做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不管文件的实际名称是否切题。
1.1.8.FCPA,指1977年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及其任何不时的补充、修改或替代。
1.1.9.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10.非KUBio部分,指包括但不限于:
地下车库、仓库、中央公用动力设施及相关设备、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化学品和废弃物储存间、QC/QA实验室、工艺开发试验室和办公室、警卫室、围栏、道路、景观及绿化、标牌、实验室和室内装修、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的采购安装、IT设备和安保设备,布线及安装、AV设备,以及用于架设和安装KUBio设施的场地和地基。
1.1.11.非KUBio部分整合条件,指非KUBio部分需达到的GE要求的KUBio设施与非KUBio部分进行整合的条件(详见附件【非KUBio部分整合条件】)。
1.1.12.
1.1.13.
1.1.14.服务提供商,指为参与实施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机构、项目监理单位、测绘单位、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供应商等和他们的承继者。
1.1.15.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6.工程接收,指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永久性工程,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17.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18.工程竣工,指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永久性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通过发包人及GE的验收(见通用条款第12条),取得发包人的工程竣工确认书。
1.1.19.工程竣工条件,见通用条款第【12.1】条。
1.1.20.工程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永久性工程(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21.工程竣工确认书,指发包人和GE经检验后确认工程竣工条件均已经满足之当日,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1.1.22.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24.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25.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26.公用事业,指为满足桥接式生产设施的运营所需的公用事业供应,包括正式市政道路、电力、天燃气、供暖、电信、自来水、雨水及污水处理,和为提供任何该等服务及供应所需的任何管道、线路和其他连接方式。
1.1.27.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2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29.合同,指由第【1.2.1】款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30.合同价格,指发包人根据详细设计图纸(即施工图纸)、设备及材料规格清单和相关需求制作一份工程总承包预算,此预算价格为合同包干价,体现承包人所承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格。
双方据此立即签署一份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以合同价格取代暂估合同价格。
1.1.31.合同价格调整,指发包人因实质性变更了项目要求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2.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3.合同总价,指发包人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评审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34.环保法律,指中国国家及广州市管辖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任何及一切适用的现在或将来的法律、规则、法规、命令、通知、指引、法律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开发区对环境、健康及安全的要求)、许可、规范、判决、法令、条约或其他管理办法。
1.1.35.基线报告,指发包人委托专业环境测评机构制作的项目土地的基线环境研究报告(详见附件【2】)。
1.1.36.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7.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38.交付日,见通用条款第【9.2.1】条。
1.1.39.阶段性节点计划完成日,指永久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关键的阶段性节点以及该等节点所对应的计划完成日期。
1.1.40.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1.竣工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42.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GE对永久性工程进行的性能测试。
1.1.43.KUBio设施,指GE提供的一组KUBio设施及相关设备。
1.1.44.KUBio设施进场条件,指在GE将KUBio设施或其任何部分运送至项目土地进行组装之前,需完成的相应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相关的地基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以及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取得在项目土地上组装KUBio设施所需的所有批准)(详见附件【KUBio设施进场条件】)。
1.1.45.KUBio设施进场条件检验,指发包人和GE对KUBio设施进场条件是否获得满足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的过程。
1.1.46.KUBio设施进场条件实际完成确认书,指发包人和GE经检验后确认KUBio设施进场条件均已经满足(届时已经GE书面豁免的KUBio设施进场条件除外)之当日,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的KUBio设施进场条件实际完成确认书。
1.1.47.KUBio设施组装便利条件,指在GE对KUBio设施实施运输及组装的过程中,承包人为GE及其委托的供应商和(或)承包商提供的如附件【KUBio设施组装便利条件】所列的便利条件。
1.1.48.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49.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他临时设施。
1.1.50.缺陷,指永久性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
1.1.51.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52.缺陷责任期,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计,为24个月。
1.1.53.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54.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55.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编制设计文件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56.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57.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5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9.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6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61.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62.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63.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
1.1.64.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竣工、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项目竣工验收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6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6.项目土地,指拟用于建设桥接式生产设施的位于中国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北起步区九龙大道以西、KN1-2号规划路以南的、用地面积约为17,0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所附红线图。
1.1.67.项目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通过竣工后试验的过程。
1.1.68.选聘原则,指(a)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或者法人联合体;(b)需要资质证书的,应符合适用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资质等级;(c)选择方式应该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d)其提供的服务方案(产品)应满足合同约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各项要求;(e)最好具有服务国际公司的经历;(f)应最好具有服务类似项目的经验;(g)分包人应承诺其在最近五年内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h)不应是GE或其关联方的竞争对手;(i)未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相应资质;(j)重大资产未被接管或冻结;(k)分包人应承诺其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存在不良记录;(l)分包人应承诺其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以及在受雇实施本工程时未被列为贪污腐败的调查或控告对象;以及(m)不应是发包人的关联方(但GE事先同意的除外)。
1.1.69.有害物质,指具有或可能具有下述性质的任何物质、气体、液体、废物、化学品、矿物或其他物理或生物物质:
(a)有毒、腐蚀性、易起化学反应、易燃或可燃;或(b)以其他方式有害环境或任何生命体,或(c)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玷污、任何危害或毒性加重;或可能泄露、排放或以其他方式对任何人、财产或环境造成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石棉、含石棉的材料、多氯化联苯、石油及其衍生产品);或任何环保法律中不时控制、禁止或管制的物质或化合物。
1.1.70.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采购、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非KUBio部分的建设,非KUBio部分和KUBio设施的整合工作以及为安装KUBio设施提供便利条件(详见通用条款【1.1.71】、【1.1.44】款)。
1.1.71.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72.暂估合同价格,指经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
1.1.73.整合工作,指承包人负责按照双方确认的要求妥善实施及完成将已运输至项目土地并完成组装的KUBio设施与非KUBio部分进行整合的建造工作。
1.1.74.整合要求,指发包人基于施工图纸的内容制定并向承包人提供关于承包人实施整合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整合要求】)。
1.1.75.
1.1.76.
1.1.77.整治工作,指承包人依据发包人和GE的相关要求所采取的下述行动:
(a)在整治工作之前或整治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限制或禁止进入或使用项目土地或相关工程;(b)对项目土地或相关工程之内、之上、之下的有害物质或来自项目土地或相关工程的有害物质的性质和范围展开调查和研究;和(c)消除、摧毁、减少、用容器包裹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或防止有害物质的存在、泄漏或可能发生的泄漏,以及根据环保法律整改不合规项目或实现合规,以此减少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包括室内环境)的风险并使得项目土地和相关工程适于使用目的。
1.1.78.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79.知识产权,指涉及版权、设计、电路设计、商标、专有技术、保密信息、专利、发明、发现和所有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当前和未来已注册和未注册的权利。
1.1.80.施工费用中标下浮率=(1-施工费用中标价格÷施工费用招标控制价)×100%。
其他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标准、规范
1.4.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第【1.4】条及附件【桥接式生产设施要求】中约定。
1.4.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1.4.4.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5.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5.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附件【8承包人安全要求】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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