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限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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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限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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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限汇总表
行政许可法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般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
1.可委托申请,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提供格式文本义务(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才采用,非必须),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容,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没有例外)。
受理
1.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3.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审查
需要对实质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决定
1.能当场作出则当场作出;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①受理之日20日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规章不可以);
②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45日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规章不可以);
③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1.书面决定;
2.准予许可的公开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
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围有效。
颁发许可证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注意:
不是所有的许可决定都要颁发许可证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时效
1.起止时间:
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期限:
行为在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税收处罚是5年)。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重点法条
第37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知识要点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程序可分为两类:
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普遍适用的程序,它包含三个环节:
“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与“送达”。
其中需要主要的要点可参阅下表。
调查取证做出决定送达
考点归纳
1、一般程序:
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取证方法主要是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
3、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
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重要法条
第33条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所谓简易程序就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2、适用条件: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特点:
(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调查人员可以少于两人。
(3)处罚决定由调查人员做出。
其他程序要件与一般程序并无不同:
表明身份、填写书面处罚决定书、罚缴分离、接受当事人辩或申诉
4、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绝对不意味着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对比图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
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对公民做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重要制度
1.可以一人执法
2.可以当场决定
3.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调查检查:
至少2人执法
2.做出决定: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送达处罚决定
四、听证程序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查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点归纳
1、听证程序并非独立的处罚程序,而是一般处罚程序中的调查取证环节.
2、适用围与条件: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2)当事人要求
注意:
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但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当事人不能申请听证;吊销许可证与执照并不区分企业或个人。
3、特点:
(1)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2)原则上公开进行;
(3)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机关;
(4)可以委托代理人;
(5)处罚决定可以不依据听证笔录!
(与行政许可听证比较)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对比图
相同之处
不同之处
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2.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如与案件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应回避;
3.申请人不承担听证费用;4.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辩与质证;
5.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
处罚的听证
许可的听证
只能依申请而举行听证
除依申请外,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举行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之后三日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未规定行政机关应在多长时间组织听证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提出听证申请;
2.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公告
行政机关可不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重点法条
第46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处罚的执行图
原则上:
罚缴分离
例外: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20元以下罚款;
2.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自己提出向执法人员缴纳(此时数额不限)
行政强制法
一、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特别行为遵照的特别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基本步骤
1.报批:
实施前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特殊规定(不事先报批)
紧急情况限制财产:
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24小时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
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
限制人身告知家属,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2.表明身份:
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
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
当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
5.听取述申辩
6.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1.对象。
限于涉案场所、设施、财物、存款、汇款,以下对象不得强制:
①与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款项②当事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③已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封或冻结的场所、设施、财物、款项。
2.期限。
①30日+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②与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所需时间另行计算,但应事先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费用。
与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的相关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保管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后续处理
①没收、销毁或划拨:
对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应当收缴的予以划拨。
②解除强制措施:
当事人没有行为;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与行为无关;对行为已经作出处理,无需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③解除查封、扣押后应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财物拍卖或变卖的应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补偿。
二、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
一般程序
前提:
1.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不履行义务;2.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步骤:
第一步:
书面催告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二步:
当事人述、申辩【行政机关复核、采纳合理主】
第三步:
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无效+无正当理由】
比例限制:
1.基于执行方式的限制:
即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协议可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时应恢复强制执行。
2.基于执行时间的限制: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3.基于执行手段的限制: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4.基于执行标的的限制:
如果执行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除了应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外,还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才可强制拆除。
特别行为的特别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告知+数额不得超出本数+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
2.拍卖【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抵缴】
3.划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
代履行
条件
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
规则
1.决定和送达:
代履行前应送达决定书
2.再催告:
提前3日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即停止代履行
3.派员监督:
代履行时行政机关派员到场监督
4.确认: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5.收费:
代履行的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立即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法院的非诉执行程序)
条件
1.主体条件:
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
2.时间条件: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可以自期满后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程序条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后10日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管辖
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一般是基层法院管辖
申请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其事实、理由、依据3.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执行标的情况5.其他法定材料
受理
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在5日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裁定
1.形式审查:
一般情况法院只做形式上的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裁定执行
2.实质审查:
法院发现明显的,转入实质审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30日裁定是否执行
紧急情况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应当在做出裁定后5日执行
收费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复议法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程序
作为案件(知道/应当知道该行为)不作为案件(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
申请
60日(法律可规定更长)申请复议
5日决定
受理
受理5日告知补正后受理不受理
无权处理的7日转送向再上级机关继续申请督促责令/直接
审理
有权处理的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听证审理
60日(法律可规定更短)审理完毕
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再延长30日
▲一般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即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超过这个期限即视为放弃申请复议权。
▲特殊期限:
是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期限的特别规定,复议法采取“就长不就短”的原则,超过60天的适用特别规定。
▲转送期限:
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起诉期限:
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申请送达被申请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日送达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的期限:
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提交。
行政诉讼法
一、起诉期限(★★★)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知识要点
(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
行政机关的一般作为期限为两个月,起诉期限从申请两个月之后起算,但紧急状况下除外。
(2)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但涉及不动产的从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过5年。
考点归纳
(1)当事人直接起诉的,起诉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行政诉讼的最长保护期:
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涉及行政行为的为5年,最长保护期自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而此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则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起诉期限表
诉作为
全知道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6月,有例外则从例外
知一半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月,且在(应)知道行为容1年
全不知
知道行为容之日起6月,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不动产20年)
诉不作为
明确拒绝
拒绝之日6个月
有履行期
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无履行期
申请满2个月后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紧急情况
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复议维持和改变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复议不作为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有例外则从例外
二、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之后再分情况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决定是否立案;七日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第五十五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起诉状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新增在立案后应驳回起诉的类型: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受理流程
(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之后再分情况处理)
处理方式
当场或7日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
登记立案
当场能够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场或7日不能够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
先予立案
起诉状容或者材料存在欠缺
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容、材料及期限
【后续处理】
1.在指定期限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3.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的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的救济
救济围
1.不接收起诉状
2.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容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不立不裁的救济
救济围
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救济途径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审理程序
庭前
程序
组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交换诉状
【流程】
1.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5日发被告→2.被告收到15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3.法院5日将
答辩状交原告→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注意】
1.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2.起诉状副本送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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