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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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讲义
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讲义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全国工商系统第二轮网络培训合同监管专题培训
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 杨朴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与形式特征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
我们知道,交易关系-无论商品或是服务-都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中,除即时清结的以外,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便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依据,以及在发生争议时证明约定、划分责任的凭据。
所以,订立好合同是顺利履行权利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和前提。
为指导人们订立好合同,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参考文本。
广义地讲,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称为合同范本,网上各种合同范本很多,除了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各种单位和个人拟定的合同范本数不胜数。
我们要讲的是狭义的合同示范文本含义,即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角度来讲。
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交易的需要,结合交易的特点和惯例等,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用语严谨,条款完备,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点。
对于提高当事人协商效率,避免违法、重大遗漏或误解产生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特征。
合同示范文本的三特征:
编号、名义、制定机关。
(图示)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编号为:
GF(国家示范)-××××(发布年度)-××(合同种类代号)××(顺序号)。
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首页左上角的“GF-2010-2401”即为该示范文本的编号。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为合同名称后的“(示范文本)”标注。
合同示范文本首页下方都标明制定机关,如国家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机关为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合同示范文本编号。
如四川省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号为:
CH(四川合同)-××××(发布年度)-××(顺序号)。
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1982年《经济合同法》施行以来,工商部门在合同监管工作中,发现合同订立、履行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完备,漏洞、问题较多,给合同履行带来很大困难,导致纠纷增多,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大。
工商部门认识到,对合同文本缺乏规范的、有效的指导和管理,是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国家工商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提出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六项建议。
1990年3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这个请示(国办发〔1990〕13号),指出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提高合同履约率和规范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
1990年8月国家工商局制定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4号令。
1998年12月第86号令修订,2010年11月第52号令废止),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由此建立。
随后国家工商局迅速单独或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一批合同示范文本,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GF-90-0101)、《农副产品购销合同》(GF-90-01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等,在当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有些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过不断修订完善,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此,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渐地在全国许多部门和行业推行起来。
2、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12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对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是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3、这些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推出了一系列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等多方面的合同示范文本,到现在工商总局发布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约80个,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实际推出了一大批合同示范文本,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改善了交易的安全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树立了公平、公正、规范、完备的形象,逐渐成为工商部门开展合同指导与服务的重要方式。
4、国外一些专业组织为了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控制经营风险也制定这种具有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由于其公平、严谨、专业、完备等特点,为众多国际组织推荐采用,具有极大的影响。
这类文本中最著名的就是国际咨询师联合会制定的文本,也称为菲迪克(FIDIC)条款。
我们国内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从形式和内容都参考了菲迪克条款,如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构成。
这也成为我们现在制定工程类合同示范文本通常采用的形式,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就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构成。
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指导制度,其由政府的市场监督与公共服务职能派生而来,因此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广是行政指导工作。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精神,工商部门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制订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具体分工为:
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
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供用电、水、热、气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规定,分别制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相关部委。
省及省以下工商部门及其他部门,主要是做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和管理工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权。
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支持发展订单农业积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程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66号)中提出,“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
”这是国家工商总局第一次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权限下放地方工商部门,并且提出要求,“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当地农产品的种类和特点,制定本地统一适用的合同文本;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推广。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省级工商机关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省以下的工商机关可以制定合同文本,但不是合同示范文本。
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60号)进一步规定,“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和发布。
”从此各地方工商部门开始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引导规范交易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合同帮农工作中,更是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009年工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10号)明确规定:
“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
”前两次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制定涉农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明确为各地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
但是,从2006年开始,一些地方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的是各级都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甚至工商所都在制定。
一时间,合同示范文本满天飞,尤其是在合同帮农工作中这种情况更加普遍,其中相当部分文本存在内容粗糙,缺款漏项,严重影响到合同示范文本的整体形象,甚至在一些地方遭到诟病。
现在在一些地方立法或管理范中,对此做出了规定,明确省级工商机关有权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省以下市、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制定指导试行文本或者规范文本,经试用一段时期后进行评估,有必要的经修改完善后上升为全省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形式
(一)两个概念。
合同文本都是由合同条款组成,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可分为两种类型:
1、通用条款: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
这种条款含义明确、完整,形式固定。
通用条款不能协商是由于制定这种条款的依据是国家相关的强制性规范,如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发布的强制性质量技术标准等,这些内容是不能协商、不能改变的。
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CF-2008-2601)第二条:
“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通用条款不必协商是指行业交易中的形成的为各方当事人接受的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
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第一项旅游者的违约责任中是这样表述的: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这种处理方式是旅游行业中长期处理这类争议形成的一种相对公平的惯例。
2、专用条款: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这种条款的含义待定。
选择性条款文本中给出了可选项,填充性条款则为部分协商或者完全协商。
如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既有选择也有填充方式。
(二)结构形式。
从对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同排列方式上看,我国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可分为两种类型:
1、混合式:
指在合同文本中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混合排列的形式。
特点是内容渐次递进,文本简明清晰。
2、板块式:
指地合同文本中将交易的基础信息、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分板块排列的形式。
特点是规范周密、逻辑严谨。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另外,从文本的结构形式上还可分为条款式和项目式。
条款式在我国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采用的结构形式,即文本结构为章、节、条、款、项等。
目前合同示范文本多采用条款式结构。
特点是简明规范。
项目式为采用多级项目符号的结构形式,如1、1-1、1-1-a等。
这种结构形式在一般贸易类合同文本中比较常见。
特点是方便灵活。
我们可以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形式称为板块条款式结构。
(二)内容形式。
合同都具有一定的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将合同的一般内容概括为: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九项。
我们通常将合同的这种内容形式表述为合同的必备条款。
当然根据当事人协商的具体情况,合同的条款是可以调整的。
五、合同示范(指导)文本的制定原则和程序
(一)制定原则。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督管理规范的规定。
首先,合同示范文本在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应当符合《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应当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技术规范等的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2、规范性原则。
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在概念、结构和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准确、完整、规范。
(1)概念规范:
有名合同的合同名称、当事人简称和相关法律概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和本意规范运用。
无名合同则参照与之最为相近的有名合同的规范。
如“买卖合同”不应称为“购销合同”,“买受人”、“出卖人”不应称为“甲方”、“乙方”,“违约金”不应称为“罚金”,合同“订立”不应表述为“签订”等。
(2)文字表述规范: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文字表述应当含义确定,语句工整。
避免口语化而产生歧义;二是文字表述应当正确反映双方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合意。
避免使用“应当”、“不得”、“严禁”等强制性规范用语。
“支付”不应表述为“缴纳”等。
从用语上始终体现合同双方互相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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