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docx
- 文档编号:28955562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55.84KB
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docx
《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2012年11月
第一章划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用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掌握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技术方法、法律法规,解决危害饮用水安全的问题,推动大格勒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编制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一、划分目的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加快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以保障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
体现以人为本和健康至上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源水质和供水安全。
二、划分原则
1、水源保护优先原则。
2、饮用水质目标一步到位,环境整治逐步实施原则。
3、低一级保护区水质应保护高一级保护区水质原则。
4、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原则。
5、有利强化监督管理原则。
三、划分依据和技术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技术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
(三)环境质量标准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四)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国务院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纲要》(国阅〔2006〕22号);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
第二章保护区背景分析
一、地理位置
大格勒乡位于格尔木市东,距格尔木市90km、在109国道以北8.7公里处,东接都兰诺木洪,西接格尔木农场,南毗青藏公路,北邻察尔汗盐湖,辖区面积1675平方公里,东经95°45′11.69″,北纬36°26′37.2″,海拔在2788米。
二、保护区所在区自然、社会经济及水源地概况
(一)自然概况
大格勒乡集中供水水源地位于乡政府以南沙滩地,南距109国道1000米,东距乡道小康路150米左右。
水源地类型为地下水,水源第一口深井坐标为东经95°44′53.5″、北纬36°23′23.9″,第二口深井坐标为东经95°44′44.0″、北纬36°23′25.0″,平均海拔2851米,两口井日出水量1800立方米/天。
水源地年平均降雨量38.8毫米,日照时数3252.4小时/年,年平均气温3.6℃,全年无霜期150天。
(二)社会经济概况
全乡现有居民618户2116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428户1745人,共有查那村、龙羊村、新庄村、菊花村四个行政村,耕地13000亩。
全乡有学校、卫生院、兽医站、信用社、派出所、变电所等6个驻乡站所。
2011年,全乡生产总值5604.44万元,人均纯收入1.586万元。
(三)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现状
1、水源水质现状
根据格尔木市环境监测站于2011年29月对大格勒乡人民政府生活饮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结果,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93),对该水源水质进行评价,具体见表1。
表1水源地水质现状评价
序号
项目
实测值
Ⅲ类标准值
达标情况
1
pH值
8.2
6.5~8.5
达标
2
总硬度
450
达标
3
高锰酸盐指数
3.0
达标
4
氨氮
0.2
达标
5
硒
0.01
达标
6
砷
0.05
达标
7
汞
0.0003L
0.001
达标
8
镉
0.01
达标
9
六价铬
0.05
达标
10
铅
0.2L
0.05
达标
11
氰化物
0.004L
0.05
达标
12
总大肠菌群
3.0
达标
由表1可知,大格勒乡政府生活饮水水源地现状水质良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水质标准的要求。
由此可见,该水源地水质只要加强卫生消毒,完全可满足生活饮用需要。
2、水源地污染源现状
大格勒乡生活饮水水源所在地为荒滩,周围无工矿企业、居民定居点。
有可能影响到水源地水质的因素主要为地表径流、人为因素造成等。
因此,控制好人为和上游地表径流污染,是保护该水源地水质的关键。
目前,大格勒乡生活饮水水源由乡水管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该水源地有一座80年代修建的蓄水池,两间井房,已通电,其他标识、围栏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很不完备。
由于当地不具备监测能力,因此水源水质由市级卫生部门、环保部门等做不定期监测,未实现制度性、连续性监测。
第三章技术方法与计算结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作为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依据。
今后乡镇建设、工业生产、土地开发、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等,都应确保水源地不受任何污染与影响。
一、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水质各项指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标准。
二、各级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原则
1、一级保护区范围划定原则
根据《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中对地下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验值,确定一级保护区的划分采用半径为500米。
对我乡沙滩地深井水源地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后同意半径为200米划分一级保护区,但由于我乡小康路在水源地东150米处南北方向横穿一级保护区,因此一级保护区是一个东半径100米,南北西半径200米的不规则图形。
2、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原则
大格勒乡水源地位于大格勒乡以南7公里的沙滩地,距109国道1公里,距乡道小康路150米,我乡组织国土、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实地擦看后,按照现状条件,兼顾规划的权威性,二级保护区不划分。
三、各级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和《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格尔木市大格勒乡地下水水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
水源保护区共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有两个,分别以两口深井为圆心,以200米为半径的长方形区域,面积为320.515亩。
两口深井一级保护区东西有重叠,具体见《格尔木市大格勒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图》
2、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相关部门实地勘察无需划分。
第四章保护区监督与管理措施
一、管理措施
成立格尔木市大格勒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领导小组,由乡政府主管,副乡长为组长,各村书记村长等相关单位主要成员,设置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和对周围污染源的监控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地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1、乡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确保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2、对分级划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护。
严禁破坏水环境及对水源产生危害的活动。
将水源保护区及其污染防治纳入格尔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3、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4、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物品的站点。
5、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还要求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得进入保护区,不得不进入的应事先申请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进入,并应设置相关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6、禁止在区内河道采砂,和其他改变河道径流、影响水质的活动。
7、结合当地实际条件,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今后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在取水口、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监测取样点,每年进行1—2次基本项目(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规定的项目)的水质监测。
适当时候对水源地水质进行全分析。
8、建立水源地污染预警体系。
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水源地污染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应急演练。
一旦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9、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水源保护。
通过建立保护区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等,强化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饮用水安全的态势。
二、工程措施
1、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通过勘测定位准确确定其地理界线。
由市环保局建设界桩、标识、警示牌等,标定和公示水源地及保护区范围。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工程,一级保护区设置钢丝网围栏隔离防护工程,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对水源水质造成污染影响。
3、我乡以饮用水水源地蓄水池为重点,营造水保林草缓冲带,发挥植物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功能,维系流域生态系统平衡。
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管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报告
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
第一章划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用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掌握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技术方法、法律法规,解决目前危害饮用水安全的问题,推动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现特编制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管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一、划分目的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在加快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以保障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
体现以人为本和健康至上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源水质和供水安全。
二、划分原则
1、水源保护优先原则。
2、饮用水质目标一步到位,环境整治逐步实施原则。
3、低一级保护区水质应保护高一级保护区水质原则。
4、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原则。
5、有利强化监督管理原则。
三、划分依据和技术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技术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
(三)环境质量标准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四)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国务院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纲要》(国阅〔2006〕22号);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
第二章保护区背景分析
一、地理位置
小灶火管区位于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距格尔木市130km,距乌图美仁乡政府50公里,面积为9km2,周边临郭勒木德镇,地理位置为东经93度40分,北纬36度47分,海拔在2770—2790之间。
二、保护区所在区自然、社会经济及水源地概况
小灶火管区集中供水水源地位于格茫公路路边处,为地下型水源地。
引水口坐标为东经93度37分,北纬36度45分。
(水源地2012年建成,水井水量50立方米每小时,设计供水量50立方米每小时,实际供水量40立方米每小时,服务范围是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片区,服务人口1025人)
(一)自然环境概况
1、地形地貌
区内海拔2770—2790m,南面为起伏的中高山,海拔4000m左右,水土为沙漠伴有林木。
水源南面5公里处有小灶火河。
2、气候气象
区域呈现大陆高原性气候特点,光照丰富,太阳辐射强,干湿两季分明,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降水多集中在5~9月,冬春季节多风。
多年平均气温5℃,年降水量自东南部的200毫米递减到西北部的15毫米,年均相对湿度为30~40%,最小可低于5%。
年均温在5℃以下,气温变化剧烈,绝对年温差可达60℃以上,日温差也常在30℃左右,夏季夜间可降至0℃以下。
风力强盛,年8级以上大风日数可达25~75天,西部甚至可出现40米/秒的强风,风力蚀积强烈。
3、水文地质
地下水主要受河水渗入补给,降水补给次之。
含水层的厚度受河谷结构和古地理制约。
经检测数据如下:
名称
单位
检测结果
浑浊度
NTU
﹤0.5
PH
无量纲
8.2
氯化物
Mg/L
134
溶解性总固体
Mg/L
482
硫酸盐
Mg/L
104
总硬度(以caco3计)
Mg/L
190
耗氧量
Mg/L
0.7
硝酸盐(以N计)
Mg/L
0.7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0.05
氰化物
Mg/L
﹤0.04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Mg/L
﹤0.02
铬(六价)
Mg/L
﹤0.04
氟化物
Mg/L
﹤0.01
砷
Mg/L
﹤0.01
铁
Mg/L
﹤0.03
铜
Mg/L
﹤0.01
锌
Mg/L
﹤0.05
镉
Mg/L
﹤0.01
锰
Mg/L
﹤0.01
铅
Mg/L
﹤0.01
汞
Mg/L
﹤0.0001
菌落总数
CFU/mL
未检出
总大肠菌数
MPN/100mL
未检出
(二)社会经济概况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小灶火管区人口1025人,包括汉、藏和蒙古民族,其中汉族约占总人口的98%。
所在地为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
小灶火管区共有土地面积5000亩,耕地3600亩,其中水浇地3600亩。
2011年年完成国民生产总值566.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119.33元。
(三)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现状
1、水源水质现状
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管区矿场资源丰富,水源水质状况因条件所限,无详细数据。
区域内探矿及正在开采的矿山企业较多,个别企业因选矿需要,将厂址建在小灶火河边,有污染河水的风险。
2、水源地污染源现状
小灶火管区生活饮水水源现为小灶火河河水,因周围有工矿企业,有可能影响到水源地水质的水质。
鉴于此情,格尔木市政府对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管区的饮水问题高度重视,决定放弃饮用小灶火河河水,投资100余万元在位于格茫公路路边处打一口深井,饮用地下水,项目选址完毕,即将动工,预计2013年7月完工。
第三章技术方法与计算结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作为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依据。
今后城镇建设、工业生产、土地开发、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等,都应确保水源地不受任何污染与影响。
一、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水质各项指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标准。
二、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原则
根据《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中对地下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验值,确定一级保护区的划分采用半径为500米,对小灶火管区生活饮水水源按半径500米划分一级保护区。
自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四周延伸5000米为二级保护区。
三、各级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和《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对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管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划分如下:
1、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小灶火管区生活饮水水源按半径500米划分一级保护区,为500米为半径的正方形,面积为1km2。
2、二级保护区
小灶火管区存在探矿和采矿企业,距出水井口最近的采矿企业7000米,因此小灶火管区生活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出水井口(坐标东经93度37分,北纬36度45分)向四周延伸5500米(一级保护区自出水井向四周延伸500米,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四周延伸5000米),组成近似正方形,面积为121km2。
第四章保护区监督与管理措施
一、管理措施
成立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小灶火管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经发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及乌图美仁乡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设置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和对周围污染源的监控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地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1、市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确保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2、对分级划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护。
严禁破坏水环境及对水源产生危害的活动。
将水源保护区及其污染防治纳入格尔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3、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4、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物品的站点。
5、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还要求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得进入保护区,不得不进入的应事先申请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进入,并应设置相关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6、禁止在区内河道采砂,和其他改变河道径流、影响水质的活动。
7、结合当地实际条件,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今后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在取水口、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监测取样点,每年进行1—2次基本项目(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规定的项目)的水质监测。
适当时候对水源地水质进行全分析。
8、建立水源地污染预警体系。
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水源地污染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应急演练。
一旦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9、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水源保护。
通过建立保护区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等,强化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饮用水安全的态势。
二、工程措施
1、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通过勘测定位准确确定其地理界线。
由市林业环保局建设界桩、标识、警示牌等,标定和公示水源地及保护区范围。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工程,一级保护区设置钢丝网围栏隔离防护工程,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对水源水质造成污染影响。
3、市农牧部门大力推广生态农业,改变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牲畜散养形式;禁止有毒化肥农药使用;结合新农村建设解决当地农牧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有序排放问题,保护饮水水源,改善牧区生活质量。
4、市林业环保部门以尕干河两侧为重点,营造水保林草缓冲带,发挥植物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功能,维系流域生态系统平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格尔木市 大格勒乡 集中 饮用水 水源 保护区 划分 技术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