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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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体现学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
小组成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关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校党委要求,研究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抓好工作部署、任务分解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三)加强从源头预防、治理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规定,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四)每年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一次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的阶段性的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请示;
(五)定期分析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协助校党委定期向各中层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六)对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七)具体指导中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支持校纪委委员、监察委员、中层单位纪检委员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八)负责组织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校党委常委会;
(九)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责任追究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十)完成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校纪委副书记兼任。
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起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校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任务,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负责其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的方针,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为民务实清廉教育;
(三)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四)每年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向校党委常委会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受理对本校党组织和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举和控告,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八条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校行政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同行政工作要求紧密结合,认真抓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校党委书记、校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有关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召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会,总结并安排部署工作;
(二)调查并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相结合,教育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职员工廉洁从业、学生诚信求学;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校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做到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八)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重点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
(九)组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教育部党组、中共甘肃省纪委;
(十)结合学校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交叉测评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积极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十一)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并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违法违纪的行为;
(十二)领导、组织并支持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三)应当履行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第十条中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融入本单位各项中心任务,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明确工作重点,组织督促检查。
(一)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年至少一次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定期研究和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按照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进一步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干部廉洁从政、职工廉洁从业意识,使广大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督促分管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五)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民主测评与年度总结工作,并向主管校领导和领导小组提交专题书面报告;
(六)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院(处、部、室)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七)加强作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并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不廉洁和违纪违法行为;
(九)充分发挥本单位纪检委员的作用,重视和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纪检委员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根据主管校领导和校纪委、监察处的要求,负责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涉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信访事项,配合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或负责调查处理后上报结果;
(十一)完成校党委、校纪委安排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接受教育部党组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中层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年度考核制度、民主测评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廉政档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
(一)年度考核应当有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平时考核、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主要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二)民主测评应当坚持内部测评与交叉测评相结合,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与领导班子换届测评相结合;
(三)领导小组应当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四)建立廉政档案,应当将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五)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校党委应当将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中层单位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专项检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中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自查自评、民主测评、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层单位的民主测评、专项检查、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
校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要写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并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校党委、中层单位党组织应当将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中层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干部业绩评定、评优评奖、晋升职级、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协助校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年度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四)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层单位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校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对有关责任区分如下: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领导班子集体做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中层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中层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组织部、人事处履行责任追究职责的情况接受校党政和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校纪委、监察处履职情况接受校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含相当职务)不认真履行或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应及时上报教育部纪检监察部门、教育部党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中层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执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2日印发的《兰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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