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支架技术规范01版07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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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支架技术规范01版0730
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工程收购项目
光伏组件支架
技术条款
招标/合同编号:
编制:
校核:
审核:
审批:
二零一四年八月
第1页共18页
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光伏电站工程收购项目组件支架招标技术文件
第一章一般规定3
1.1说明3
1.2项目内容和工作范围4
1.3电站概况和主要任务4
1.4交货进度计划和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4
1.5发包人提供的图纸6
1.6分包6
第二章标准和规范7
第三章光伏组件支架的制作7
3.1说明7
3.2加工材料和外购件8
3.3支架钢构件制作8
3.4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1
3.5支架加工生产安全保护12
3.6支架加工生产环境保护14
3.7加工生产保险15
※3.8支架设备的售后及质保15
第四章计量16
4.1工程量的计量原则16
※4.2计量方式17
第五章图纸设计17
5.1承包人提供图纸17
5.2发包人提供图纸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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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1.1说明
1.1.1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和有关最新规范、标准的优质产品。
1.1.2投标方应派安装指导人员参加跟踪、指导招标设备在现场的安装及调试,安装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负责及时处理。
1.1.3合同签订后,投标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专员,负责协调投标方在工程中的各项工作,如设计图纸、工程进度、设备制造、包装运输、现场交付、指导安装、验收等,指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专员未经发包方同意,在整个工程期间不得更换。
※1.1.4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5本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双方与设计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1.1.6如果出现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但在签订技术协议时拒绝承诺或不满足投
标文件条款的情况,招标方有权更换中标人,由此对招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
发电量、信誉等损失由违约的投标方负责赔偿,同时,无论招标方是否更换中标人,都可
以扣除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1.1.7作为经验丰富的投标人,投标方被认为在投标前已认真、仔细审查了技术规范
书,技术规范书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遗漏项等均不能解除投标方应提供符合国内外先
进安全、性能、环保标准的优质、可靠产品应负的责任,投标方对其投标产品对国内外先
进、强制标准的符合性和投标产品的正确性、可靠性负责。
1.1.8本技术规范中的条款如与商务标书中的条款不一致时,按对招标方有利的较高要
求执行。
本技术条款所使用的标准如果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1.9招标方保留对本技术规范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方应予以配合。
如招标方提出修改,将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投标方召开设计联络会,具体细则由双方协商确
定。
※1.1.10投标方应明确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允许出现模棱两可或矛盾的选项,如
果出现,按照对招标方有利的选项处理。
如果投标方对本技术规范有任何异议,都应在“差异表”中专项提出。
否则,意味投
标方完全响应本文要求。
※1.1.11投标方中标后,如果因投标方原因不能在5个自然日之内完成技术协议的签
订,视为自动弃权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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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标方对取得的技术规范书负有保密责任,因投标方原因造成招标方技术规范
书泄露的,3年内,取消投标方的投标资格。
※1.1.13技术规范书中带“※”的项目为废标项,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直接废标。
1.2项目内容和工作范围
1.2.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
本合同项目并网光伏电站的光伏组件支架供货项目。
1.2.2工作内容投标方的工作内容包括电站支架的加工制作、供货、包装、发运、运输至项目现场指
定卸货处(不包括卸车)、现场指导安装、配合交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
投标人提供的产
品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项目交货地点为:
本光伏电站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指定卸货处。
1.2.3投标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包括:
1.2.3.1负责供货范围内支架的加工、制作(包括热浸镀锌防腐)、试验、包装、由制造厂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的运输(不包括卸车)。
1.2.3.2组织和实施买方代表或监理人参加的试验、结构检验和验收,并提供相关试验、检验合格证件等证明资料,配合现场交货验收。
1.2.3.3负责配合现场进行试组装和对支架现场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
1.2.3.4按设计图纸提供光伏组件支架的全部安装供货,其中包括支架自身安装的连接配套螺栓(但不包括光伏电池板的安装螺栓,不包括基础混凝土内预埋钢板)。
1.3电站概况和主要任务
工作内容:
包括电站支架的加工制作、供货、包装、发运、运输至项目现场指定卸货处(不包括卸车)、现场指导安装、配合交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本项目均采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
1.4交货进度计划和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
※1.4.1招标方要求本合同所需设备能满足工程进度,招标方应保证各个项目的供货
时间(在此交货计划基础上,招标方有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得到投标方书面认可的情况
下适当调整支架的交货时间)。
本标段支架设备交货进度(成套支架到达施工现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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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支架招标技术文件
每个标段支架运到现场时间
1)
第一批10%设计总量成套到场时间
技术协议签订后30日内
2)
第二批30%设计总量成套到场时间
技术协议签订后40日内
3)
第三批30%设计总量成套到场时间
技术协议签订后50日内
4)
第四批30%设计总量成套到场时间
技术协议签订后60日内
投标方须详细说明针对本项目的发货计划、发货细节及保障措施。
在支架加工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交货进度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
在提交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计划及其说明,以保证实支架的交货进度。
若计划的调整
需要改变供货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交修订的供货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未
经同意不能改变。
承包人必须保证供货工期,并按单元方阵成套供货,如果出现承包方的原因所造成的
交货延误,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1.4.2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
承包商制作的每批支架构件运到现场后,均应经现场项目部指定专门负责人员或监
理人组织检查验收,承包商进行配合。
验收完毕后,接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署接收意见,
确认收货。
1.4.2.1承包人配合交货验收并提交的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每批电池组件支架出厂时应附带如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说明书(包括安装、维护、贮存、保管、接地方式等内容);
(2)产品合格证明;
(3)工厂制造记录、试验报告;
(4)设备清单;
(5)原材料及附件的合格证;
(6)原材料检验报告;
(7)其它资料。
1.4.2.2支架构件实物验收包括支架的尺寸、规格、数量、螺栓开孔大小及位置、热浸镀锌及外在质量等,并作好记录。
1.4.2.3相关项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内,在单位工程或全部工程的验收时,合在一起。
在本标段支架全部移交后15天内,将加工图及安全、质检、加工记录等未移交的内业资料全部移交现场项目管理部。
1.4.2.4不合格设备支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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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不合格的设备支架材料运往现场,经验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设备支架,应禁止
卸车、使用,返厂重新加工制作,并对延误的交货日期负责。
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
料,应按本规定处理。
1.4.3设备发货
投标方不得以招标方项目现场的工程进度情况或任何与投标方发货无关的情况为由
提前或推迟发货,否则,招标方每次可以直接扣除合同总额的2%。
设备发货前,投标方应向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技术板块(E板块)提
供所发货物的准确数量、类型、装箱清单、订货号、发货号等关键信息的复印件。
如果出
现漏发或缺发情况,对招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发电量和信誉等损失,由投标
方负责赔偿。
现场接受设备后,投标方应向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技术板块(E板块)
提供现场接收单的扫描件和复印件,该复印件作为投标方设备到达项目现场的凭证。
1.4.4发货计划及发货细节投标方须详细说明具体的发货计划及发货细节。
1.5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5.1加工制作图纸
招标图纸(见附件:
光伏组件支架招标参考设计图纸)为工程项目投标的参考设计图
纸,是投标报价的基本依据;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加工制作图纸按合同签订后由发
包人提供的最终设计图纸为准。
1.5.2设计修改图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5.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
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3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1.6分包
本次招标的支架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一旦发现分包情况,如果招标方要求退货,投标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分包事实发生后,招标方可以扣除投标方的设备款直至双方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为止。
由分包退货对招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和发电量等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投标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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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标准和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加工制作所用的材料、设备、加工制作工艺
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及图纸设计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
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本招标设备应符合的技术标准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以及相关的IEC标准。
在所列标准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
在国内标准缺项时,参考选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标
准。
(3)选用的标准均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已颁布的最新版本。
如卖方采用标准文件列举
以外的其他标准时,须经买方同意方能使用。
(4)所有螺纹、螺母、螺栓、螺杆应采用GB标准的公制规定。
(5)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如果所使用的标准中包含对其他标准引用的,所对应的引用标准也包含在技术要求中。
本技术协议所要求的内容如与国家、行业、国际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要求执行。
(6)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加工制作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
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7)本合同遵照执行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规范和标准主要有但不限于: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规范》(GB3323)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YB/T925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3912)
第三章光伏组件支架的制作
3.1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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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按发包商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光伏组件支架的加工制作。
招标方对图纸的
认可并不减轻投标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
3.2加工材料和外购件
3.2.1一般要求
※
(1)支架制作使用的全部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均应由承包人按计划
自行采购。
最小壁厚除满足国标和设计要求外,最小构件厚度不得小于2.5mm。
※
(2)防腐厚度:
除满足国标和设计要求外,热浸镀锌产品厚度不小于65μm。
(3)加工材料和外购件运抵工地后,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检查验收,并应接受监理人的
不定期抽检。
每批到货的材料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等证明资料,并按规范规定
需要进行二次复检的材料应进行二次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加工制作。
3.2.2支架钢材
(1)用于钢结构支架的钢材应按设计图纸的品种和规格进行采购,钢材的材质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2)钢材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注意防止锈蚀和污染。
(3)钢材应分类堆放,挂牌注明品种、规格和批号,搁置稳妥,防止变形和损伤。
3.2.3焊接材料
(1)焊接材料应按图纸及规程的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焊接材料必须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库房内温度不应低于5℃,相对
湿度不大于70%。
3.2.4外购件
(1)按设计图纸要求采购的普通螺栓及其它零、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外购件应注意轻装轻卸,在室内按批号、规格分类存放,防止生锈、污染和损坏
螺纹。
3.2.5防腐涂装材料
(1)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要求采购热浸锌等所用的涂装材料。
涂装材料应与设计对应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涂装材料及其辅助材料应贮于5~35℃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按原包装密封保管,若
制造厂另有规定,则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3.3支架钢构件制作
3.3.1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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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发包人提供的支架加工制作的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据制造工艺,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局部修改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发包商、监理人
批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支付。
(3)构件上应避免刻伤。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余量
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
(4)支架除立柱与基础预埋铁件的固定连接节点为安装时在现场焊接外,其余均为在
工厂进行加工制作,特别是支架立柱的角钢加强肋节点,加强肋与角钢的焊接应在工厂完
成。
3.3.2支架结构钢零件和钢部件的加工
(1)切割:
应保证切割部位准确、切口整齐,切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
污物等清除干净,切割后应清除毛刺、熔渣和飞溅物。
(2)矫正:
钢材切割后应矫正,其标准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1.3的规定。
(3)制孔
螺栓孔周边应无毛刺、破裂、喇叭口和凹凸的痕迹、切削应清除干净。
(4)螺栓连接
a)螺栓孔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GB50205-2001表7.6.1-2的规定。
b)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7.6.2的规定。
c)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
条补焊后重心制孔。
3.3.3支架钢构件在大量制作生产前应进行少量模拟加工制作,组装检验合格后,再进行
批量加工制作。
构件组装和拼装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1.5的有关规定。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对顶紧接触面应有75%的部位以上的面积紧贴,检查方法应满足GB50205-2001第
8.3.3条规定,顶紧面应经检查合格后,方能施焊,并作好记录。
3.3.4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
承包人对首次使用的钢材,以及改变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
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规则应按GB50236-98第4.2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报告格式可参考GB50236-98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报送承包人、
监理人审批。
(1)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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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于加工生产的焊工应持有上岗合格证。
合格证应注明证件有效期限和焊工施焊的
范围等。
焊工参加焊接工作中断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考试。
b)焊工应严格按焊接工艺规定的施焊顺序和方法以及焊接参数进行焊接。
焊接过程中
应随时自控好构件制造和钢结构安装的变形。
(2)焊接
a)焊接材料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有专人保管。
使用前,必须按产品
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烘焙,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低氢型焊条烘焙
后应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
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其表面的油污、锈蚀等。
b)超过保质期的焊接材料、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的焊剂及熔烧过的渣
壳,均禁止使用。
c)焊接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1.的规定,
e)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f)焊接环境:
焊接时的风速,在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氧乙炔焊时不应大于8.0m/s,在气体保护焊
时不应大于2.0m/s。
当超过规定时,应有防风设施。
相对湿度不得大于90%。
当焊接表面潮湿,雨、雪、刮风工作日气,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应施焊。
g)焊接工作完毕后,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自检焊缝合格后,在焊缝部位旁,打上
焊工工号钢印。
(3)焊缝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按加工制作图纸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并按GB50205-2001第5.2.4~5.2.8
条的规定,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超声检验。
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专业部门签发的
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
a)外观检查。
应按GB50205-2001附录A中表A.0.1所列的外观缺陷项目,对全部焊
缝进行外观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检查表面裂纹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
b)焊缝质量检验报告。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附有上述检验记录的焊缝质量检验
报告,供监理人进行支架钢构件验收用。
(4)焊缝缺陷处理
经检查确认必须返修的焊缝缺陷,应由承包人提出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返
修。
返修后的原缺陷部位仍需按规定进行检验。
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当超
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返修后的焊缝应重新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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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支架构件热浸锌等防腐涂装
※
(1)构件制作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对构件进行热浸锌涂装
防腐,尤其是热浸锌层干膜厚度必须不小于65μm并满足设计要求,确保在本电站场地的
地质环境气候下,支架满足25年防腐要求;运输到场后,如运输中产生构件的非连接部
位及焊接或局部防腐破损部位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处理部位防腐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2)构件涂装前应对其表面进行除锈处理。
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设计及规范要求,
除锈质量应符合YB/T9256-96第2.6节的规定。
除锈合格后,应立即进行防腐处理,在潮
湿气候条件下4h内完成;在气候较好条件下不超过12h。
(3)在有雨、雾、雪、风沙及灰尘较大的户外环境中禁止进行涂装作业。
(4)构件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在产品使用
说明书未规定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8℃,相对湿度应小于85%,构件表面不低于露
点以上3℃。
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和日光暴晒。
(5)热浸锌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
当涂装无明确规定时,
涂装的遍数、干膜总厚度、附着力应满足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在本电站场地的
地质环境气候下,支架热浸锌涂装具备25年防腐能力。
当日工作使用的涂料应在当日工
作配置,并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6)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涂装材料。
由于贮存不当而影响涂装材料的质量时,必须
重新检验,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能使用。
(7)目测涂装质量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2.9的规定。
(8)防腐处理应满足GB50018-2002第11.2.10的规定。
3.4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3.4.1材料的代用:
(1)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加工制作进度的前提下,经业主和监理人批准
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2)材料代用只限于:
优于或强于原结构及型号设计的强度及性能,且因材料代换
所增加的造价,由提出代换的承包人自己承担。
3.4.2钢构件制造质量检查
(1)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满足图纸设计及钢结构验收规范要求,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构件的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C表C.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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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条款进行支架钢构件质量自检,并作好检查记录,监理人定
期进行抽检,检查记录及报告作为支架钢构件的验收资料。
3.4.3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
职责。
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加工制作使用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及其加工制作工艺过程进
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
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的质检人员应
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
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3.4.4发包人的质量检查
(1)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对支架的加工过程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加工设
备进行检查、检验和不定期抽检。
(2)发包人检验支架材料的性能指标和质量,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
和在现场取试件。
如果必要,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为质量检查进行特殊的试验、
检验(委托权威第三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发包人为检查设备支架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时,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
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检测工作;
(4)承包人需提供支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出厂合格证、支架材料试验和检测成果、
加工制作记录、质量检查资料等作为设备支架检查的依据。
3.5支架加工生产安全保护
3.5.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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