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教育局权力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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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教育局权力清单模板
文昌市教育局权力清单
我局权力清单共14大项36小项,其中行政许可14大项36小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大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JY-XK-0001
民办学校的筹设
1.民办幼儿园的筹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第三十五项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
附件2子项第二、三、四、五、六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普通高中设立、变更、终止”五项子项下放至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文昌市教育局
2.民办中小学的筹设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筹设
4.民办特殊学校(班)的筹设
5.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筹设
2
行政许可
JY-XK-0002
民办学校的设立
1.民办幼儿园的设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第三十五项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
附件2子项第二、三、四、五、六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普通高中设立、变更、终止”五项子项下放至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文昌市教育局
2.民办中小学的设立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
4.民办特殊学校(班)的设立
5.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
3
行政许可
JY-XK-0003
民办学校的变更
1.民办幼儿园的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第三十五项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文昌市教育局
2.民办中小学的变更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变更
4.民办特殊学校(班)的变更
5.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
4
行政许可
JY-XK-0004
民办学校的终止
1.民办幼儿园的终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第三十五项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
附件2子项第二、三、四、五、六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普通高中设立、变更、终止”五项子项下放至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文昌市教育局
2.民办中小学的终止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终止
4.民办特殊学校(班)的终止
5.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终止
5
行政许可
JY-XK-0005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公布)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文昌市教育局
6
行政许可
JY-XK-0006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文昌市教育局
7
行政许可
JY-XK-0007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文昌市教育局
8
行政许可
JY-XK-0008
民办普通高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9
行政许可
JY-XK-0009
公办学校的筹设
1.公办幼儿园的筹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公办中小学的筹设
3.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筹设
10
行政许可
JY-XK-0010
公办学校的设立
1.公办幼儿园的设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公办中小学的设立
3.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
4.公办特殊学校(班)的设立
11
行政许可
JY-XK-0011
公办学校的变更
1.公办中小学的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变更
3.公办特殊学校(班)的变更
12
行政许可
JY-XK-0012
公办学校的终止
1.公办中小学的终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终止
3.公办特殊学校(班)的终止
13
行政许可
JY-XK-0013
对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实践活动的审批
对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实践活动的审批
【规章】《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开展校外实践活动应当保证安全。
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实践活动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14
行政许可
JY-XK-0014
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的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的审批
【法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1999年9月13日印发)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
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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