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示范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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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示范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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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示范合同协议书
水利工程示范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灵宝市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灵宝市2014年度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第四标段(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实际结算合同价=实际完成并经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共同签证认可的工程量*中标单价。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
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违约金为2000元/天。
9.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发包方执伍份,承包方各执叁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5年5月20_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同国家水利行业标准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1.1发包人:
灵宝市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
1.1.1.2承包人:
1.1.1.3分包人:
1.1.1.4监理人:
洛阳洲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2日期
1.2.1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6月1日
1.2.1计划竣工日期:
2015年8月31日
1.3缺陷责任期:
2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
发包人负责外部协调,解决施工用地。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1)按第11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资料。
4.1.2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套数:
叁套。
4.1.3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或电子文档。
4.1.10其他义务
(1)本合同工程在设计渡汛标准内的安全渡汛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超出设计渡汛标准内的安全渡汛由发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应在现场设立办公室供其管理人员使用,承包人应保持该现场办公机构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效。
上述现场办公室建立后,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所有非本地雇员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居住许可证。
(3)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它区域,或作业影响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并有义务提供与其它有关部门配合与协调。
(4)承包人在检查合同或工程施工时,如果发现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存在任何错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5)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用工备案。
(6)承包人的缴税地点为项目所在地。
若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按处理意见解决劳动争议。
4.2履约担保
本工程采用现金担保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3分包
4.3.2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分包工程项目。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项目经理不能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
项目经理在签订合同后,如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得更换。
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本合同施工期内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应及时纠正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补救措施及违约责任。
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该项目经理至少应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及工程业绩,并须试用1个月,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伍万元保证金。
该项目经理如在试用期内能使工程在原来的基础水平上继续正常进行,发包人将无息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承包人须按上述要求重新更换项目经理。
发包人提出撤换不胜任的项目经理时,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否则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5.6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1天,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提交的考勤记录对项目经理进行考评,每月每差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发包人批准的休假、公差除外)。
4.5.7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负责人不能兼任其他工程的技术负责人。
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本合同施工期内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叁万元,并且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1天,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提交的考勤记录对技术负责人进行考评,每差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发包人批准的休假、公差除外)。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投标文件所投报的人员持证进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工程设备、材料。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
承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文件期限:
开工前7天。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承包人。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开工前7天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开工前7天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签订合同后5日内开工。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2000元/天计。
预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不予奖励。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7天。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告。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承包人不得因各种原因而变更投标单价。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部分合同外工程的施工,此部分按合同清单单价中相同、类似项目的同类单价进行结算。
对于无类似项目的,应重新组价,按照《三门峡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期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及相关规定,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以实际工程量结算。
15.8暂估价
15.8.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因施工周期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按监理人批准的各阶段工程形象目标进行计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无。
17.3进度款
17.3.1付款时间和方式为:
按完成的工程量付款,工程量完成20%时付至工程款的20%;工程量完成70%时付至工程款的60%;工程全部完成竣工时付至工程款的80%;审计报告出具之后付至工程款的90%;一年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款项。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付款次数或编号;
(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扣留方法:
最终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价的10%。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支付申请单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和说明);3、各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检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8、工程施工大事记;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竣工资料份数:
8份。
18.3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合格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范围为永久工程、工程设备。
保修期为2年。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仲裁,三门峡市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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