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幢别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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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幢别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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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幢别墅
清水木华小区第27栋别墅项目
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
云南江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万招招标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2012年3月20日
特别注意事项
各投标申请人:
为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在你单位出席开标会时,除携带你们认为必须的资料外,还必须出示以下证件资料以供查验: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有效并符合本工程招投标资质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有效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投标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除外);
7、被授权参加开标会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8、拟任本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合格有效的建造师等级证书;
上述相关文件在开标时须经相关监督人员现场审验,如果其中有一项不符,投标书将作为废标处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前述复印件资料必须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起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以上证件如属于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单位红章。
开标(唱标)一览表
工程名称:
清水木华小区第27栋别墅项目
投标人名称
投标总报价(元)
工期承诺
(日历天)
质量承诺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日期:
备注:
(1)投标总报价应低于拦标总价,超过拦标总价即作为废标处理;
(2)工期承诺天数应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总工期要求。
超过总工期要求的即作为废标处理;
(3)质量承诺应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要求。
明显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即作为废标处理;
(4)此表装订在投标书封面后的第一页,以便唱标。
第一篇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编列内容
1
招标人:
云南江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万招招标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
清水木华小区第27栋别墅项目
3
资格标准:
邀请具有房建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
4
项目规模:
5
投资概算:
约 万元
6
质量标准:
按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7
工期要求:
日历天
8
评标方式:
综合评估法
9
工程报价方式:
预算综合报价
10
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30天
11
投标保证金:
支票或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交云南万招招标有限公司代管,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并按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退还(无息)。
12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提供替代方案
1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4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2012年5月5日上午9时前提交到昆明市盘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5
开标时间:
开标2012年5月5日上午9时
开标地点:
昆明市盘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6
中标人签署合同协议的期限: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
17
招标范围:
1.设计图纸及由业主提供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所指定的内容
2.招标准备期间发出的修改通知书和招标答疑,图纸答疑
3.设计、施工图所示内容的调整部分
18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2年4月15日上午8:
30至11:
00,下午14:
00至17:
00
地点:
云南万招招标有限公司(昆明市白云路丹彤大厦19楼B3)
第一章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清水木华小区第27栋别墅项目
1.2建设内容:
框架结构、装饰装修、安装
1.3概算投资:
约万元
1.4现场条件:
已具备开工条件
1.5受云南江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招标人)委托,云南万招招标有限公司(简称招标代理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投标须知
2.1工程发包范围
设计图所示范围及相关补充文件。
2.2工期和质量要求
2.2.1以开工通知书为准,总工期天(日历天),各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自身实力自报。
2.2.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在合同工期规定的时间内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2.2.3工程质量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2.3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人的资格与条件
2.3.1招标方式
为了保证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本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2.3.2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其资格预审条件如下:
2.3.2.1有关确立法律地位原始文件副本有年检记录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资审时带原件备验)
2.3.2.2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合同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原件资审时备验)。
2.3.2.3拟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在最近3年完成的与本合同类似的项目的情况。
2.3.2.4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合同的项目工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资审时备验)。
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审时带原件备验)
2.3.3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如有分包工程,还应出具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的分包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相关规定确定分包人。
(资审时带原件备验)
2.3.4昆明市外施工企业须到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州登记备案手续,方可参加本工程投标。
(资审时带相关资料原件备验)
2.3.5图纸及资料押金、招投标费用的支付
(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必须向招标代理人提交招标文件及资料费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该费用不论中标与否不予退还。
向云南万招招标有限公司提交图纸押金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领取图纸。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退还(押金不计利息),对中标的投标单位图纸押金将不予退还。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将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如接受本条款方可继续参加本次投标。
)
2.3.6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是为使招标活动免受由于投标人行为所引起的风险,其有效期按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要求执行(即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2)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
各投标单位把投标保证金交至云南万招招标有限公司代管(帐户名称:
王丽,开户银行:
建行昆明市分理处,账号:
5240943920007645),不按规定提供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将取消投标资格。
(3)投标人需在2012年4月25日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4)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国家七部委30号令执行,但中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必须持有与招标人签署的施工合同,并由建造师(项目经理)本人持项目经理证(建造师证)退还(无息)。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②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
2.4投标纪律
2.4.1招标期间发出的图纸、文件及资料,投标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涂抹缺页、转借及复制,若违反规定除没收资料押金外,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或补充投标文件内容。
2.4.3投标书制定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等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负全部责任。
当中标后由于中标人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投标文件内已定的标价、工期、合同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4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人数为2-4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中途无故退场或不参加会议的,取消投标资格。
2.4.5参加投标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纪,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
2.4.6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不得同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如果有上述问题发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若中标将取消中标资格,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2.4.7中标人进入施工现场后,招标人若发现施工队伍、建造师(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不符或建造师(项目经理)忽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保密规定等,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队伍,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2.5投标报价说明
2.5.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工程招标范围全部工程的报价,并以招标人所发的工程量清单为根据,评分时以总报价来考核。
2.5.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
投标报价汇总表应当与工程量清单公布内容相对应。
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投标人在预算中有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标。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
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将作废标处理。
2.5.3计算错误的修正
(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②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5.4材料按昆明市建筑学会、昆明市计委价格中心主办的昆明市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近期所列价格参照执行,《价格信息》未列入的材料价格,按市场合理价格执行。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子目综合固定单价,今后不作调整。
2.5.5投标报价本着合理的原则,本项目不保证最低报价一定中标。
2.6工程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招标文件的补充
2.6.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后,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安全责任自负。
2.6.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及勘察现场过程中有疑问,请在领取招标文件后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出。
2.6.3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后,将在发出招标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进行解答,答疑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任何口头或电话询问与答复均属无效。
2.6.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招标人都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若原招标文件与后补充文件有矛盾时,以后补充文件为准。
2.6.5如果考虑到招标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会导致投标人不能按期完成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将新的日期在原截止日期10日前书面通告所有的投标人按新的投标截止日期递交投标文件。
2.7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投送
2.7.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人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2.7.2投标文件由商务部份标书和技术部份标书两部份组成(详见附件四)
其中:
商务部份标书的内容为
1、投标邀请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函(应按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填写齐全,否则按废标处理)
5、综合说明
6、投标报价汇总表及投标报价说明
7、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和市场价格表
8、施工所需采取的措施项目及项目报价(措施费和风险费应填写明白)
9、投标保证金证明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0、施工预算书(分专业的预算造价应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填写的预算造价相同,预算书应包含未计价材料用量表及价格汇总表)签字盖章要齐全
11、在昆明纳税的承诺等承诺书
技术部份标书的内容由两部份组成
A技术标第一部份
1、工程质量等级及承诺
2、工期及承诺
3、施工组织设计(详见:
施工组织设计)
B技术标第二部份
1、企业基本概况表
2、建造师(项目经理)简历表
3、参加本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情况表
4、拟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
5、劳动力计划表
6、项目拟定分包情况表
7、本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8、最近三年本单位业绩表
9、投标人的业绩材料
(1)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均为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拟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最近3年承担过与本招标工程同类工程的有效证明
(3)按本招标文件规定须提交的其它资料或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2.7.3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必须做出接受招标人依法确定的监理公司监理的承诺、措施费使用的承诺。
2.7.4投标文件编制的一般格式见附件三。
(注:
本投标文件必须编页码)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格式认真如实填写,表格不够使用可按同一格式扩展。
2.7.5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按规定密封后于2012年5月5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前递交到昆明市盘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拒不接受。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7.6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整齐,提交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必须在封面上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副本互相矛盾或不统一时以正本为准)。
并在外封包封面上注明:
“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
2.7.7如果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2.7.8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30天(日历天)。
2.7.9对投标文件密封的具体规定
投标文件内、外密封袋上应有如下内容:
投标工程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名称;正式投标人名称;2012年5月5日上午9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外包装的封口处贴密封条,并加盖密封章和单位公章。
如果投标文件没按上述要求进行装订、密封和标记,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此而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正式投标人。
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交后,经现场开标、评标后概不退还。
第三章开标、评标、定标
3.1开标
3.1.1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名。
3.1.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公证机关(如有)和监督单位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3.1.3
3.1.4只对符合第2.7条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并由招标人宣读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价、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应做好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3.1.5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公证机关(如有)或监督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3.2保密
3.2.1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3.2.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3.2.3从开标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招标人(业主)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资料提供单位的书面同意。
3.3初步评审
3.3.1评标由招标人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投标价、工期、质量;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C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授权书、预算报价表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A通过资格审查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0)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与比较
3.4.1错误的修正:
评标机构将对按照本须知第3.3条规定确定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性错误。
3.4.2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投标人综合得分最高的为推荐中标人,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二、三名中标候选人。
3.5定标
3.5.1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
3.5.2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图纸、资料及押金等手续。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4.1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逾期不签,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2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范本GF-1999-0201)、《廉政合同》(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4.3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
4.4材料采购
由承包方按合同要求采购,在材料采购时,须经发包方和监理方认可。
4.5招标人根据需要有权更换各材料部件,单价据实调整。
4.6设计变更与结算
若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以本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经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按规定共同确认签字作为结算依据,增减变更按实结算。
4.7发包方义务
4.7.1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
4.7.2保证施工用水、用电,按本地收费标准,根据实际使用数量,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结算,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回。
4.7.3负责施工图纸的供给,提供施工图纸三套,标准图集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4.7.4交验施工控制点。
4.8承包方义务
4.8.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组织施工。
4.8.2接受发包方和发包方聘请的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接受质监部门和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8.3保证按标准严格施工和按要求整理好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达到承诺标准。
4.8.4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承包方应对工程施工的安全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因违反安全管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赔偿。
4.8.5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编制完整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四套,经核验签证后交发包方。
4.8.6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办理现场交接手续。
4.8.7参加施工的技术工种人员都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
4.9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
4.9.1承包方应严格按图施工,按国家颁发的《建筑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组织施工验收,同时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4.9.2发包方将委托有关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4.9.3承包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须经监理方、发包方验收,办理验收合格签证手续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若不经签证就进行下一工序施工而造成的质量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并返工至合格。
4.10付款方式:
4.10.1工程款以 转账 形式支付。
4.10.2施工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方能生效,不采用预付款。
4.10.3工程进度款:
承包方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驻现场代表报送当月完成实际工程量表,按发包方的管理程序经核准后,于核准之日起14天内拨付(可协商解决)。
4.10.4预付款的抵扣:
不采用。
4.10.5暂停付款:
当工程款拨付到工程总价的90%时,发包方暂停付款。
4.10.6工程尾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扣留保修金外,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场地清理,办理完现场交接手续、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审计后一次性结清。
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即无息退还保修金。
4.11工程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根据国务院(2000)279号令规定执行,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自报,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12保修保证金
保修保证金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扣留,各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自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保证金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工程竣工屋面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渗漏保修期满,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质量保修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4.13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承发包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若一方不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4.14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发包方将立即终止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施工方责任。
4.15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办理签证工期顺延。
4.16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七部委第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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