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规章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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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规章制度汇编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胜利山采油队
职业病危害规章制度汇编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9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1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8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2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5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28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33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各职能组和人员的职责
(一)队长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健康人员,负责采油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采油队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
4、经常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本队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监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本采油队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本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职业健康工作小组(安环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制订本采油队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明确各职能组、人员的职责。
4、领导本队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本队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组织对采油队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本队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班站、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对采油队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对采油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职业健康管理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审定采油队涉及工种及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职能组和基层班站的实施。
3、积极查找调研重大事故隐患经验方案,拟定上报重大技术措施项目职业健康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
4、积极查找采油队生产井区、各大集输站涉及的职业健康隐患,研究解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存在的重大问题。
5、做好各重大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与评价工作。
6、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及各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采油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五)专兼职职业健康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本队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本队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各班站领导的职责
1、把本站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站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站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班组长的职责
1、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贯彻到班组工作的具体环节当中。
2、组织对班组职工的职业健康管理、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随时对本部门的工作环境、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要随时监督,检查,有了问题要及时上报,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八)岗位工人的职责
1、工作中认真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
2、积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拒绝违章、冒险作业。
4、爱护车间的设备、以及各种防护设施。
5、对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上报。
6、做好个人职业病防范工作。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本队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队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人力资源科与已进、新进本队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本队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采油队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采油队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5、采油队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本队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队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采油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8、采油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胜利山采油队的全体员工。
3.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本队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
6.本队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本队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8.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9.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0.本队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采油队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采油队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本队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职业健康宣传
3.1利用公示栏、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3.2班站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4.1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4.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4.2.1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2.2入厂新工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科通知安全环保质监科,进行厂级、采油队、班站三级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4.2.2.1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采油队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采油队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总则。
4.2.2.2班站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车间职业健康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健康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班站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站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班站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4.2.2.3班站教育由班站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健康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4.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4一般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1)由采油队每年对班站长、职能组长、专职职业健康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健康安全责任感。
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5.培训时间: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6.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具体细则: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一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二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条(建立技术档案)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五条(日常维护)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条(知识培训和指导)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七条(擅自拆除或停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定义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本队对在有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所有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细则1.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必须具有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
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2.职工个人要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防护用品可由班站或班组统一保管。
3.职工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采油队统一制定,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专人负责。
4.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5.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防护用品。
6.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
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7.安全环保质监科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防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8.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防护用品,由单位申请,安全环保质监科审核,审批,登记发放。
9.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环保质监科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审核备案。
11.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12.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质监科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13.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14.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15.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16.各班站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17.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胜利山采油队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
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
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4.职责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采油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工作程序
5.1总则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3)事故性监测;
(4)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
(5)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可;
5.6具体监测项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5.7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6.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7.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职业卫生与安全防护用品。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采油队报告。
由职业健康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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