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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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
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
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
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
渎职侵权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破坏,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提升反渎职侵权的能力建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如何排除阻力
【从外部关系角度讲,应注意营造执法环境,主动沟通,适时解疑。
】
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是“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和阻力大。
“三难”,特别是追诉难,很大程度上是由“阻力大”造成的。
如何排除阻力?
笔者认为,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角度来分析,要有效发挥检察长的作用、落实侦查一体化、反渎职侵权干部的保护机制等。
从外部关系角度来讲,则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借力造势,营造环境。
办理渎职侵权案件有阻力是客观的,我们应当利用外力来改变阻力大的客观环境,把办案阻力降至最低点。
用外力来克服阻力,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借助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力量。
对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在遇到阻力的时候要及时与纪检和监察部门沟通,说明情况求得支持。
对于不属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遇有阻力的时候也有必要进行沟通,说明情况,通过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工作来排除阻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明确案件移送的范围、方式、协调的内容和程序、督办的程序与方法等内容,使这种外力真正大于阻力。
二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
新闻媒体的宣传会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的领导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不能干预案件的查处。
当然,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借助媒体的力量克服阻力,又不能让媒体牵着走,被动办案,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二,主动沟通,争取支持。
有些案件的查办,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这就需要争取党委的支持,通过党委的正确领导来排除干扰,克服阻力。
这种沟通有事先沟通与事中沟通两种方式。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沟通时机。
但是按规定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不宜在事中进行沟通。
第三,精研法律,适时解疑。
阻力往往来自不懂法,来自不理解。
因此,做好法律适用的解释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要做好法律适用的解释工作,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同志必须精读细研,准确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
把抽象的法律适用与具体案件中的法理分析结合起来。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解释和说明时,要做到准确、简练、明白,从而让法律的权威充分发挥出来。
■可考虑建立特派检察员制度
【特派检察员制度主要确立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员的地位独立,派出检察员重点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也离不开创新。
如何创新?
需要我们从检察工作主题出发,按照有利于查办案件的要求来创新。
创新的工作制度必须符合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有强大的生命力。
从这种意义出发,笔者认为应当研究建立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特派检察员制度。
目前,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查处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的渠道不是很顺畅。
因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由过去的直接负责查办重大责任事故,到目前只能作为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介入(有的地方还不通知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根据法律的修改及时调整策略,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出发,要求建立特派检察员制
度。
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中,我们的检察员保持应有的监督地位,调查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不宜受调查组的制约。
目前,检察机关派出的人员介入调查组的,往往被列为调查组的成员,这样就要服从调查组的领导,开展工作受到了限制,即使名义上不是调查组的成员,但难以单独有效地开展工作。
特派检察员制度主要确立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员的地位独立,派出检察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介入事故调查后,重点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因此,特派检察员有权参与前期的事故调查工作,有侧重地关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旦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则工作重点就转向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另外,特派检察员对事故的处理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事故调查组参考。
当然如何建立特派检察官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刑罚的威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有效性,因此,应理性看待渎职侵权案件的刑罚适用。
】
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要处理好六方面的关系。
(一)重点与一般的关系。
首先,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整体性来考虑,必须处理好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的关系。
我们每年都在年初制定工作重点,来明确一年中应当做好的若干项工作,这样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计划性。
重点工作应当是当前亟待解决或者长期没有解决好而又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抓重点工作的同时,也不能放松一般工作,应当有所兼顾。
因为重点与一般是相对的,做好重点工作是必要的,这是抓事物的主要矛盾,然而次要矛盾的解决也往往有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一般工作做得如何有时也会影响到重点工作的开展。
其次,从办理反渎职侵权的个案来考虑,要处理好重
点案件和一般案件的关系。
办理大案、要案应当是侦查工作的重点,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是也不能轻视小案的办理,要善于从办理的小案中发现大案,挖出串案或者窝案。
(二)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首先,必须抓办案的数量规模。
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危害司法公正,破坏国家资源环境,危害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危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
在办案数量不高,而群众对渎职犯罪强烈要求惩处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强调办案的数量规模。
同时,我们要注意提高办案的质量,依法办案,做到所办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三)增加办案力量与提高办案能力的关系。
加大办案的力度,必须有足够的办案人员作保障。
目前,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办案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某种程度上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们必须增加必要的人员,确保必要的办案力量。
改变“打仗的人少,督战的人多”的局面,将综合部门和后勤部门的人员充实到办案部门。
同时也要注重科技,通过提升侦查能力和水平来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四)抓考核与促办案的关系。
侦查业绩考核是为了促进办案工作的开展。
首先,充分认识考核的必要性。
办案需要考核来促进,已经成为近年来实行考核的成功经验。
考核不是简单地下指标,是对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与评估,是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有效方法。
其次,如何改进考核办法。
现行的考核办法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单纯为了考核需要,办案控制节奏,不求大的突破,即使年终有线索也要等到来年初再立案。
考核的初衷是促进办案工作,如果因为本身的缺陷而成为影响办案的因素,确实需要加以改进。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考核的目的在于引领、推进办案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办案既是考核的内容,
也是考核的动因和归宿。
没有办案,考核就没有意义,不能推动办案工作,考核办法也就无意义。
如何更好地确立考核的指标、明确考核的项目,应当以有利于促进办案为前提。
如线索受理的时间至初查的时间、初查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的考核会提高线索的利用率,防止拖案不查的问题发生。
总之,考核应当是办案的促进力量,不能束缚办案的手脚。
(五)依法办案与科学发展的关系。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科学发展是指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方式,依法办案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基础或者前提,而科学发展是从发展的科学性角度来看待反渎职侵权工作的。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科学发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办案要依据案件线索,案件数量的考核不能忽视案件线索数量和利用情况。
第二,同类案件有重复出现的情况,扩大办案战果是办案的必然选择,对于有扩大战果的办案人员应当奖励。
第三,对于办案中的阻力除需要办案人员自身克服外,领导和上级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坚强的领导和支持,必要时派员督办或者异地交办,本着依法办案的要求,这些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法律确认,从而使实践中的有效行为成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内容。
第四,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加工的过程,是一个筛选、淘汰的过程。
从这种意义上说,撤案、不诉应当是正常现象,重要的是依法进行。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个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诉讼任务,诉讼行为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坚持以不同的标准进行评判和管理。
(六)追求办案效果与刑罚轻重的关系。
办案人员追求有罪判决,这是判决成为评价办案效果的最终参考标准的缘故。
笔者认为,关注法院的定罪量刑是必要的,但不能把精力放在关注法院的刑罚适用上,不能以法院判决轻重来衡量我们侦查工作的效果。
我们要关注的是我们侦查的案件事实公诉部门支持了多少,法院认定了多少,从而来总结侦查工作,改进侦查工作。
刑罚的轻重是法院的裁量权的内容,当出现刑罚畸轻畸重的,由公诉部门依法监督。
我们应当理性地分析渎职侵权案件的量刑轻重问题。
刑罚的威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在于犯罪都能够得到有效
追究。
我们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侦查工作的能力,从改进侦查工作的角度关注公诉部门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意见,关注法院的裁判,主要看我们的侦查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否为下一个诉讼阶段的诉讼主体所认可,为下一个诉讼的主管部门所支持,没有得到支持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
只有这样,反渎职侵权工作才能有所提高,有所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李忠诚)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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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应对对策之我见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唐海瑾
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一把利刃,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及行政执法公正严明,打击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县院和市院反渎局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202*年以来共立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7件11人,起诉法院4件5人作了有罪判决,2件5人作了不起诉决定,另外1件1人因法律解释的修改而转行政机关处理。
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渎检机构更名设局、新的立案标准的出台,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方式、方法明显改观,加之,线索少而且发现难、案件查处难、依法处理难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分析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从事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对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
一、制约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困难多、难度大。
我认为,影响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矛盾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适应。
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兼备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要求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是单一型的法律专业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二是后勤保障不力是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一大顽症。
侦查后勤保障滞后且科技含量低,侦查装备和侦查手段原始落后,侦查设备少,使侦查办案工作难以展开,装备保障与渎职侵权犯罪高发多发的现状存在极大的不适应和特别巨大的反差。
三是渎职侵权案件自身的特点也是制约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的另一个因素。
反渎职侵权工作查处的对象是有职、有权、有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反侦查能力很强的司法工作人员,从而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的查处更难。
加之,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渎职侵权犯罪已不再是单一的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在一起,并且由过去典型的过失犯罪,转化为现在更普遍的,因功利性而导致的主动性的故意犯罪。
这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的集合型犯罪,其行为更加隐蔽、犯罪线索发现就更难。
二、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培养复合型的反渎职侵权人才队伍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侦查技能性都很强,并涉及多领域、多方面、多层次知识的侦查工作,因此必须有一支具有较深渎职侵权犯罪理论功底和丰富侦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
应着力培养反渎职侵权干警的三种能力:
一是努力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
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渎职侵权案件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根本。
如何才能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
就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培养:
要从新闻报导和社会反响中发现线索;从发生的重大事故中发现线索;从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发现和捕捉信息与线索;从已查办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获取线索;从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中梳理线索;从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中追踪案件线索;从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排查案件线索;从明显的社会不公、知法犯法现象的背后挖掘线索。
二是努力提高分析、查办、突破案件的能力。
渎职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有职、有权、有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主体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高,对犯罪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精通,犯罪手段方法非常隐蔽,反侦查和对抗讯问的能力、规避法律制裁能力强。
特别是有行政执法权犯罪嫌疑人,甚至有不少还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熟悉法律和讯问技巧,作案时就有反侦查的准备,在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时难度就更大。
为此,我们必须着力提高查办、突破案件的能力。
通过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总结经验并及时推广、侦查谋略的运用等途径,加强个案研究、剖析不同案件、针对不同对象的个性特点、共性规律以及突破案件的方法、时机,进行实战强化训练,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练兵,重点抓好线索分析、案件初查方向的确定、侦查预审、侦查指挥等方面,不断提高干警心理对抗、节奏的控制、时机的把握、运用证据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改变和优化反渎职侵权侦查队伍。
三是努力提高熟悉运用各种知识的能力。
渎职案件的侦查绝大部份是一项“由果寻因”的工作,其特点决定了要想将案件办好,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前提是要熟悉掌握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侦查对象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工作职责等。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熟悉国家机关负有管理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等基本情况和法律法规、内部工作程序以及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特征、基本规律、易发环节,从而找到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和侦查思路。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到的行政执法部门多,新增罪名多,而我们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程序不了解、不熟悉,更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容易发生犯罪的环节,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手段、特点进行研究,因此,必须加强学习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场经济、财务制度、税收、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只有对各行政机关的相关知识熟悉了,工作程序了解了,业务水平自然也就提高了,对身边发生的事情也就会留心了,反渎职侵权工作也就能够顺利地开展了。
(二)加强侦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功能科技强检,是检察机关实现管理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也是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举措,而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侦查设备,已很难适应日益复杂的渎职侵权犯罪手段的变化,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高科技化和高隐蔽性从客观上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相应提高侦查技能,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收集、审查、鉴别证据,保障案件的查处。
一是加大投入科技强检的经费。
科技强检,就是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装备武装检察队伍。
而现实中,由于各地受地域经济发展的制约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检察院经费匮乏现象较为普遍。
虽然近年来中央要求保障检察经费,但是拨付的仅仅只能保证检察的日常工作需要,科技强检经费不能保证,因此,在实施科技强检中,科技经费保障不足这一问题相当突出。
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应结合实际,首先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筹措科技强检经费。
工作中,要主动把上级检察机关科技强检部署和本院科技强检计划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使科技强检工作得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尽量将科技强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其次要开源节流,将科技强检经费挤出来。
主动减少会议、招待等费用开支,节约出部分资金,用于科技投资。
第三要坚持实用、必需,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地安排投入计划,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避免造成科技强检经费的浪费。
二是树立科技强检战略意识,加大科技强检硬件建设。
科技强检是一项综合工程,不单是对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硬件的改造,更是对传统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的改造。
应当把科技强检工作当作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在实施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等待、观望、畏难情绪,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使每个人都充分认识到科技强检的真正概念和内涵。
科技强检的目的是为办案服务,除要配备车辆、计算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笔、打印机、复印机等各种硬件设施外,还需要配备无线监控设备、微型录像录音设备、侦查专用车、鉴定测试仪等侦查器材,不断改善侦查技术装备。
反渎职侵权局还应当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从而保证侦查工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健全内外合作机制,形成查办合力
目前,渎职侵权犯罪已突破了地域、部门、时间的界限,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复杂,因此,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仅依靠反渎职侵权部门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形势,必须加强与各方面联系配合,使反渎职侵权工作由原先的单独作战为全社会协同作战。
一是要整合检察资源,加强内部协调配合。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在检察机关内设的每个业务部门对刑事案件各个环节的监督。
由于程序式的工作特点,使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职责。
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民行、监所职能部门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因此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形成发现、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合力。
二是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加强与审计、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以及财政、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现、介入和查处工作,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资源互享,以此来拓展案源,增加发现渎职犯罪的机会,努力推动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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