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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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doc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扶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培育更多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的支撑我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9〕XXX号待出台)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家精神。
众创空间是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是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形成多元化的创新发展格局,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
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各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出台扶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章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珠海市科技企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
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2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合同明确清晰,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可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至少1个资金使用案例。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7.签约或入驻的可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辅导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4家,具备较完善的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能力。
第六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毕业企业应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此外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八条鼓励各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和企业开展众创空间建设。
申请珠海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地,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和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与投资收益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30%
5.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6%。
6.具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要求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7.签约或入驻的能够提供一定的技术咨询与辅导服务、融资对接等多元线上服务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8.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3家。
9.每年组织开展或参与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0.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
第四章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2.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3.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
1.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孵化器运营情况总结报告。
5.本办法第五或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符合度说明(列表)以及对应佐证材料。
6.孵化器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7.孵化器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8.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情况简介。
9.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软硬件设施清单。
10.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
1.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自成立以来的运营情况总结报告。
5.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符合度说明(列表)以及对应佐证材料。
6、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复印件,国家颁发的孵化器专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
7.众创空间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8.众创空间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9.入驻团队(企业)一览表,相关简介。
10.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
第十二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管理,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火炬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填报火炬统计数据。
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应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进行备案,并按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对不按期填报有关数据的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参与年度考核评价和申请运行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止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作出变更,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资格;对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或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扶持与发展
第十六条为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框架下设立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资金。
后补助资金包括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后补助资金、新增面积后补助资金和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三类。
第十七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1.新获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新获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孵化器(含加速器),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以往已获认定但未获得足额补贴的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对应级别的年度考核评价(指合格或以上)后,可相应获得对应的累计奖补金额。
第十八条新增面积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1.对已获得认定为市级及以上认定孵化器,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已获得认定为市级或以上认定众创空间,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仅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自愿性、导向性原则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运营评价,运营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参加运营评价的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
根据省级运营评价结果,搭载形成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运营评价结果,市级运营评价结果保持与省级运营评价结果一致,并出具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市级运营评价结果划分标准参照省级设置,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80分及以上为A等级,70-79分为B等级,70分以下为C等级。
第二十一条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根据市级运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B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
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A类)的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公示、报批以及资金下达。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内生发展能力、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能力,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十四条鼓励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国际化发展,打造面向国际、面向港澳的孵化载体。
鼓励我市有关机构设立海外、港澳孵化器或与海外、港澳孵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海外、港澳孵化机构在我市落户,对我市持续开展服务和特定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专业化发展。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获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参与认定、评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资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追回资金,并将该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法人、实际控制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出具虚假申报资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获得补助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要积极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提质增效工作,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规范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协会运作,加强全市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建设孵化器行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促进区域孵化器、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孵化器扶持资金,从珠海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原有关孵化器政策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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