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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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
•复习
•考试题型
•一、单选(20题,每题1分,20分)
•二、多选(5题,每题2分,10分)
•三、概念(4题,每题4分,16分)
•四、问答(3题,每题10分,30分)
•五、案例(2题,每题12分,24分)
•要求掌握的内容
•1、WTO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
•2、CISG的性质、内容;
•3、INCOTERMS2000及2010中贸易术语;
•4、三个提单公约的内容和提单的种类;
•5、航空、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
•6、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和种类;
•7、技术贸易的特点、技术贸易中的许可协议的种类、价格确定的方法、技术贸易中的商业性限制条款;
•8、国际贸易管制中非关税措施的特点和种类;
•9、海上货运保险的种类、委付制度;
•10、国际金融法中国际借贷的种类、借贷协议的条款、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国际支付的种类、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流程;
•11、国际投资法中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有哪些WTO禁止的TRIMS、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种类、ICSID解决争议的特定性及管辖案件的条件;
•12、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重叠征税、国际逃税、国际避税及逃避税的主要方法。
•13、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程序。
概念
1.特别提款权(SDR)
2.FOB、CFR、CIF
3.根本违约(Fundamentalbreach)
4.信用证(LetterofCredit)
5.提单(BillofLading,B/L)
6.网状责任制(networkprinciple)
7.BOT
8.转移定价(transferpricing)
(注意与上述概念的英文术语)
问答题
1、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2、CIGS的适用范围
3、何谓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
它们有何区别?
4、国际技术贸易及特点?
5、国际服务贸易及特征?
6、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7、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及承保的范围
8、Trims协议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有哪些?
一、概念
1.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DR):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Gold)”。
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2.船上交货(FreeOnBoard,FOB):
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成本加运费(CostandFreight,CFR):
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
4.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InsuranceandFreight,CIF):
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5.根本违约(Fundamentalbreach):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信用证(LetterofCredit):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7.提单(BillofLading,B/L):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8.网状责任制(networkprinciple):
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但对不同区段发生的损失适用不同区段的法律。
在能确定造成货物灭失,损害的区段时,则按该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如果不能则采用"隐蔽损害一般原则",来确定使用一种统一规范
这种统一规范往往是海上区段所适用的。
也就是说,对于损失区段发生不明的情况,推定该货损发生在海上,多式联运经营人按海上运输法律承担责任。
9.建设-营运-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
是指外国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内对东道国政府特许的工业项目或基础性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营运、收回对项目的投资、营运和其他一切合理的费用并取得受益,特许期限届满后投资者将项目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
10.转移定价(transferpricing):
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代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二、问答题
(一)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豁免,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的缔约方。
WTO的最惠国待遇是互惠的、无条件的和普遍的最惠国待遇。
例外情形:
1.一般例外
1)采取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2)有关输出和输入黄金、白银的措施
3)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4)国家维护国内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限制规定与禁令时
2.安全例外
1)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给本国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
2)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裂变材料和提取裂变的原料;武器、弹药和军火贸易或直接和间接提供给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和原料的贸易;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
3)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
3.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间的优惠:
对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其他缔约方不能自动获得。
缔约方之间相互给予边境小额贸易优惠也不得自动给予其他缔约方。
4.“授权条款”
允许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给予优惠。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而发达国家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优惠。
(二)CIGS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a)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三)何谓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
它们有何区别?
(1).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
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航次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有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区别:
1.在经营成本上:
航次租船中由船舶所有人负担;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转由租船人承担。
(有船速、燃料消耗的规定)
2.在时间损失上:
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装卸期限、滞期费、速遣费);定期租船则由租船人承担。
(停租)
3.在船舶经营权上:
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定期租船下,船舶经营权转归租船人。
(航区、船舶用途)
(四)国际技术贸易及特点?
概念: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技术持有者将自己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有偿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特点:
1.国际技术贸易的对象是无形的技术知识;
2.贸易的内容是技术的使用权和与此相关的权利,但不是技术的所有权,并且技术的使用权可以多次转让;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
4.决定国际技术贸易价格的重要因素是技术的使用价值;
5.国际技术市场比普通商品国际市场更具不完全性;
6.国际技术贸易更易受各国政府的严格管制。
(五)国际服务贸易及特征?
概念:
国际服务贸易指一成员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成员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活动或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
特征:
1.贸易标的的无形性;主要体现在:
标的的使用价值不能储存、不能包装、不能被反复转让。
2.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的同时性;
3.贸易主体的国际性;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这种主体的跨国性往往伴随着资本、人员、信息等的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
4.国际服务贸易营销的复杂性;
5.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
6.国内法律调整为主及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开端的国际法调整。
(六)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1)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2)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谁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及承保的范围?
投资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海外投资者向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政治风险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由保险机构予以补偿的制度。
范围:
1.征收险:
是指由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类似措施,致使投资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2.外汇险:
又称不能自由兑换的风险。
指东道国政府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将其本金、受益兑换成可可兑换货币或本国货币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包括禁兑现和转移险。
3.战争与内乱险:
指由于战争或内乱的结果,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八)Trims协议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有哪些?
●概念:
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1986年10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贸易平衡要求:
指将外国投资企业的进口限定在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内;
2.进口用汇限制:
是指外国投资企业进行生产所需的进口被限制在属于该企业流入的外汇的一定数量内;
3.国内销售要求:
是指限制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即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东道国销售。
4.当地成分要求:
指为帮助东道国保持对外收支平衡,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东道国产品作为其生产投入。
★要求掌握的内容
一、WTO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
(一)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principleofnondiscrimination):
又称无差别原则,即要求成员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能对成员对方实施歧视待遇。
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1)最惠国待遇原则: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豁免,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的缔约方。
WTO的最惠国待遇是互惠的、无条件的和普遍的最惠国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例外:
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于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和规定;不适用于为维护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2.关税减让原则:
一方面各成员方可以关税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而应一般禁止、取消或限制非关税措施;另一方面,各国应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削减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关税减让主要通过公式减让和有选择的、逐项产品谈判两种方法。
3.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
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4.透明度原则:
各缔约国应将其有效实施的与贸易相关的法律、规章、决定、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以及对外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先行条约和协定予以公布;采取任何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或普遍适用的限制行或禁止性措施,非经公布,不得实施。
二、CISG的性质、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于1980年由62个国家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正式生效。
我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该公约。
截至目前,CISG的缔约方已有79个,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
v注意:
与我国(内地)贸易关系比较密切的英国、葡萄牙、东盟(新加坡除外)和南亚国家没有加入,香港、澳门、台湾也没有加入。
●内容:
1.规定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
2.规定合同的订立;
3.规定货物销售;
4.规定条约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公约的保留,公约的生效,缔约国的声明退出等。
三、INCOTERMS2000及2010中贸易术语;
《国贸条规》(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通常简写为Incoterms)是国际商会所制定关于国际贸易用语的国际惯例,它的副题为《贸易条件的国际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
第一版为制定于1936年的《Incoterms1936》。
INCOTERMS2000
组别
术语
英文全称
中文名
E
EXW
ExWorks(namedplace)
工厂交货
F
FCA
FreeCarrier(namedplace)
货交承运人
FAS
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
C
CFR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
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
D
DAP
DeliveredAtPlace(namedplaceofdestination)
目的地交货
DAT
DeliveredAtTerminal(namedportorplaceofdestination)
终点站交货
DDP
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
完税交货
INCOTERMS2010
组别
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运输及运费
保险及费用
出口清关及费用
进口清关及费用
运输
方式
各组特点
E
EXW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各种运输
内陆合同
F
FCA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各种运输
装运合同
运费未付
FAS
装运港船边
船边(码头)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FOB
装运港船上
货物上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C
CFR
装运港船上
货物上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装运合同
运费已付
CIF
装运港船上
货物上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运
CPT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各种运输
CIP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各种运输
D
DAP
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各种运输
到货合同
DAT
运输终端
交货时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各种运输
DDP
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各种运输
四、三个提单公约的内容和提单的种类;
海牙规则(HagueRules):
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4.承运人的免责;
5.索赔与诉讼时效;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7.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维斯比规则:
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6.诉讼时效的延长。
汉堡规则:
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
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
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内容:
1. 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4.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5.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6.托运人的责任;
7.保函的法律地位;
8.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
9.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
10.规则的适用范围。
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
(1)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
2.根据提单的收货人栏目填写情况分为:
(1)记名提单
(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
3.根据承运人在提单中对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损坏的批注可分为:
(1)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可分为:
(1)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3)联运提单(4)多式联运提单。
5.根据运费支付的时间可分为:
(1)运费预付提单
(2)运费到付提单。
6.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两者均属不合法提单,被称为国际贸易中的癌症。
7.租船提单:
这是在租船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而不是在班轮运输中签发的提单。
这时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
五、航空、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
调整国际航空货运的国际公约
1.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33年2月生效,我国1958年加入公约。
2.1955年《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63年8月生效,我国1975年加入议定书。
3.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1964年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4.《蒙特利尔公约》:
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有关国际铁路货运的国际公约
1.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
2.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我国是《国际货协》的参加国
六、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和种类;
特征:
1.贸易标的的无形性;主要体现在:
标的的使用价值不能储存、不能包装、不能被反复转让。
2.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的同时性;
3.贸易主体的国际性;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这种主体的跨国性往往伴随着资本、人员、信息等的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
4.国际服务贸易营销的复杂性;
5.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
6.国内法律调整为主及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开端的国际法调整。
●分类
1.根据服务的性质分类:
WTO将国际服务部门分为12个部门种类,155个分类。
12个部门种类为:
(1)职业服务;
(2)通讯服务;
(3)建筑与工程服务;(4)分销服务;
(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
(7)金融服务;(8)医疗服务;
(9)旅游服务;
(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11)运输服务;(12)其他服务。
2.根据跨国主体分类(GATS)
(1)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
即自一成员方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提供服务。
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视听传递、通过电话提供法律意见、国际电子资金划拨等。
此种服务贸易既不存在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等的跨境流动,也不存在货物的跨境流动。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
在一成员方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跨境就医、成员国之间的留学、旅游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如一国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另一国建立的分支机构、一国公司到另一国开办饭店或商店等。
(4)自然人存在(thepresenceofnaturalpersons)。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如一成员方的演员到另一成员方领土举办演唱会、教授跨境讲学、医生跨境从事医疗服务等。
3.根据是否与贸易有关分类
(1)国际追加服务(internationaladditionalservice)。
是伴随着货物贸易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产品初始阶段的服务、生产阶段的服务、销售阶段的服务。
这种服务商品本身是核心效用,服务是派生效用。
(2)国际核心服务(internationalcoreservice)。
是指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无关的服务,是专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服务是核心效用,是消费者追求的核心。
★国际核心服务包括:
1)面对面服务(facetoface),如客户在银行存取款、医生给病人看病。
2)远距离服务(longdistance),这种服务指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没有实际接触,而是通过如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资金划拨的远距离服务。
七、技术贸易的特点、技术贸易中的许可协议的种类、价格确定的方法、技术贸易中的商业性限制条款;
●技术贸易的特点
1.国际技术贸易的对象是无形的技术知识;
2.贸易的内容是技术的使用权和与此相关的权利,但不是技术的所有权,并且技术的使用权可以多次转让;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
4.决定国际技术贸易价格的重要因素是技术的使用价值;
5.国际技术市场比普通商品国际市场更具不完全性;
6.国际技术贸易更易受各国政府的严格管制;
●技术贸易中的许可协议的种类
1.按协议标的的不同,可分为:
1)专利技术许可协议(PatentLicenseContract)
2)专有技术许可协议(Know-How)
3)商标许可证协议(Trademark)
4)版权许可证协议(Copyright)包括计算机软件
5)混合许可证协议(MixedLicenseContract)
2.根据受让方技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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