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公路路政许可案件程序及裁量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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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公路路政许可案件程序及裁量暂行规定
漳州市公路路政许可案件程序及裁量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省政府法制办许可案件卷宗评查标准和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相关办理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公路路政许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路政许可项目及适用法律规定表(见附表一)
第二条各类许可项目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要求
(一)特殊使用公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施工期限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特殊使用公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申请表;
5、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6、一般项目需平面设计简图,较大工程项目需设计图及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特殊使用公路(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的行驶起止线路;行驶时间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特殊使用公路(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申请表;
5、车辆及机具的驾驶和行驶证件的复印件;
6、车辆及机具外观的照片。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的行驶起止线路、行驶时间);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
5、车辆和货物相关的技术参数表及车辆和货物合一照片;
6、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件的复印件。
7、对特大件尺寸超限和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车辆,需提供运输安全行驶论证方案。
(四)公路两侧行道树木采伐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2、安全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公路两侧行道树木采伐》申请表。
(五)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埋设管线、修建公路服务等设施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工程期限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埋设管线、修建公路服务等设施》申请表;
5、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6、一般项目需平面设计简图,较大工程项目需设计图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7、服务设施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
(六)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埋架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工程期限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跨越、穿越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内埋架设管线等设施》申请表;
5、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6、一般项目需平面设计简图,较大工程项目需设计图及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七)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许可
1、申请书(委托需写明委托人、设置地点、设置期限、内容、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非公路交通标志》申请表;
5、非交通标志牌现场效果图;
6、设置高立柱广告牌需提供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7、租地协议或土地租赁意向书。
(八)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施工期限等);
2、安全承诺书(指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安全承诺)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平面交叉道口》申请表;
5、该项目设计图(指:
平面设计图、构造图);
6、宽8米以上的平交道口还需提供绿化设计图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九)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许可
1、申请书(申请作业的项目、原因、地点、与公路水沟的距离);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申请表;
5、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县级许可办理程序:
1、案件受理。
申请人到所在地路政所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案件形式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路政所经办人员开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卷宗、一份给申请人,见附表四)、《收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卷宗、一份给申请人,见附表五)。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填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表六)。
3、申请案件实体审查。
由路政所进行现场勘查,对申请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填写在《行政许可案件审查意见表一》(见附表二)。
案件实体符合要求的,交路政所负责人签批。
涉及路产的申请案件,经公路分局相关股室会签后报公路分局领导签批。
4、审批及送达。
领导签批准予申请的,由案件经办人通知申请人,路政所经办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三联,一联备查、一联给申请人、一联随卷宗,见附表八),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不准予申请的,开具《行政许可驳回通知书》(见附表九),并送达申请人。
5、从路政所决定受理至准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二)市级许可办理程序:
1、案件受理。
直属(芗城、龙文)路段,申请人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路政窗口申请,中心窗口登录后通知直属路政所到中心领件,直属路政所必须在6天内完成现场勘查、材料审查等相关手续,材料、手续齐全后在期限内送路政分局(综合科登记)。
其他县(市)路段,申请人向所在地路政所申请,由所在地路政所将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路政所从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到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路政所向路政分局上报许可案件,必须符合第五条第
(二)项的要求,做到:
当事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由当事人填写《提交许可材料声明》,并对核对过的复印材料加盖“核对章”;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过现场勘查,填写好《行政许可案件审查意见表(表一)》。
2、申请案件形式审查。
行政服务中心路政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核案件书面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具《市公路局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行政中心、一份给申请人、一份随案件卷宗)。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填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案件实体审查。
符合材料要求的申请案件,由中心审批窗口将案件卷宗移交路政分局,路政分局负责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填写《行政许可案件审查意见表二》(见附表三)。
案件实体符合要求的,交路政分局局长签批。
涉及路产的申请案件,经市局相关科室会签后报市局领导签批。
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时,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或缺漏材料),由中心窗口负责协调,通知路政所或申请人补正材料。
4、审批。
领导签批准予申请的,由检查科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申请的,开具《行政许可驳回通知书》。
将案件卷宗移交中心窗口,登录开具《市公路局办结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行政服务中心、一份给申请人、一份随卷宗)。
5、申请案件完成审批程序,由中心窗口通知路政所和申请人,案件卷宗返回所在地路政所。
6、从中心窗口决定受理至准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四条其它程序事项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表正面由路政经办人向申请人了解清楚相关事项后统一填写,申请表背面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市级审批案件,案件卷宗返回路政所后,路政所应当要求申请人在中心窗口开具的《市公路局受理通知书》、《市公路局办结通知书》进行签名并填写日期;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3、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时,市级和县级审批程序都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要求当事人填写《提交许可材料声明》,并对核对过的复印材料加盖“核对章”。
4、《路政案件讨论记录》改用《行政许可案件审查意见表》,所有审查意见均填在《行政许可案件审查意见表》(县级审批使用表一,市级审批使用表一和表二)。
《路政现场勘查会签单》和《路政案件讨论记录》不再使用。
5、申请材料中如果需要由特定资质单位设计图纸方案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附表一
漳州市公路路政许可项目及适用法律规定表
序号
许可事项
许可依据
实施机关
法定
期限
承诺
期限
1
特殊使用公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二款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市公路路政分局、各县公路路政所
20天
15天
2
特殊使用公路(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市公路路政分局
20天
15天
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市公路路政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20天
15天
4
公路两侧行道树木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市公路路政分局、各县公路路政所
20天
15天
5
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埋设管线、修建公路服务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第二款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匠,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市公路路政分局、各县公路路政所
20天
15天
6
跨越、穿越公路
、公路用地埋架设管线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市公路路政分局、各县公路路政所、省路政局
20天
15天
7
非公路交通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市公路路政分局、各县公路路政所
20天
15天
8
平面交叉道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市公路路政分局、各县公路路政所
20天
15天
9
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47条第一款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市公路路政分局、各县公路路政所
20天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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