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改革招标投标能源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 文档编号:28944957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64
- 大小:39.12KB
河南省发展改革招标投标能源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河南省发展改革招标投标能源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发展改革招标投标能源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6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省发展改革招标投标能源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公司标准化编码[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河南省发展改革招标投标能源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发展改革招标投标、能源、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附件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七)《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八)《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违法行为
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正常招标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在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继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手段恶劣、方法隐蔽的。
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轻微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招标人能够在责令期限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人在责令期限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拒不改正,使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公平进行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4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违法行为
招标人的行为尚没有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人的行为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的行为恶劣,已经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并给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5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违法事实,由案件办理机关按照本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6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根据违法事实,由案件办理机关按照本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7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到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般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影响到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严重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8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根据违法事实,由案件办理机关按照本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9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违法行为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尚未开始实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转让、分包无效,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0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协议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且及时纠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协议虽涉及实质性内容,但及时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实质性内容,拒不纠正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标准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2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标准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3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标准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4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标准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5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
轻微违法行为
招标人在限定期限内及时纠正,重新开始招标,没有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警告,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
招标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及时纠正,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轻微损失的。
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及时纠正,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6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根据违法事实,由案件办理机关按照本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7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标准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8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标准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9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标准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0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够及时改正,且其行为没有对评标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
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已经对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造成较大影响,无法挽回的。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11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根据违法事实,由案件办理机关按照本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12
第八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根据违法事实,由案件办理机关按照本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3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违法行为
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没有给中标人造成损失。
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给中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14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标准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15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标准执行。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根据违法事实,由案件办理机关按照本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2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标准执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行政处罚标准
3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发展 改革 招标 投标 能源 节能 行政处罚 裁量 标准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