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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退休管理
职员退休管理
员工资遣办法
第一条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特订定本法。
第二条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的资遣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资遣人员:
1.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编及撤销。
2.工厂因全部或一部歇业时。
3.工厂因不可抗拒事由须停工一个月以上时。
4.因业务事业范围、生产技术或程序改变,须紧缩职务时。
5.单位人事费用影响单位成本的过度负担或公司利润时。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予资遣:
1.经考核结果而无适当工作或实际业务的。
2.个人专长无法胜任其所承受的职务的。
3.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考绩列为丙等的。
第五条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如下:
1.历年平均考绩等级低者较高者为先。
2.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的为先。
3.在公司服务年资浅者较年资深者为先。
第六条资遣员工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日前。
2.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的于20日前。
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的于30日前。
第七条本公司资遣的员工给予资遣费,其标准如下:
1.服务未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资遣费。
2.服务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薪资的资遣费。
3.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退职金。
第八条本办法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
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离职处理原则
(一)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细则办理。
(二)员工离职区分:
1.自请辞职。
2.职务调动离职。
3.退休离职。
4.解雇离职。
5.其他原因离职。
(三)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离职手续:
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如附件一)按规定填妥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事单位审核。
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续:
1.工作移交:
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事务移交:
①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③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3.移交期限以5天内办妥。
(六)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八)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
(九)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员工离职处理细则
电脑应用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各级人员移交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104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一)主管人员:
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科(股长)。
(二)经管人员:
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一)造具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订)。
(二)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
(三)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四)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五条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条移交清册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长,部科长以上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
第七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临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询情不报的,并予议处。
第九条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峰,倘有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
第一条总则
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规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合同者除外。
第三条退职金的基准月额
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30为一个基数。
第四条退职金总额
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
基数表共分A及B两种如下:
第五条给付条件
(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3)死亡。
(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于结婚2个月内退职的。
(有户籍誊本证明)。
(6)因公司业务紧缩或其他类似原因,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1)服务5年以上自请辞职的。
(2)服务12年以上公司予以解聘的。
3.因受惩诫而由公司予以解聘的,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退职金的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着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第七条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
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
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的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
2.属于下列各项的,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2个月以内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奖金的给付
退职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
如为上半年内退职的,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职的,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
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部分不计。
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相同。
第九条晋升职员的处理
由工友晋升职员的,其在工友年资部分,先行办理资遣,不再并入职员年资。
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的计算,依照"工人受雇解雇办法"办理。
第十条给付日期
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十一条分期给付
由于特殊原因,本公司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
第十二条附则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A)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
第二条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
10万元整。
(二)第一、二阶职员:
6万元整。
(三)第三阶职员:
4万元整。
(四)第四阶职员:
3万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职员:
2万元整。
(六)服务员:
1万元整。
第三条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至10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
(一)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二)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
第四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
其计息日订为每年12月20日统一办理。
未满100元的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条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
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
第六条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条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
第九条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就职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
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的规定逐月扣存:
(一)四阶以上职员:
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1%。
(二)其余员工:
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4%。
第三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元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发还、抵充,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员工身份保证金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的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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