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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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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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篇一: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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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企业诚信信息由行业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奖惩信息认定单位代为申报和监督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其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评价体系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
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的动态加减累计分,占总权重的40%。
现场行为评价是指企业承建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等信息的动态加权平均分,占总权重的6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实行每日动态发布,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c=B×40%+Σz动+Σz原
n1×20%+Σa动+Σa原
n2×20%+ΣH动+ΣH原
n3×20%
其中,c表示当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B表示当日企业
行为评价得分。
Σz动、Σa动、ΣH动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Σz原、Σa原、ΣH原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
n1、n2、n3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第九条企业行为评价得分和现场行为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实际分数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三章企业行为信息采集
第十条首次参加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获得企业行为评价基准分60分。
第十一条企业业绩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渝承接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排名计分。
采取招标方式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
采取直接发包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
第十二条企业纳税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渝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计分。
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良好行为包括企业获得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和通报表扬等信息。
企业不良行为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以及通报表扬、安全文明工地和市级工法、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等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并将《企业行为评价抄告单》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五条市级行业协会自愿将其评定奖项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需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评选工作。
评选工作结束后,市级行业协会应在发布评奖文件的同时将评奖结果抄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为获奖企业进行诚信申报。
第十六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工法、部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信息,以及企业违法犯罪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在获取相关表彰文件、证书或认定文书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二)法定生效文件或文书;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主动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加分;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给予减半扣分或减半缩短扣分有效期。
第十八条应由企业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不予加分。
第十九条应由企业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获取该不良行为信息后,告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出《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
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扣分;企业未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加倍扣分或加倍延长扣分有效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之日起,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开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评价人员应在采集当日内,将现场行为信息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
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
篇二: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XX〕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依托市级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体系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60%和40%。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和20%;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由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组成,各占总权重的20%。
第七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段、周期等在评价标准中
明确。
第八条企业市场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现场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所有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某类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文件确定开标之日的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平均分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第三章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业绩,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并实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完税后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纳税信息。
第十四条国家级工法、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部级工程质量类奖项、部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等奖励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法犯罪信息和市级以上监督部门认定的处罚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奖励信息、处罚信息,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汇总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通常
行为评价抄告表》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奖励信息、处罚信息,经抄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如实申报诚信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奖励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十九条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的,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建筑施工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四章企业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二十条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二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开工建设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对其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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