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生命关爱分红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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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生命关爱分红型条款
附件1
泰康人寿保险股分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和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劳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它约定书一起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诞生满六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含五十五周岁)以下且躯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往后被保险人被确诊第一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一百周岁之保单生效日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保单盈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一保险年度末,假设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本公司将依照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盈利给投保人。
盈利金额由本公司决定。
第四条【责任免去】
因以下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损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或抗捕、故意自伤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八、因意外损害、自然灾害事故之外的缘故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形,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第二天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一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最低保险金额为一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20年,或是自投保时交至55岁、60岁、65岁生效对应日(不包括该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盈利领取方式】
盈利领取方式分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
二、积存生息。
即盈利存留在本公司复利计息。
积存利率每一年由本公司宣布。
三、抵交保险费。
盈利可用来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
假设盈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保险费,不足部份必需按期交付。
盈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交费期满后的盈利,本公司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给付。
假设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盈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给付。
第八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专门是责任免去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形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阻碍本公司决定是不是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非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本公司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第二天起十日内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劳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十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劳中止】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第二天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终止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终止的第二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劳中止。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终止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假设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终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劳中止。
第十二条【合同效劳恢复】
自本合同效劳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的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两边达到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后的第二天零时起,合同效劳恢复。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肯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劳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到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
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并向投保人支付积存盈利(当盈利领取方式为积存生息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并向投保人支付积存盈利(当盈利领取方式为积存生息时)。
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明白或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不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查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致使的迟延除外。
第十五条【宣告死亡处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照裁决宣告之日确信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身故保险金”之规定支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假设被保险人一辈子还,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应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受益人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式查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本公司如以为必要,能够对被保险人的躯体进行查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受益人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裁决书正本。
三、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祝寿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受益人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舍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置】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能够解除本合同,可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依如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通信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信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信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明白或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一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劳。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置】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以下两种方式当选择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名词释义】
本公司:
指泰康人寿保险股分
利息:
涉及补交或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补交或垫交保险费的当日所在的会计年度的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年期居民按期储蓄存款利率+2%”按复利计算。
意外损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躯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
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和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扣除保险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证现金价值、积存盈利余额和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盈利余额之和。
保证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现金价值:
指保证现金价值、积存盈利余额和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盈利余额之和。
未成年人:
指投保本保险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但不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收入为要紧生活来源的人。
重大疾病:
指符合以下概念的疾病(共27种):
一、急性心肌梗塞
指由于供给心肌血液被突然中断而第一次显现心肌梗塞(心肌坏死)的现象。
理赔时必需同时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⑴典型的胸痛史;
⑵心电图有新近的改变,显示心肌梗塞状况;
⑶心肌酶的增高。
心绞痛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操纵的生长、扩散侵入其它组织。
包括白血病、淋巴瘤、何杰金氏病。
理赔时,必需提供明确的病理证明证明组织被侵入或有组织学上可证明的恶性增生。
临床诊断结果不能作为理赔标准。
但非侵入性的原位癌、恶性黑色素瘤之外的皮肤癌、恶性前期的非侵入性肿瘤及艾滋病病毒所衍生的肿瘤不包括在内。
三、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因病或外伤而致使两肢或两肢以上,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性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性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认定其性能仍完全丧失。
瘫痪包括双瘫、偏瘫、截瘫、四肢瘫。
四、慢性肾衰竭
指因双肾功能有慢性且不可恢复的衰竭所致使的终末期肾功能衰竭。
理赔时,被保险人必需有同意按期的肾透析或已同意肾移植手术的医治。
五、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致使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性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性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以下残障之一者:
⑴植物人状态;
⑵一肢或以上性能完全丧失;
⑶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常常需要他人加以帮助之状态。
⑷丧失言语或咀嚼性能。
言语性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性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之外的缘故所引发的性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之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理赔时必需提供神经系统永久性损害的证据如运算机扫描或核磁共振报告。
由于意外而引发的脑血管意外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六、严峻烧伤
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其计算方式是依照《中国新九分法》。
但假设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其那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七、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发的肝脏亚普遍至普遍性坏死并致使肝功能衰竭。
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全数4项:
⑴肝脏急速萎缩;
⑵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胶原网状结构;
⑶肝功能查验急速异样的退化;
⑷黄疸迅速加深/肝性脑病。
八、帕金森氏病
被保险人必需在65周岁前经神经科医师确诊患有这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
⑴无法以药物医治来操纵;
⑵有进行性加重的表现。
而且,依照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已确信被保险人在不受他人协助下,无法完成至少三项以下情形:
⑴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⑵更衣:
自己穿衣/脱衣;
⑶进食:
自己摄取已预备好的食物;
⑷入厕:
自己入厕进行大小便并维持个人卫生;
⑸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只有原发性帕金森氏病在本保障范围内。
所有由于滥用药物,中毒或吸毒而致使的帕金森氏症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被保险人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作为器官移植的被植人而确实同意了心脏、肺、肝脏、肾或骨髓的移植手术。
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已进行经心脏科专家建议用隐静脉或内乳动脉移植到一条或以上狭小或阻塞的冠状动脉上的开胸手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及激光射频技术和其它非开胸手术等不包括在此保障之内。
理赔时必需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峻阻塞。
十一、主动脉手术
因主动脉疾病而确曾实施开胸手术予以切除并进行了血管移植。
主动脉的概念仅限于胸、腹主动脉,不包括其任何分支。
外伤所致主动脉受损之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因心脏瓣膜病变而必需且已同意人工心脏瓣膜的置换的高兴手术。
非高兴手术,如经皮穿刺气囊导管修补、扩张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致使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本病必需由内科血液病专家确诊。
理赔时必需知足以下全数三项条件:
⑴经骨髓穿刺检查/骨髓活检而证明有骨髓功能衰竭;
⑵临床查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⑶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免疫抑止剂/骨髓刺激剂/骨髓移植来医治该病。
理赔时必需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检查报告。
十四、阿耳茨海默氏病
此病是由于大脑慢性进行性的不可逆性退行性改变而显现智能衰退或丧失,其临床结果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显现障碍包括有明显的行为异样、社交能力明显消退,其日常生活必需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此病必需在65岁前病发,和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精神科专科医师确诊,并有以下全数三项情形:
(a)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精神科专科医师依照保险公司提供的阿耳茨海默氏病诊断标准的问卷测试被保险人而符合阿耳茨海默氏病。
(b)理赔时必需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精神科专科医师证明被保险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至少以下两项日常生活活动:
⑴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⑵更衣:
自己穿衣/脱衣;
⑶进食:
自己摄取已预备好的食物;
⑷入厕:
自己入厕进行大小便并维持个人卫生;
⑸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c)理赔时必需提供经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确认被保险人因患有阿耳茨海默氏病而显现有普遍的大脑皮层萎缩的报告。
所有由于滥用药物、中毒、饮酒、吸毒或感染艾滋病而致使的痴呆和神经官能症、神经病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十五、严峻脑损伤
因意外或外伤致使被保险人脑部严峻损伤,以致永久性脑神经损害。
所谓永久性脑神经损害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精神科专科医师证明被保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至少以下三项日常生活活动:
⑴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⑵更衣:
自己穿衣或脱衣;
⑶进食:
自己摄取已预备好的食物;
⑷入厕:
自己入厕进行大小便并维持个人卫生;
⑸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十六、昏迷
人呈无心识状态,对外来刺激或内部组织的需求皆无反映,其生命必需持续依托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统(至少96小时以上)才能得以维持,其所致使的神经功能缺损必需被保险公司认同为永久性的。
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昏迷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十七、脑部良性肿瘤
由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专科医生确诊为脑内非恶性但有生命要挟的肿瘤,且必需同意手术切除,不然会造成严峻的永久性的神经缺点。
理赔时必需提供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十八、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显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之内有一次以上的发作)的病变。
其临床表现为神经系统病症与体征至少一次以上的发作并累及到视神经、脑干、脊髓,显现有共济失调或感觉障碍。
该诊断必需经保险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家医师确诊。
理赔时必需提供神经系统损害的证据如CT扫描、MRI核磁共振。
十九、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由临床及包括心导管在内的各项检查而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全数:
⑴呼吸困难及疲劳;
⑵左心房压力上升(至少增加20个单位);
⑶肺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以上;
⑷肺动脉压至少为40mmHg;
⑸肺楔压至少为8mmHg;
⑹右心室舒张末期压力至少为8mmHg;
⑺右心室肥大,扩张及有右心衰竭及其失代偿的表现。
二十、慢性肝病
指慢性终末期肝脏衰竭并有以下全数表现:
⑴持续性黄疸;
⑵腹水;
⑶肝性脑病;
⑷食道静脉曲张。
因酒精及药物所致使的肝病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失明
由疾病或意外损害事故所致双眼视力的完全丧失且不可恢复。
理赔时其诊断必需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专业眼科医师确认最正确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力半径小于5度。
二十二、听力丧失
由疾病或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使的听力永久性完全丧失。
理赔时必需由耳鼻喉科专科医师验证并提供包括听力测定(Audiometric)和声域考试(Sound-threshold)在内的报告。
二十三、丧失语言能力
经本保险公司认可的医师确诊,被保险人因声带的疾病或外伤而显现完全性永久性地丧失语言能力持续长达至少12个月以上,而且此状况无法以医疗手腕来矫正。
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性能障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四、终末期肺病
由本公司认可的呼吸科专家确诊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显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⑴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升;
⑵病人缺氧必需普遍而持续地进行输氧医治;
⑶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必需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二十五、脑炎
被保人因脑实质(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的严峻感染而显现永久性的神经系统损害。
该病必需经神经科专科医师或本公司认可的内科感染科专科医师确诊。
理赔时必需提供神经系统受损害的证据(如头部CT扫描、核磁共振检查等)。
二十六、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外科医师确诊并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包括颅骨钻孔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需提供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外科医师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二十七、断肢
由于外伤而使被保人两肢或两肢以上显现完全永久性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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