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没有注明终止日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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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没有注明终止日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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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没有注明终止日期
加工合同没有注明终止日期
篇一:
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易法通撰写时间:
20XX-12-31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
这些问题事项在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一、加工承揽合同主体资格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
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
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检验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
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更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
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
1、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
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
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五、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方法
对资料和图纸的名称、数量和编号都要注明并要经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检查验收
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当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加工承揽合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
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
八、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条件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质量证明的名称和数量、有关说明书、装箱单、安装图纸、化验单、检验合格证等内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末付清价款可作为留置条件。
《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加工承揽合同约定。
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处分定作物。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
留置权作为为承揽人设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放弃。
九、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费用负担。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过自提或送货途径。
涉及运输的方式和费用负担双方协商约定。
注意不得出现“带款提货”、“货到付款”的字样,因为这不是买卖合同,无货可提,并且“带款提货”、“货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货方式。
十、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及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约定定金,数额为总价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一旦中途解除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损失将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一般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余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加工承揽合同一般不能约定分期付款,无论谁提供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都转化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权在加工完成时就属于定作人所有,承揽人只享有留置权,一旦交付,留置权消灭,分期
付款对承揽人十分不利。
十二、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不要出现“按经济合同法”、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不要出现“按合同法”、这是无意义的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十三、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保密条款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
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因此,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四、加工承揽合同其它约定的事项
1、承揽方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①定作人有依据加工承揽合同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样品的义务,如出现相关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还应及时更换、补齐。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这里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问题,应当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予以具体化。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
但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3、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等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承揽人不及时通知或定作人怠于答复则有可能导致加工承揽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
因此,这里就涉及到“通知”的时间及方式问题了。
所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如出现上述问题,加工承揽合同一方应当在几天内,通过什么方式通告对方,只要守约方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则可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4、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承揽工作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自行完成。
这对于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加工承揽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加工承揽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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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加工定作合同
加工定作合同
定作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乙方加工、承作本合同第1条约定之定作物;
2、甲方/甲方关联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定作相关定作物;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定作物的定作和加工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1.定作概况:
本合同定作物为以下项所示公司用于项目所需:
A:
甲方公司
B:
甲方关联公司(如附件[],以下统称“甲方”,除本合同特别注明外,相关权
利甲方均有权代甲方关联公司行使,但甲方各关联公司系分别与乙方之间成立了
以本合同为内容的独立的加工定作合同,这些独立的加工定作合同中的定作方均
有该合同中“甲方”的法律地位。
对于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甲方各关联公司之
间互相不存在任何代理、连带责任或者保证关系。
)
及或如附件[]所示;
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总金额依照以下项方式确定:
A:
根据款数量确定总金额为: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含税);如在合同约定期满,甲方定作数量不足
款约定数量时,双方同意可协商延长合同期限或取消未交货部分,合同总价款依
实际交货数量及单价予以修正(如原总价款在单价汇总基础上享有优惠,则修正
后总价仍应享有该优惠)。
B:
依照甲方每批订单数量,确定总金额。
2.定作物质量标准及甲方其它质量要求
定作物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行业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项(可多选)质量要求:
A:
附件[];及或
B:
其他:
。
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3.原材料的概况
提供办法:
原材料由[]方提供,相关购买及运输、保险、装卸之一切费用由[]方承担。
原物料状况:
品名:
规格:
质量要求:
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该原材料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行业要求,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且接受甲方检验,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原材料消耗定额为≤[]。
甲方应于时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在收到原材料后[2]天内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若乙方未要求调换或补齐,视为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行业要求。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4.技术资料、图纸
技术资料、图纸由[]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归[]方所有。
乙方发现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甲方确认的修改后图纸或要求完成定作物。
乙方对于定作物的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应当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该定作物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合同履行完毕不得留存定作物图纸、资料等相关复制品。
5.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费承担
交货期限:
依以下项约定之时间交货:
A:
年月日前;
B:
合同签订后天内交货;
C:
甲方付款后天内发货。
D:
以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订单或通知为准。
交货地点:
依照项约定的地点交货。
A:
甲方所在地:
;
B:
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订单指定的交货地点;
C:
附件[]所示交货地点。
D:
其他:
。
交货方式:
依照以下项约定的交货方式交货。
A:
一次性交货,依照甲方指定的时间一次性交货;
B:
分批交货,依照甲方通知的数量、时间分批交货,甲方于交货前[]天通知乙方。
定作物之运输、保险、装卸由乙方负责,所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系委托第三方运输,则应在发货后[]天内将送货单传真给甲方;乙方自行送货的,应提前告知甲方到货时间。
在甲方依款签收前,定作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包装要求
所有定作物包装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破损,并应按定作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定作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交货地点。
乙方对各批定作物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定作物名称、批次、生产日期等。
甲方对包装的其他要为:
。
包装物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负责包装物回收,如需回收,由乙方负责回收及相应费用。
7.验收及保质期
验收标准:
以本合同第2条和甲方实际使用要求为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前如甲方有要求乙方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同时,甲方要求乙方提交其他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以或其他材料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
验收地点为:
依以下项约定之地点:
A:
交货地点;
B:
其他。
签收确认:
定作物到交货地点后,甲方在[]天内对定作物的外表、数量、品项等外在品质进行签收确认。
保质期:
定作物保质期为生产之日起[]个月,交货时其剩余保质时间不得少于以下项保质期:
A:
1/2
B:
2/3
C:
3/4
D:
其他。
保质期内甲方发现定作物质量、功能性等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瑕疵的,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予以检验确认,并依甲方要求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作扣款处理。
甲方和乙方对定作物质量、功能性等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提交验收地点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依照其检验结果确定质量问题。
8.货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本合同款项由以下项约定之付款方(即款、款、款中的“付款方”)支付:
A:
甲方;或
B:
甲方收货的各关联公司,如附件[];或
C:
甲方指定的其他公司:
。
支付时间:
一次性交货的,货款依以下项(可多选)支付:
A:
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付款方支付合同总价之[]%,即人民币元;
B:
定作物制作完成乙方发货前,付款方支付合同总价之[]%,即人民币元;
C:
全部定作物送达约定之交货地点经签收后[]个工作日,付款方支付合同总价之
[]%,即人民币元;
D:
余款合同总价之[]%即人民币元为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如定作物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且双方无其它争议时,由付款方无息支付乙方;
分批交货的,货款依以下项(可多选)支付:
A:
甲方下达订单后[]个工作日,支付该批订单货款总额之[]%;
B:
当批定作物送达约定之交货地点并经签收后[]个工作日,付款方支付该批货款
之[]%;
C:
其余[]%部分货款,作为保质金,于该批定作物保质期满且双方无其他争议后无
息支付。
上述款项采用的方式由付款方支付到乙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付款方付款前乙方应依照付款方支付的金额(分别)开具并提交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付款方可拒付相关款项。
因乙方提供发票不符合法令法规要求造成付款方之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税款损失,行政主管单位行政查处损失等)。
履约担保:
乙方依照以下项约定提供履约担保:
A:
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之日或之前,提供一份甲方认可的、无条件的见索即
付的及不可撤消的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或人民币
元,用以担保本合同的履行,该保函应由甲方认可的银行发出。
B: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签署合同之日或之前,缴纳给甲方人民币元
金额之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本合同的履行。
如乙方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有到期
应收款项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将其中等额金额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但乙
方应书面确认之。
C:
质保函:
乙方应于甲方支付100%合同总价之日或之前,提供一份经甲方认可的、
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及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期担保,即保修期保函,金额
为合同总价款的[]%或人民币元,用以担保乙方保质义务的履
行,该保函应由甲方认可的银行发出,保函失效期限应晚于保质期满之日。
9.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功能性等交付定作物,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甲方同意收货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价款;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乙方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或甲方订单规定,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甲方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支付未交付部分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作,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作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
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的,每逾期[1]天,按逾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交付达[]天,视为乙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乙方需支付未完成部分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可向第三方订货,乙方应赔偿甲方其中差价损失。
在保质期内,定作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该批次定作物予以包退或包换,否则,甲方有权就该批次定作物解除合同,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该部分货物价款[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需赔偿。
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暂由甲方代保管时,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但甲方不对其自然损耗负责,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将定作物收回,逾期乙方同意放弃该定作物所有权,甲方将自行处理,并不对此负责。
如为甲方提供原材料的,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执行。
10.保证条款
乙方保证本合同定作物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当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有假冒伪劣、冒用商标、侵犯第三方著作权、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合法方式排除影响甲方合法使用本合同标的之一切障碍。
同时乙方除自负法律责任外,并应赔
篇三:
加工合同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开发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电子产品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约定如下:
一.加工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交货期以每批订货合同为准。
二.加工方式
1.甲方提供产品原材料、产品工艺文件及要求。
2.乙方按产品工艺文件及要求加工生产。
三.双方责任
1.甲方每批产品加工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在正式投产前,双方须签定订货合同。
2.甲方提供的产品原材料必须为合格材料且有可制造性,原材料包装要求为编带;甲方须提供正常原材料损耗,普通元器件损耗比例≥1%,芯片、BGA等贵重器件为零损耗。
3.甲方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产品工艺文件及相关要求,包括产品的包装和防护要求以及特殊器件的组装要求,新产品加工应提供样板。
甲方已投或欲投产品如有技术或其它更改,则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由此所引起的质量事故或导致乙方停产、返工等,甲方须赔偿乙方受到的相关损失。
4.甲方应根据包装要求提供可靠的产品包装材料,否则乙方只提供临时普通包装(或周转箱),甲方应在使用完毕后完好地返还给乙方。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原材料进行数量核对和来料抽检,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甲方,甲方须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由此造成的生产延期由甲方负责。
6.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产品原材料,不得人为损坏或丢失,除正常生产损耗和材料本身问题外的材料损失,乙方须按市场价赔偿损失材料费用。
7.乙方必须完全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艺文件及要求编制生产工艺,并根据交货期安排生产计划,乙方必须按每批订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甲方原因造成交货期延迟的除外)。
8.乙方在每批产品加工完毕后,除甲方声明由乙方暂管外,应及时将产品剩余材料退还给甲方,同时提供余料清单。
9.乙方未经同意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一切工艺文件资料转借给第三方,加工过程必须遵守和保护甲方的技术秘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相应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产品质量及验收
1.乙方交付产品的焊接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IPC-A-610C的验收条件,如甲方有特殊质量要求,应随订货合同提供附件说明。
2.甲方对每批产品的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乙方交货后15日内,如在此期限内甲方未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则视为该批产品验收合格。
3.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焊接质量问题,须保持原状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同时双方约定返修方式及时间。
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视为接受甲方对货物的提出的异议。
4.非乙方焊接质量问题造成的不合格品,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运输
1.订货合同额在元以上的,乙方负责一次性取料送货并承担运输费用。
因甲方物料不齐套的,乙方不负责再次取料(特殊情况除外)。
2.订货合同额在元以下的,甲方负责送料取货并承担运输费用。
六.付款及结算方式
1.甲方须在乙方交货后以支票或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货款,具体付款期限以订货合同为准。
2.乙方在甲方付款同时须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如有需要)。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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