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50号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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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发50号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文件
津大党发〔2006〕50号签发人:
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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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关心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学校处级非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根据具体情况,与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工作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谈话包括任职与廉政谈话、日常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几种形式。
第二章任职与廉政谈话
第五条凡新任职(含提任、转任、调任、连任)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谈话,并在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廉政专题谈话或培训。
第六条任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任职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组织部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四)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
(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九条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形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培训、学习有关教育资料、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廉政谈话由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纪委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一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遵守党纪政纪、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及有关廉洁从政的要求;
(三)新任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听取谈话对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二条参加廉政谈话的新任领导干部应同时签定《天津大学处级干部廉政承诺书》。
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保管,一份存纪委。
第三章日常谈话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常委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处级干部进行日常谈话。
第十四条日常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政主要负责人相互配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四)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十五条日常谈话由领导根据分管工作情况或根据党委委托分别进行。
各院级单位、机关各部、处、室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受校领导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与副职进行日常谈话。
第十六条日常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也可以根据干部本人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谈话人在谈话中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转告,以利于研究、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诫勉谈话是指学校党委对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告诫劝勉、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
第十九条诫勉谈话应遵循严格管理,爱护干部;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的原则。
第二十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连续两年在干部考核中排名靠后、群众意见较大;
(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严格执行《天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造成工作失误;
(七)不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由正常渠道反映并经初步查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八)在审计中发现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三)对被谈话人存在问题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职级的干部诫勉谈话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一)与正处级干部的谈话,由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参加;
(二)与副处级干部的谈话,由组织部部长或纪委副书记主持,本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参加;
(三)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由纪委、组织部研究后,报学校党委确定谈话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
(一)纪委或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相关部门做必要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确定谈话人和谈话对象;
(二)将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到谈话对象或其所在院级党组织;
(三)事先拟订谈话提纲,印制统一的《诫勉谈话登记表》(见附件);
(四)组织实施谈话,在《诫勉谈话登记表》上做好记录,谈话人、谈话对象签字;
(五)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交给负责谈话的单位,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六)诫勉谈话结束后,可将有关情况向学校党委和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
(七)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或纠正的有关问题由专人负责落实反馈;
(八)进一步了解谈话对象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记录在《诫勉谈话登记表》上;
(九)如果确有必要,经校党委同意,可由纪委或组织部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澄清。
第二十四条纪委或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谈话后认定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谈话对象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处级党员领导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当事人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谈话中发现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并根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谈话人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和反映问题的人的基本情况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的材料和落实反馈情况材料由纪委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纪委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
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
贡振宇;联系电话:
27403243)
主题词:
党建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共印50份)
天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XX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
天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
谈话
对象
姓名
单位和职务
存在的
主要问题
谈
话
人
姓名
单位职务
谈话
时间
谈话
地点
谈话记录
谈话人签名:
谈话对象签名:
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记录人:
时间:
结论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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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50 天津大学 关于 党员领导干部 谈话 制度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