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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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
CAM-C14-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植物保护机械
2014年09月01日发布2014年09月01日实施
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CA-C14-01:
2014)制定,由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发布,归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
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1.引言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CA-C14-01:
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A-00C-003)等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认证机构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X围、认证依据按实施规则执行,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认证机构依据实施规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结合生产企业分类,明确植物保护机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初始工厂检查
本实施细则中对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两部分。
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植物保护机械与获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2.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2.3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2.4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强化监督要求,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的组合。
2.5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工厂)
生产企业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本实施细则如无特殊说明,生产场所、工厂均指生产企业。
注:
实施规则中的“加工场所”即本定义所指场所。
2.6工厂检查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工厂检查X围包括产品X围和场所界限。
注:
产品X围指认证产品。
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
2.7书面验证
依据提交的书面证据,验证对产品/体系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8试验验证
依据样机检验结果,验证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必要时,试验验证项目还应包括与不合格相关联的项目。
2.9现场验证
依据现场检查结果,验证对不合格/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10一般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偶然性、轻微性失效的事实。
2.11严重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或后果严重的失效事实,包括不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产品关键项目现场检查不合格、重复发生影响产品实物质量关键过程控制问题、因产品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3.1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A、B、C、D四类,分类原则见表1;
表1: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
至少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评为A类:
1)初始工厂检查、近两年内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每年不超过2个;
2)近两年内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均为“合格”;
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未有涉及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利信息。
B
除A类、C类、D类之外的其它生产企业。
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
C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C类:
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非关键项不合格的;
3)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如能效、性能等)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4)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
D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D类:
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关键项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认证机构监督检查和/或抽样的;
4)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5)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为“不合格”;
6)不能满足其它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2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初评价一次,并可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评价。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3.3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照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4.认证模式选择
基本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模式有以下四种:
1)基本认证模式
2)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3)基本认证模式+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4)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具体认证模式依据企业分类结果确定的监督方案执行。
5.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的划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具体划分依据按照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若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或加工场所不同不得划为同一单元。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1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
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6.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天数,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3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2天。
境外认证项目认证时限按照认证合同执行。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认证委托
7.1.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常应通过认证机构(.ocam..),获取认证申请书,按照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7.1.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认证机构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
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某的义务。
7.1.3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X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以ODM/OEM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ODM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2型式试验
7.2.1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送(抽)试验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等信息。
具体型式试验方案按以下要求确定:
a)送(抽)样原则
根据实施规则附件1规定的单元划分,每单元选取1个规格。
若该产品单元涵盖自走式产品,则该自走式产品必选,该单元其他型号产品再选取1台。
型式试验未通过的产品,重新申请认证时,型式试验采取抽样的方式。
b)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2“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选择型式试验样机,一般指定同一认证单元中工作压力大、容积大、转速高、结构复杂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将产品要求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和指定实验室,书面通知应明确植保机械生产企业、型号规格、工作压力等必要的产品技术规格。
c)样品数量
通常每个型号样品数量为1台。
生产现场抽样检验时,背负式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台,其它产品不得少于2台。
d)检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合格指标见本实施细则附件5。
7.2.2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验收样机并实施产品型式试验。
当对试验样机真实性有疑义时,通知认证机构。
指定实验室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核查试验样机的技术规格。
核查结果表明送检样机与关键件明细表不一致,属送样问题的,要求企业重新送样。
7.2.3型式试验报告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实验室及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7.2.4型式试验结论
7.2.4.1试验结论
无不合格项或存在不合格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型式试验通过,否则型式试验为不通过。
7.2.4.2验证方式
产品不合格项的验证由指定实验室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当通过书面材料即可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书面验证;
2)当通过试验才能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试验验证。
7.2.4.3验证时限
对不合格项,生产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
采用书面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试验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试验验证。
认证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整改证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无正当理由未在3个月完成整改的,按型式试验不通过处理。
7.3初始工厂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采取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认证机构负责实施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结果负责。
7.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7.3.1.1检查X围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与委托认证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和结构。
当生产企业有生产过程分包时,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分包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必要时,认证机构对ODM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7.3.1.2检查要求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
对ODM模式,按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和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
7.3.2产品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机型同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按本实施细则附件4实施检查。
通过核查样机、技术文件,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确认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作为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依据。
7.3.3检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农机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制定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核定标准并公开发布。
7.3.4检查结论及判定条件
7.3.4.1检查结论
无不合格/不符合项或存在不合格/不符合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检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7.3.4.2验证方式
初始工厂检查不合格/不符合项的验证由认证机构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当发现只有一般不符合项时,应采用书面验证;必要时,采用现场验证。
2)当发现有1项严重不符合项,应采用现场验证;能够通过书面材料证实其纠正措施有效的,可采用书面验证。
3)当一致性检查发现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有重大差异时,或2项以上(含2项)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严重不符合项时,本次工厂检查不通过。
7.3.4.3验证时限
对不合格/不符合项,生产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
采用书面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现场/试验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现场/试验验证。
认证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整改证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无正当理由未在3个月完成整改的,原则上按验证不通过处理。
7.3.5每个认证单元出具一份认证报告。
认证报告的格式由认证机构制定。
7.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当型式试验不通过、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认证终止。
初始受理至认证批准期间,认证机构得到生产者/生产企业及其申请认证产品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信息后,认证终止。
8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1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的选择
8.1.1A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两年进行一次。
对有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生产企业,每年进行一次。
8.1.2B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对有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不预先通知。
8.1.3C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查/检测”(不预先通知),每年一次。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方式仅适用于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单元产品。
8.1.4D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频次为每年两次(均不预先通知)。
第一次监督方式为“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第二次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查”。
必要时,对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单元产品,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
8.2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两部分。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附件3中的1.1、3.1、3.2、4.1、4.3、4.5、5、6.1、9、11、认证标志使用、上次监督检查及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整改情况、用户投诉处理情况检查内容。
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依据为经确认的“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
对ODM模式,按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和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
8.3生产现场抽样检查要求
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检查。
检查依据见附件5。
8.4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要求
采用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检测时,应由认证机构或指定实验室实施抽样,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8.4.1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或库房,包括获证产品的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
对于生产现场抽样,样品在生产企业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等,并现场确认样品真实性,承担样品及其运输费用。
8.4.2抽样规格和数量
原则上,出现问题的认证单元均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产品2台(其中1台备样)。
8.4.3抽样检测项目及要求
抽样检测项目及要求按本细则附件5执行。
8.5获证后监督检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农机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制定获证后监督检查人日数核定标准并公开发布。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8.6.1跟踪检查评价
跟踪检查未发现不合格/不符合项或有一般不合格/不符合项且现场已整改并经检查组确认有效的,跟踪检查结果评价为通过。
跟踪检查验证方式和时限同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存在系统或严重缺陷,直接影响植物保护机械安全性能时,跟踪检查结果评价为不通过,并按照本细则10.6条款进行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等相关处理。
认证机构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
整改有效的,跟踪检查结果为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及整改结果不满足要求的,跟踪检查结果为不通过。
8.6.2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评价
当产品监督抽样检测合格时,产品抽样检测/市场抽样检测评价结果为通过。
当产品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按本实施细则10.6条进行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等相关处理。
8.6.3综合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综合评价包括跟踪检查评价、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或市场抽样检测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评价结果通过时,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批准保持认证证书通知书,准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不通过,则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不通过;认证机构根据相应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按国家认监委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规定执行。
10.认证证书
10.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按照实施规则8.1条执行。
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变更的,有效期不变。
10.2认证证书的内容
按照实施规则8.2条执行。
10.3认证证书的变更
10.3.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地址更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变更,认证评审符合要求后换发证书。
10.3.2生产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应安排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工厂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1、3、4.1、4.2、4.3、4.5、5、9条款。
当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搬迁后工厂生产条件和产品生产过程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认证产品的符合性时,应对相关认证单元生产企业合格产品中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项目与型式试验相同。
变更可同年度监督结合进行。
10.3.3产品特性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安排必要的检验或现场确认,评价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10.3.4认证依据标准变更,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机构公布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
10.4认证证书的扩展
10.4.1扩证方式
同一生产企业扩证时,采用以下方式:
同一产品增加销售型号扩证采用文件审查方式;
同单元扩证1个不同产品的采用型式试验方式;
同单元扩证2个以上(含2个)不同产品采用型式试验+工厂检查或全部扩证产品型式试验的方式。
新单元扩证采用型式试验+工厂检查方式。
10.4.2扩证的实施
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扩证产品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原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必要时)、“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工厂检查内容至少包括资料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1.2、2.1、3、4.1、4.2、4.3、4.5、5、9条款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可同年度监督结合进行。
10.5认证X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提出不再保留已获认证单元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X围。
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者换发认证证书。
10.6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
10.6.1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
在证书保持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暂停使用相关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企业,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论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3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的,包括抽样检测或抽样检查结果有1项产品关键项或3项非关键项(见附件5)不合格、获证后跟踪检查有2项严重不符合、不符合/不合格项验证结论为“不通过”;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一步处理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6)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包括因获证生产企业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以及年度监督实施后90日内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暂停时间按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应由认证机构评价产品是否有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安全隐患,认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监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在10.6.1条款中8)项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恢复申请,由于其他原因而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持有人须在3个月内提交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申请。
对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按以下方式确认有效后,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对1),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表明国抽或省抽整改报告和验收合格有效证据;
对2),履行变更或换证程序,且符合要求;
对3),按规定的程序对不符合的纠正措施进行验证且有效;
对4),核实确认结果符合要求;
对5)和6),有证据表明已接受相关部门检测/检查,且合格;
对7),有证据表明已申请变更并得到批准;
对8),在本年度内的提出申请的,实施年度监督检查,且结论为通过;跨年度的,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且结论为合格;
对9),在暂停期间交纳认证费用的,直接恢复;凡因企业原因未实施年度监督的,按规定程序实施年度监督,对跨年度的应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且符合要求。
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恢复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提供暂停期间未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企业申明;对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恢复认证证书的,应重点检查工厂对证书暂停的原因分析是否全面、充分,工厂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产品召回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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