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建档案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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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建档案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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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建档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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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建档案规范
篇一: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
archivefilingandarrangement
dg/tj08—2046—20xxj11321—20xx
20xx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
编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archivefilingandarrangementdg/tj08—2046—20xx
主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xx年2月1日
20xx上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xx,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xx]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为了提高本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址:
上海市宋园路1o号,邮编:
20xx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参编单位:
上海城建集团
上海市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陈建国楼建春乔荣莉徐敏刘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00七年十月
目次
1总则………………………………………………………
(1)2术语………………………………………………………
(1)3基本规定……………………………………………………
(2)4工程文件的质量…………………………….………………
(2)4.1工程文件的基本要求…………….……………………
(2)4.2工程打印图的质量……………….……………………
(2)4.3竣工图的编制……………………….………….
………
(2)5工程文件的组卷…………….………….……..………….…(6)5.1组卷原则…………………………….………….……(6)5.2规格和装订………….………………….…….………(6)6案卷构成………….…..…………………….……….………(7)6.1索引目录卷………………..….……………….………(7)6.2案卷封面的构成………………….….………….……(7)6.3案卷备考表的构成………….…………………..……(7)6.4案卷目录的构成………….……………..…….………(7)6.5卷内目录的构成………….…….……………….……(8)6.6案卷号的构成………….……….…………….………(8)
篇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
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竣工档案的编制
第七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至少编制二套竣工档案,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条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
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其中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材料,按项目或单体集中组卷。
4、监理文件材料,按监理程序组卷。
(二)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
1、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为a4幅面(297x210毫米),小于规格的要进行托裱。
2、工程文件材料必须用线装订。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厚度应小于3公分(200张),立卷时要标明页号,正面标在右上角,背面标在左上角,空白页不标页号。
托裱时,页号标在文件上。
第九条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的编制形式
1、按图施工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2、施工图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3、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4、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其他单体工程不同的变更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
(二)竣工图的修改、注记
1、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所有变更内容都必须修改、注记到位(包括被修改部分的相关图纸),竣工图的修改、注记应当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竣工图必须使用新的蓝晒图,修改、注记要用黑色碳素墨水。
2、对于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细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见图例一)
3.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见图例二)
4、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圈改法,即将被修改的部分圈出,
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依据。
(见图例三)
5、作废图纸不归档,但必须在原施工图目录上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6.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应当有变更记录栏,内容为序号、内容、修改日期。
7、修改依据的要求以及注记方法:
(1)在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中,应当包含被修改图的图号等内容。
(2)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工程师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应注记其原始编号或日期。
(三)竣工图的签证
1、“竣工图章”的式样和规格尺寸。
(见图例四)“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兰图右下角设计图签的上方或周围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审核后签字。
2、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在图签栏中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名称和设计人员的签证。
(四)竣工图的组卷
1、竣工图不装订,按a4幅面(297x210毫米)规格折叠,图面朝里,图标要外露,页号标在右上角。
2、竣工图按单体工程排列,单体工程中按专业组卷。
第十条案卷、案卷号、编制说明以及索引目录的编写
(一)凡报送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档案,表式和装具都必须符合本规定。
(二)案卷的填写内容
每个案卷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档案盒封面,见附表一、二、三、四。
(三)案卷号的组成
案卷号由档案类别、项目代号、阶段号、案卷流水号等组成,案卷号的格式见图例五。
(四)编制说明的内容
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竣工档案的编制依据;案卷号的编写和工程单体名称及代号的注明;以及案卷总数、文件卷数、页数;图纸卷数、张数;照片卷数、张数;工程录像盒数(含时间长度)等相关内容,并盖公章。
(五)索引目录卷的编制
每套竣工档案,应当编制索引目录卷,为零零卷,不列入总卷数内。
索引目录卷由编制说明、案卷目录及各卷卷内目录组成。
第十一条竣工档案中工程文件材料或竣工图为外文版的,应用中、外两种文字准确表达,并由翻译责任者签证。
第三章声像档案的编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竣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建设工程现场原地物、地貌和工程施工主要过程及建成后的建(构)筑物的照片和录像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投资在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报送工程照片档案。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或总投资在人民币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报送工程照片档案外,还应当报送专业级专题
篇三: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xx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
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
(一)反映市或者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地质、地名、测绘、资源、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
(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者现状图、有关资料,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
(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
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当划定密级。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
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专项列入项目概算。
除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的项目外,编制费用按设计费的3%至5%计算。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
项目竣工后,竣工图必须经施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的建设项目,各分包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
总包的施工单位除负责编制自身范围内的竣工图外,还应当负责竣工图的汇总整理。
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后,交由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把竣工图作为验收的条件之一,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有关的各级档案部门派员参加验收。
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市档案局必须派员参加。
凡竣工图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更不能评为优质工程。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必须报送竣工图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凡因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编制竣工图或者编制的竣工图与实物不符,而导致使用维修单位在使用维修中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或者造成其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查阅和利用城建档案按市城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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