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绩效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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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绩效考核
城市管理绩效考核
篇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办法
城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城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办法》的
通知
西城管字?
20XX?
号
局属各部门:
《城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城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绩效考核办法
为切实将城市管理绩效考核落到实处,激励干部职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执行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升队伍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在区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
2、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干部职工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3、考核发放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公平公正、合理分配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1、局属各部门
2、全局干部职工
(二)内容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1、季度考核:
日常工作、工作协调和个人表现。
①日常工作:
日常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各部门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下季度日常工作要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至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确定为季度绩效考核目标。
②工作协调:
完成局里临时工作任务情况,各部门与各部门
相互协调的情况。
③个人表现:
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遵规守纪和日常出勤、学习等情况。
2、年度考核:
重点工作、队伍建设。
①重点工作。
各部门完成全年重点工作情况。
各部门必须在年初将本部门全年重点工作要点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至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确定为全年重点工作绩效考核目标。
重点工作绩效考核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局长批准后才能适当调整。
未获批准,仍按原计划考核。
②队伍建设。
各部门党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法制教育工作、宣传工作、综治工作、政务公开。
三、考核办法和计分(按百分制计分)
(一)对各部门的考核及计分
全年考核总成绩=季度考核成绩(40%)+重点工作(30%)+队伍建设(20%)+奖惩分(10%)
1、“季度考核”。
局长和分管领导主要对日常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对照季度考核目标分别打分,按50%、30%和20%的权重计算分数。
2、“重点工作”。
对照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由局长、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分别打分,按40%、30%和30%的权重计算分数。
3、“队伍建设”。
党建工作(15%)、干部队伍建设(15%)、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15%)、法制教育工作(15%)、宣传工
作(15%)、综治工作(10%)、政务公开(15%)。
(二)对全局干部职工的考核及计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年终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励:
①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内(不含)的,核减1/12年终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全年事假累计达20天以内(含)的,核减1/6年终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全年事假累计达25天以内(含)的,核减1/3年终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全年事假累计达30天(含)的,核减1/2年终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②全年病假累计30天以内(不含)的,核减1/12年终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全年病假累计达30天(含),核减1/6年终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全年病假累计达60天(含)的,核减1/3年终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全年病假累计达90天(含)的,核减1/2年终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终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励:
①全年病假累计90天(不含)以上的;
②全年事假累计30天(不含)以上的;
③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④违反《五条城管禁令》行为的;
⑤全年考核扣分达300分(含)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季度绩效考核奖励:
①本季度考核事假累计3天(含)至6天(不含),核减1个月季度绩效考核;6天(含)至9天(不含),核减2个月季度
绩效考核;9天(含)及以上,扣除季度全部绩效考核;
②本季度考核病假累计10天(不含)至30天(含),核减1个月季度绩效考核;30天(不含)至40天(含),核减2个月季度绩效考核;40天(不含)以上,扣除季度全部绩效考核。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①一年当中,请病假连续15天以上或累计1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②一年当中,请事假连续7天以上或累计15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③干部职工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病事假的,按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一年当中,旷工、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不称职等次;旷工、逾期不归超过连续或累计超过30天的,将予以辞退。
四、结果运用
(一)局属各部门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全年考核总成绩,确定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科室,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全局干部职工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考核情况,按分数确定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及时通知本人。
绩效考核情况记入每个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年底评定优秀国家公务员、优秀事业人员及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1、绩效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等次的人员,按区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兑现奖励措施。
篇二: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市市容园林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
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
(二)市市容园林部门:
城市市容市貌、城市照明、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
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养犬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民政部门:
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市交通港口部门:
公交场站、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以及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的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六)市市政公路部门:
市管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市水务部门:
市管城市排水河道及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八)市建设交通部门:
施工工地运输撒漏、工地围档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市国土房管部门:
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住宅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危害房屋安全的执法管理,居民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扬尘管理。
(十)市综合执法部门:
对履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市工商部门:
利用住宅门、窗、庭院从事无须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城投集团:
在建工程及未办理移交手续设施的养护管理。
(十三)市旅游部门:
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
(十四)市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设施权属单位:
对所属架空管线杆塔、架空管线、变电站、变电箱、控制柜及地下专业管线井盖等设施的行业管理。
(十五)市路灯部门:
对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亮灯率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城市管理考核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行业管理标准体系,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实施。
第九条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城市管理考核分市内六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五个类别,采取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等方式,通过每日巡查、每周抽查、每月联查、每季民意调查、社会监督等方法,实施”上考下”、”下考上”、”相互考”,实现管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的全覆盖。
城市管理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日常巡查占25%,每周抽查占25%,每月联查占20%,每季民意调查占20%,群众监督占10%。
城市管理考核成绩作为”以奖代补”依据。
增加对市领导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转的城市管理问题办理情况的考核分值,未及时办理的,对应的考核项目成绩为零。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专题分析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向分管副市长、各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反馈。
每月10日在天津日报第一版突出位置公布考核分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连续三次在同类别排名倒数第一的,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外,分管市领导约见其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城市管理”以奖代补”
第十二条”以奖代补”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增强中心城区发展活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激发各区县、各部门管理城市的积极性设立的,市财政专门安排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采取考核成绩与”以奖代补”挂钩,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经费不足及重点难点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各级政府管理城市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以奖代补”资金依据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成绩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业务考核是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承担维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养护管理情况给予综合考评。
分四个级次予以补贴,主要用于环卫、园林、市政等日常养护管理作业支出。
(一)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以设施量为补贴基数,市、区政府按不同比例予以分担。
其中:
红桥区、河北区、河东区为8∶2,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为5∶5,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为3∶7。
年初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市财政下达各区预拨资金计划,视各区资金配比到位情况按季拨付。
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再行调整资金计划。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89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二)滨海新区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7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60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5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三)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的考核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以定额标准和现行养护标准差额为基数予以补贴,部门按50%分担。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89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第十五条专项考核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完善管理设施、清融雪、节日环境布置、拆除违法建筑、规范广告牌匾、治理小广告及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主要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分承担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城市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数字化平台运行、档案管理、资金配
比使用、区域管理责任落实、问题整改情况、应急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估。
年终,依据考核结果给予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将”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及绩效考评范围,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用于专业装备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保障和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上报新增设施量变动情况,经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纳入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补贴基数,确保设施量与管理经费同步增长,并根据行业定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应增加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各区县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具体制定本单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规范资金审批流程,严禁用于本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从下一年度市补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并把”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应按季足额配比资金,配比资金超过一个月不到位的,扣除当季市补资金;第一季度将全年资金一次性配比到位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个月成绩90分以上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扣除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三:
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城市管理工作能力,促进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工作,强化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数字城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的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思路,以考评为抓手,加快推进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数字城管作用,促进城市社会管理的不断完善和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为打造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考核对象市、县政府。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正性原则:
公布考核程序和方法,自查、实地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二)坚持公平性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依据量化指标进行客观评价。
(三)坚持公开性原则:
考核结果及时公开,积极鼓励
和引导各地数字城管科学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考核方式、内容及计分方法
(一)考核由浙江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抽调各地数字城管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具体实施。
(二)考核内容由基础工作、工作成效、运行管理三大项组成,另设附加分。
(三)考核按照《浙江省数字(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附件1)进行量化打分,附加分的评定由各地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由考核组实地核实,考评委员会审核确定。
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为当年度考核分数。
五、奖惩办法
(一)根据年度最终考核结果评选年度先进。
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若干名,另设组织奖、建设奖、运行奖和创新奖等,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年度考核结果同时纳入省建设厅对各市数字城管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
六、考核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数字城管工作是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创新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考核进一步提升数字城管工作成效。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抓好落实,不断提高问题解决能力与城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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