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119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附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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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119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
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的通知
建标[1993]320号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1)城科字1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桥梁设计准则》,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1-93,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5月3日
1总则
1.0.1为了在城市建设中设计道路桥梁时妥善处理与建桥有关的问题,保证桥梁的质量及发挥桥梁的效益,制订本准则。
1.0.2本准则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道设计。
改建的桥梁亦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桥梁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使用要求、交通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按照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1.0.4城市桥梁设计除执行本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城市桥梁可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见表2.0.1。
总宽度大于或等于30m的城市桥梁,可在原分类的基础上提高一类来考虑。
城市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表2.0.1
桥梁分类
多孔跨径总长l(m)
单孔跨径lo(M)
特大桥
l≥500
lo≥100
大桥
500>l≥100
100>lo≥40
中桥
100>l>30
40>lo≥20
小桥
30≥l≥8
20>lo≥5
注:
多孔跨径总长,仅作为划分特大、大、中、小桥的一个指标。
梁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桥台伸缩缝之间的距离;拱式桥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型式桥梁为桥面系车行道长度。
2.0.2城市桥梁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则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
2.0.3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城市桥梁的梁底应高出设计洪水位(包括壅水和浪高)0.5m,高出最高流冰水位0.75m,拱脚高出设计洪水位0.25m,高出流冰水位0.25m。
注:
(1)无铰拱桥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位淹没,但不应超过拱圈矢高的2/3,拱顶底面已设计洪水位净高不小于1.0m;
(2)上述最小净高及注
(1)的净高,应同时根据河流具体情况,分别考虑河床淤积,及漂流物和流冰阻塞的影响,适当加高。
2.0.4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
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
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5桥梁跨越的通航河流的航道等级,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的航道等级。
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GBJB9-90)规定。
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现有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辆交通发生矛盾时,要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沿海受潮汐影响河流,其通航水位可按有关部门规定;若无,可采用平均大汛高潮位。
沿海平原城市,当潮汐影响大,其航运要求与城市交通按《内河通航标准》执行,发生矛盾时,应视具体情况,综合研究,确定通航水位及净高,其原则:
(1)应满足大部分船只每天有足够时间通过;
(2)少数大型船只每天有机会通过;
(3)对不经常过桥的特大船只(偶尔进出)可考虑在限制条件下通过。
2.0.6城市桥梁建筑应反映时代风貌,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桥梁总体设计要符合建筑原理,注意空间比例、节奏、明暗和稳定感,分清主次,局部服从主体。
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体布置上和主体结构上,以期塑造桥梁这一跨越性工程构筑物的美。
创造清晰,明朗的建筑形式。
建筑美要忠于合理的受力结构,不在结构之外过多增加装饰。
2.0.7城市桥梁设计要因地制宜。
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并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采用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中、小桥的构件宜采用定型构件设计。
设计应保证桥梁在使用期间运营通畅,养护维修方便。
2.0.8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构件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选用的型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5)在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必须建弯桥、坡桥时,应针对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2.0.9城市桥梁设计应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桥面排水、检修、安全等附属设施。
2.0.10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
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但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郊区桥上,允许通过直径不大的煤气配气支管,其敷设位置宜在桥梁栏杆外侧,并保持适当距离。
3桥位选择与布置
3.0.1城市桥梁的桥位选择,应根据城市规划,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等条件,以及对邻近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中、小桥桥位宜服从城市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3.0.2桥梁纵轴线,宜与河流成正交,如条件所限,亦可考虑斜交或弯桥。
3.0.3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辆和行人过桥;
(2)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桥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
尚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
(3)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
①墩(台)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应加大。
②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
在限制性航道上,宜一孔跨过。
③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
④桥位上游河道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3倍,下游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1.5倍,受潮汐影响较大(双向流水)河流,其上、下流直线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3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2倍。
⑤相邻二桥的轴线间距,对Ⅰ至Ⅴ级航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分钟航程之和,对Ⅵ、Ⅶ级航道为3分钟。
若不能保证④、⑤要求的距离时,必须在通航的设计布置方面采取航行安全措施。
3.0.4桥位宜选在河槽较窄,地质良好和地基承载力较大的河段;不宜位于河岸有滑坡坍塌之处;墩、台基础不宜设置在断层、溶洞严重发育之处。
3.0.5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
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跨桥跨过泥石流区。
在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越。
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及平面上的急弯处,以免引起泥石流的阻塞沉积。
3.0.6桥位上空不得设有架空高压电线。
当桥位旁侧有架空高压电线跨河时,桥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架高度。
4设计荷载标准与净空
4.1车辆荷载
4.1.1设计城市桥梁所采用的机动车辆荷载分为计算荷载、验算荷载和特种荷载三种。
计算荷载以汽车车队表示;
验算荷载以履带车、平板挂车表示;
特种荷载以特种平板挂车表示。
(1)计算荷载(汽车荷载):
采用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所规定的全部汽车荷载。
其荷载纵向排列及横向布置,可按该规范第2.3.1条规定执行。
桥面车行道为四车道并按四列车队设计时,汽车荷载折减30%,但折减后不得小于用两列车队计算的结果。
桥面车道宽于四车道且按四列以上车队设计时,汽车荷载的折减与四车道的规定相同。
汽车荷载的影响力(冲击力、离心力、制动力)可按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2)验算荷载(履带车、平板挂车):
验算荷载按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分为:
履带—50;挂车—80;挂车—100;挂车—120,其重力按该规范第2.3.5条规定执行;
(3)特种荷载:
当有大于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所规定的挂车—120的平板挂车过桥时,可按具体情况选用下列特种荷载:
①1600kN(160t)特种平板车荷载;
②2200kN(220t)特种平板车荷载;
③3000kN(300t)特种平板车荷载;
④4200kN(420t)特种平板车荷载。
以上四种特种平板挂车荷载布置如图4.1.1所示,前为牵引车,后为加载重车。
特种平板挂车的主要技术指标见表4.1.1所示。
4.1.2采用验算荷载计算时,可按下列要求布载:
(1)纵向排列:
当采用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履带—50时,在其同向占用通行车道内可考虑多辆行驶,但两车间净距不得小于50m。
对各种平板挂车(挂车—80、挂车—100、挂车—120),在其同向占用通行车道内均按全桥长度内通过一辆布载,前后均无其它车辆。
(2)横向布置:
①不设置中间分隔带的机动车道或混合行驶车道桥面:
车行道为二车道或三车道时(每车道宽度按3.5m~3.75m计,下同),其荷载图式应符合图4.1.2-1;
车行道为四车道时,其荷载图式应符合图4.1.2-2,其中(a)和(b)为按需要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车行道为六车道时,其荷载图式应符合图4.1.2-3,其中(a)和(b)为按需要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②设置中间分隔带的机动车道:
中间分隔带两侧机动车道各为二车道时,其荷载图式应符合图4.1.2—4;
中间分隔带两侧机动车道各为三车道或更宽时,其荷载图式应符合图4.1.2—5,其中(a)和(b)为按需要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③当桥面上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设有分隔带,验算荷载过桥时,非机动车道上非机动车荷载按70%计入。
4.1.3当采用特种平板挂车(特—160、特—200、特—300、特—420)验算时,按下列要求布载。
(1)纵向排列:
在同向一个路幅的机动车道内,全桥长度内按行驶一辆特种平板挂车布载,前后无其它车辆荷载。
(2)横向布置:
①不设置中间分隔带的机动车道或混合行驶车道的桥面,机动车道不多于二车道时,其荷载图式应符合图4.1.3—1。
机动车道多于二车道时,其荷载图式应符合图4.1.3—2。
②设置中间分隔带的机动车道:
中间分隔带两侧机动车道各为二车道时,其荷载图式应符合图4.1.3—3;
中间分隔带两侧机动车道各为三车道或更宽时,其荷载图式应符合图4.1.3—4。
4.1.4用履带车或平板挂车验算时,不计冲击,不同时计入人群荷载和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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