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新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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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新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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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新1
工程编号:
20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责任书
工程名称:
永嘉县公共文化活动中心施工总承包
建设单位:
永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永嘉县施工安全监督站印制
工程概况表
工程名称
永嘉县公共文化活动中心施工总承包
施工企业及
资质等级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监理单位及
资质等级
总监及证书
号码
勘察单位及
资质等级
建设单位及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及
资质等级
建筑面积
(m2)
96996.7
工程总造价
(万元)
28560.7806
结构层次
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地下室一层,局部两层,地上24层
工程详细地址
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广场路北侧,县前路南侧,西接引水箱函,东临永嘉广场。
合同开、竣工
时间
项目经理及资质
等级、证书号码
林武,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00013919
安全员及
证书号码
徐红卫,330050*********;
陈帅,330050511000386;
叶敏,330050511000037
施工员及
证书号码
张俊,33005011504984
项目技术
负责人
胡升阳
基坑开挖最大
深度(m)
模板支撑最大高
度及最大跨度(m)
变更
情况
记录
注:
1、以上工程概况由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变更情况由县施工安全监督站填写;
2、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如有变更,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县施工安全监督站填写。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网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受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委托,永嘉县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安监站)与县内各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接受县安监站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并明确以下安全生产目标及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1、施工期间不发生一起四级(包含四级)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不超过一起;
2、施工期间不发生由构筑物坍塌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施工期间不发生支模架、脚手架、大型施工机具、深基坑坍塌、火灾等责任事故;
4、施工期间达到(省级、市级、县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注:
凡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创建文明标化工地。
二、施工安全阶段验收
(一)工程项目施工至以下阶段时,应书面上报县安监站组织施工安全阶段验收:
1、第一阶段:
;
2、第二阶段:
完成主体进度50%;
3、第三阶段:
主体形象进度结顶;
4、第四阶段:
外装修基本完成(外架尚未拆除);
注:
以上施工安全阶段验收位置可由县安监站安监员与工地有关人员商量决定。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凭施工安全四阶段验收评定单到县安监站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等级核定手续,凭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等级评定表到局建设管理科退还有关人员证件。
三、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器材。
(五)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创文明标化工地,如施工单位创出与本责任书所约定的不同级别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除按市建设局温建建[2003]75号文件规定核算相应的文明施工增加费用以外,还应对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
四、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责任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并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特别是在抗台及防汛过程中要措施得力,提早制订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使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并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钢管、扣件等设备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及物料提升机、高处悬挂施工用设备和其它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文件有关办理手续,取得使用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行科学先进的施工安全管理模式,当前主要是要做好“三化”管理工作。
(注:
“三化”管理是指现场组织规范化、施工操作标准化、生活管理正规化)
(八)各工程项目部必须制订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建筑工地如发生重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速度向县安监站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九)根据《关于做好温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上报、公示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建[2008]175号文件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公示和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汇总表》及时上报县安监站。
(十)施工期间,及时上报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并做好施工安全的各项整改工作。
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等级核定手续。
五、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特别是对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组织论证,未经论证的方案一律不得投用,并督促施工单位到县安监站备案。
(三)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安监站报告。
(四)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和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县安监站上报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并参与各阶段的施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六)督促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汇总表。
六、县安监站安全责任
(一)县安监站应当根据施工企业安全阶段验收的申请,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及时给予阶段验收和最终安全生产评价。
(二)县安监站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工地的大型设备、基坑、模板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部位和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详细指出,并督促工程项目部做好整改工作。
(三)县安监站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技术指导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施工企业推行和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稳步、有序发展。
七、奖罚约定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本责任书的安全生产目标,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根据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永规建[2011]180号文件规定,对获得省级、市级、县(市、区)级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3千元奖励(工程项目获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二)县内在建工程项目如创出与本责任书所约定的不同级别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除按市建设局温建建[2003]75号文件规定核算相应的文明施工增加费用以外,还应对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
县内在建工程项目如未创出与本责任书所约定的不同级别文明标化工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网上公布。
(三)对县安监站在平时阶段验收及日常检查、巡查中提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个人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如下处罚,对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施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对监理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对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停止施工安全员的从业资格;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五)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恶劣的,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八、其他
(一)本责任书由永嘉县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二)本责任书一式五份,永嘉县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各一份。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签章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签章):
联系号码: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
施工员:
安全员:
消防负责人:
年月日
工程项目经理意见:
联系号码: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企业意见:
(单位签章):
联系号码: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签章):
联系号码:
总监签字:
年月日
永嘉县施工安全监督站项目安全监督员意见:
联系号码:
签字:
年月日
永嘉县施工安全监督站意见:
(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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