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合同中英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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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合同中英文版
合资经营合同样本
200[]年[]月[]日
合资经营合同
由
(甲方名称)
甲方
-与-
(乙方名称)
乙方
签订
目录
1.定义和解释
2.合同双方
3.成立合营公司
4.宗旨、经营范围及运营规模
5.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6.业务计划和批准
7.双方负责的事宜
8.董事会
9.经营管理
10.市场营销
11.设备及服务的采购
12.知识产权
13.不竞争
14.经营场所
15.劳动管理
16.财务与会计
17.税收和保险
18.陈述及担保
19.合营期限
20.终止、解散、相互收购股份及清算
21.违约
22.保密义务
23.不可抗力
24.争议的解决
25.其他规定
26.附录一
27.附录二
28.附录三
29.附录四
30.附录五
31.注意事项与说明
合资经营合同
本合同("本合同")于200[・]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地点]签订:
[甲方名称],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为[甲方[法定地址]](以下简称"甲方");和[乙
方名称],一家根据[乙方所在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为[乙方[注册]地址](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组建合营企业。
双方特此协议如下:
1.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应按照附录一进行解释,并且本合同中所有相关术语的定义见附录一。
2.合同双方
2.1本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的双方为:
(a)甲方:
[甲方名称](英文书写:
[(英文名称)],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甲方法定地址](英文书写:
[(英文住址)]。
甲方[法定][授权]代表人:
姓名:
[甲方代表姓名](英文书写:
[(英文姓名)]
职务:
[甲方代表职务]
国籍:
中国
(b)乙方:
[乙方名称](英文书写:
[(英文名称)],一家根据[乙方所在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乙方注册地址](英文书写:
[(英文住址)]
乙方授权代表人:
姓名:
[乙方代表姓名](英文书写:
[(英文姓名)]
职务:
[乙方代表职务]
国籍:
[乙方代表国籍]
2.2双方的授权代表的更换
双方有权撤换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应将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职位和国籍及时通知另一方。
3.成立合营公司
3.1合营公司的设立
双方特此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依照合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本合同的条款及时成立合营公司。
3.2合营公司的名称
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3.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合营公司法定地址],(英文书写:
[英文地址])。
3.4合营公司的分支机构
合营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在国内外成立分支机构。
3.5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任何一方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合营公司应以其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
]
3.6适用中国相关法律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法律为独立法人。
合营公司受中国相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合营公司的活动应该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
4.宗旨、经营范围及运营规模
4.1合营公司的宗旨
合营公司的宗旨是结合双方在技术、管理、运营以及营销方面的优势,在合营公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令双方满意的投资回报。
4.2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设计、制造以及营销[合营产品]并提供[・]合营服务。
]
4.3业务计划
合营公司的业务计划由董事会在考虑市场实际情况、预计的产品销售额、雇员吸收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因素后确定。
该业务计划可由董事会不时根据市场行情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予以扩大或缩小。
4.4独立实体
合营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展业务,自主经营。
5.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5.1投资总额
双方目前估计合营公司所需的投资总额为[]。
5.2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5.3出资
(a)甲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为[],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份额的百分之[]。
(b)乙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为[],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份额的百分之[]。
5.4注册资本的缴付;先决条件
(a)在遵循以下第5.4(c)条规定的前提下,每一方应按照附录三中规定的时间表及条件缴付其认缴的注册资本。
(b)在遵循以下第5.4(c)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一方未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全额或部分出资,则该方应就欠缴的出资额按年利率[]的单利向合营公司支付罚息,计息期为该笔出资的应缴日期至该笔出资及罚息全额支付,并由合营公司收到之日。
(c)在一方收到以下各份文件之前,该方没有向合营公司缴付出资的义务:
(i)批准本合同和公司章程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且其中没有对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作实质性修改;
(ii)载有本合同第4.2条所述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且其中对上述经营范围无实质性修改。
(d)如果批复、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合称"批准文件")中某一份含有对相关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则双方应共同协商并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i)接受这些实质性修改,并且放弃第5.4(c)条所载相应的先决条件,或者
(ii)向相关政府机关申请,对该份批准文件以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进行修订,并且重新颁发。
此外,如果所颁发的批复或批准证书含有实质性修改,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接受这些实质性修改并放弃相应的先决条件,则在就这些实质性修改以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得到解决前,双方不应向工商局申请颁发营业执照。
(e)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i)任何一份批准文件未在提出相应申请后的[九十(90)]日内颁发;
(ii)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任一批准文件的申请,并且双方在接到该不予批准通知[九十(9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使该批准文件的申请得以批准;
(iii)批准文件中有一方无法接受的实质性修改,且在颁发原批准文件之日后的[九十(90)]日内未能按照上述第5.4(d)条的规定得到补救。
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放弃第5.4(c)条中的相应先决条件或顺延该先决条件成就的期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宣布本合同和公司章程立即撤销;在宣布合同撤销后,双方应申请注销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如果已经颁发),并且对于已经缴付的出资,双方应根据第20.4条进行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向合营公司进一步缴付出资,或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也无权要求另一方赔偿任何损失(但由于另一方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除外)。
5.5出资证明书
一方向合营公司部分或全部出资后,由董事会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的形式出具验资报告。
合营公司依据验资报告向出资方颁发出资证明书。
如果一方部分出资,则就该部分出资颁发临时出资证明书。
一方全额出资后,合营公司将从该方收回所有临时出资证明书并予以注销,同时颁发正式出资证明书。
临时或正式出资证明书应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合签署,加盖合营公司公章,并注明出资方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
5.6注册资本的转让
(a)只有在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一方才可向第三方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合称"转让")其对注册资本享有的全部或部分权益。
收到审批机关对转让的批准后,合营公司应在工商局登记股东变更事宜。
所有转让事宜应按照商务部与工商局于1997年5月28日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规定》)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
(b)如果一方("转让方")拟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另一方有以与转让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等价格优先购买的权利。
转让方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其他方拟进行的转让的条款及条件。
如果在递交上述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另一方没有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视为该方同意此转让,该方承诺将签署所有必要的相关文件,并将促使其委派的董事亲自参加、通过代理人或通讯设备参加审议此转让事宜的董事会并投票赞成批准此转让的决议,或签署在董事间传阅的相关书面决议。
(c)如果一方希望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全部或部分出售给另一合营一方,且另一方也愿意购买该份额,则双方应聘请一家独立评估师采用行业评估方法对合营公司进行评估。
独立评估师应在[四十五(45)]日内完成评估。
在本条中,由独立评估师确定的价值为双方认定的合营公司价值。
但如果相关法律就国有资产的保全另有规定,双方可同意对上述评估价值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购买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全部或部分份额的价款计算方法如下:
以上述方式确定的合营公司的价值乘以转让方拟转让份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d)尽管有上述5.6条(a)、(b)款的规定,转让方可将持有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份额部分或全部按下列条款转让给其某一关联机构("关联受让方"):
(i)关联受让方应承担并全部履行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受让转让方对合营公司的任何股东债权];并且
(ii)转让方应承诺如果关联受让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方并不因此解除该义务,仍对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履行和任何违约所致的损失与关联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受让方和转让方应各自就前述事宜向合营另一方提交一份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令其满意的书面保证。
就依本条(d)款而进行的转让而言,另一方放弃其在5.6条
(b)款下的优先购买权及获得通知的权利,不可撤销地同意该转让,并保证将签署所有必要的相关文件,并将促使其委派的董事亲自参加、通过代理人或通讯设备参加审议此转让事宜的董事会并投票赞成批准此转让的决议,或签署在董事间传阅的相关书面决议(以适用者为准)。
5.7就出资设立限制物权
一方只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针对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物权。
5.8注册资本增资或减资
(a)合营公司任何增资或减资都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投票通过或一致的书面决议通过,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后,合营公司将增资或减资事宜在工商局登记。
除以下(b)款规定单方增资的情况外,双方应按照其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缴纳增资部分或分担减资部分。
(b)如果双方一致认为要使合营公司达到双方预期的经营、收入和利润目标,合营公司需要进行一次或多次增资以适应合营公司业务的发展。
双方拟按原有出资比例增资。
但如一方("拒绝方")无论什么原因拒绝按其原有份额增资,则拒绝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另一方可以单方面认缴所需要的新增资本的全部。
上述增资使双方出资份额发生变化的,依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处理。
拒绝方保证其将签署所有必要的相关文件,并将促使其委派的董事亲自参加、通过代理人或通讯设备参加审议该增资事宜的董事会并投票赞成使该单方增资生效的所有必须的或有帮助的决议,或签署在董事间传阅的相关书面决议(以适用者为准),
以便增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变更双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
(c)如果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比双方原来预期的规模有大幅度缩减,或合营公司持续遭受严重亏损,导致在双方商定的业务计划中所未预期的盈余保留负数,或在任何相关法律允许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按原有出资比例减资。
在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数额时,双方可聘请独立评估师采用行业评估方法,并/或考虑双方相互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对合营公司进行评估。
5.9额外融资
(a)合营公司可就投资总额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通过贷款融资。
合营公司可向国内外机构贷款。
(b)合营公司进行外部融资时,不得向贷款人授予任何权利,导致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占有任何份额或有权参与合营公司的经营。
(c)如果合营公司董事会依照第8.2(c)(v)条批准的外部融资需要以保证形式提供担保,并且双方同意对该融资提供保证,则(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双方应按当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分别各自对合营公司的义务提供保证。
5.10[股权份额递增
(a)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在[产业部门]产业,与合营公司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所有企业中,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份额大于乙方在合营公司中现持有的股权份额,经审批机关批准,乙方应有选择权(但无义务),可在任何时间通知甲方增加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至乙方通知中确定的百分比,该增加的份额可为当时中国相关法律或政府部门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之内的任何份额(包括最高限额)("乙方股份递增选择权")。
(b)乙方[根据独立评估师对甲方持有的注册资本份额进行的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结果([由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单方决定]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以乙方认可的形式和内容到国资委或相关财政部门(以适用者为准)备案。
]可通过以下方式增加乙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
(i)要求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相应份额,使乙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达到其向甲方发出的行使乙方股份递增选择权通知中具体确定的百分比;
(ii)双方同意对合营公司进行增资,使乙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达到其在乙方股权递增选择权行使通知中具体确定的百分比;或
(iii)合并采用第5.10(b)
(1)项与第5.10(b)
(2)项所述的方式。
(c)乙方依照第5.10条每一次增加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百分比的事宜,应在取得审批机关所有必要的相关批准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d)为避免疑异,在合营期间限内任何时间,乙方可全部或多次部分行使乙方股权递增选择权。
(e)为了使乙方每次依照第5.10条规定增加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百分比得以实现,双方应:
(i)促使其委派的每一位董事参加董事会并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出资以及/或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以适用者为准)并改变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事宜投票赞成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签署在董事间传阅的相关书面决议;
(ii)根据双方在本合同中达成一致的条款,同意并签署有关出资转让事宜的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协议;
(iii)签署应由双方签署的文件表示同意修改本合同及章程,以反映双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份额的变化;
(iv)促使其委派的每一位董事互相配合以获得审批机关就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及/或增资以及双方各自出资比例的变化事宜颁发的所有必要批准文件;
并且
(v)在乙方依据第5.10条行使乙方股权递增选择权时,促使其委派的每一位董事提供其他可能的协助。
]
6.业务计划和批准
6.1一般规定
合营公司应依照业务计划和本第6条[分期]开展业务。
[
6.2[一期]业务
合营公司应在营业执照颁发日后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早努力启动[一期]业务(任何情况下不
迟于[目标日期])];
6.3[二期]业务
合营公司应不迟于[目标日期]尽早努力启动二期业务;
6.4[三期]业务
合营公司应不迟于[目标日期]尽早努力启动三期业务;
6.5[四期]业务
合营公司应不迟于[目标日期]尽早努力启动四期业务。
]
6.6执行
为制订和执行业务计划,董事会应本着使双方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考虑所有可供选择的商业模式以及安排和开展合营业务的方式。
6.7设立批文
甲方应[乙方应以合理的努力协助甲方]及时地取得所有设立合营公司必要的设立批文和从事合营业务必须的后续批文。
6.8设立批准的程序
在不影响第6.7条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甲方应[,乙方应以合理的努力协助甲方]在营业执照颁发日或之前取得下列设立批文,包括:
(a)批准[一期]业务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b)批准本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
(c)批准其他附属合同(如果依照相关法律要求,应与前述各项同时获得批准);
(d)[由独立评估师对甲方出资的非现金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可调整之处进行调整;
(e)国资委或商务部对甲方在合营公司中出资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的确认函;]
(f)营业执照。
6.9附属合同和设立后的后续批文
在营业执照颁发日之后,双方应及时促使合营公司签署其为当事人一方的附属合同。
在营业执照颁发日之后,双方应尽力促使合营公司及时申请并获得后续批文。
6.10后续批文的修改
在合营期限内,如果开展合营业务有需要,双方应促使合营公司申请并获得所有对于第6.8条列明的设立批文和第6.9条列明的后续批文的必要修改文本,以及其他任何执照、许可证、批准和登记。
6.11批文效力的维持
双方应促使合营公司在合营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实施所有行为以维持合营公司设立、有效存续及从事合营业务而取得的所有批文的完整效力。
6.12文件提交前的认可
各方应确保为使合营公司取得设立批文或后续批文而提交给有关政府机关的所有文件中,在提交之前应得到另一方书面认可。
6.13与批文相关的交流
各方应确保与合营公司取得设立批文或后续批文有关的或合营公司设立及开展合营业务有关的一方与任何相关政府机关的交流,应在一方发出文件或收到相关政府机关文件(以适用者为准)后[三(3)]个工作日内复制并抄送给另一方。
6.14访问政府机关
各方有权参加与合营公司取得设立批文或后续批文有关或与合营公司设立及经营有关的所有经正式安排的对相关政府机关的访问、或与之磋商及电话会议。
各方应在与相关政府机关进行与合营公司设立及经营有关或与取得相关批文有关的任何非正式接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有关该非正式接触的书面报告。
]
7.双方负责的事宜
7.1甲方负责的事宜
除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外,甲方还应负责以下事宜:
(a)协助取得相关批文和附属文件所需的批准及登记(如有),及时(但无论如何在[三(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和合营公司(在其成立后)提供其就上述事宜从相关政府机关获得的函件以及其他与合营公司的成立、经营或合营业务有关的文件;
(b)协助合营公司取得其开展业务过程中不时需要的相关批文修改文本或更新文本;
(c)按照本合同第5.4条的规定缴付所认缴的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d)在营业执照颁发日之后,及时签署并履行该方为当事人一方的附属合同(如有),并且促使其每一关联机构签署并履行该关联机构为当事人一方的附属合同(如有);
(e)根据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处理合营公司不时委托的其他事宜。
7.2乙方负责的事宜
除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负责以下事宜:
(a)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付所认缴的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b)在营业执照颁发日之后,及时签署并履行该方为当事人一方的附属合同(如有),并且促使其每一关联机构签署并履行该关联机构为当事人一方的附属合同(如有);
(c)根据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处理合营公司不时委托的其他事宜。
8.董事会
8.1董事会的成立
(a)董事会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颁发日成立。
(b)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名董事由甲方委派,[]名董事由乙方委派。
(c)每一名董事任期三(3)年,经原委派方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某一董事的委派方可以自行决定更换该名董事。
如果因为某一董事退休、辞职、生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者某一董事的原指派方将其撤换而导致该职位空缺,原委派该董事的一方应委派一位继任董事,其任期为该董事任期内剩下的时间。
(d)董事长("董事长")由[方]委派的一位董事担任,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方]委派的一位董事担任。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当董事长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时,董事长应依照本合同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定副董事长[或另一名董事]临时履行其职责。
(e)一方委任的董事应为人正派,并具有相应的经验,例如有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政府官员或其他类似职务的经历。
董事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有关董事资格的规定,包括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格要求。
委派董事的一方应在委派或撤换董事时书面通知另一方(董事会成立之后,还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该方所委派的初任董事的姓名、职务以及国籍。
每一位新董事候选人的履历以及资格情况的简介也应附于委派通知之后。
每位董事的委派或撤换应在下一次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举行之时,提交董事会核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委派董事或撤换董事的事宜在公司的记事簿
中记录,并且向工商局登记。
(f)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后委任一位董事会秘书,任期三(3)年。
董事会秘书必须是责任心强且有阅历的人士,并且中英文说写流利。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督导下,按照本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应从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管理人员中选任,但可以是公司的雇员或某合营方的雇员。
董事长经与副董事长协商,可续展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也可以随时撤换。
(g)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每一位董事,均按照相关法律以及董事会制订的职业道德规章(合称"相关道德规章")对公司承担信托义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董事任职并无报酬[,但其履行董事职责或执行董事会分配的任务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例如往返机票以及合理的住宿费用,应由公司按照董事会不时制订的政策和指南予以报销。
]
(h)董事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执行董事会分配的任务过程中本着诚信原则实施的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该行为属于故意的不当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行为和/或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行为的除外。
除以上条款另有规定外,合营公司将对董事因代表合营公司实施职务行为而导致的任何索赔予以补偿。
8.2董事会的职权
(a)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b)下列事宜应在经过正当程序召集的董事会会议上,由每一位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或通讯设备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i)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ii)合营公司与其他公司或法人合并或合营公司将其资本或资产投资于另一个法人或组织;
(iii)合营公司的终止或解散以及随后的清算;
(iv)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转让;
(v)合营公司与某一合营方或其关联公司之间的重大合同的订立或重大修改,但附属合同以及双方在日常业务中彼此通过独立谈判签订的合同除外;
(vi)相关法律规定须由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宜;及
(vii)依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须经董事会通过一致决议批准的其他事宜,或者根据董事会一致决议规定,须由董事会一致决议批准的其他事宜。
(c)下列事宜在经过正当程序召集的董事会会议上,由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或通讯设备出席的董事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i)审批公司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年度利润分配计划以及提取储备金、企业发展基金、以及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时间、金额和用途;
(ii)审批公司的年度生产和经营计划;
(iii)审批公司就财务账户管理、法律文件签署、相关职业准则和规范以及其他重要事宜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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