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输线路代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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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线路代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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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线路代维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传输线路代维合同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公司】
【】年【】月【】日于【】
目录
第一条合同标的3
第二条代维期限3
第三条合同价款4
第四条代维服务考核确认4
第五条支付与结算4
第六条双方责任5
第七条维护技术资料和维护材料的移交及管理7
第八条安全生产和通信保密9
第九条分工界面10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10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1
第十三条质量考核补充内容12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2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14
传输线路代维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委托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第一条合同标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合同所约定的光缆维护服务。
2、乙方所代维的段落及数量详细清单见“附件一:
代维段落、数量及费用”。
3、乙方提供的维护服务内容包括线路(含所有维护用料)。
乙方日常维护、故障抢修工作及迁改割接流程必须严格按《一干、二干光缆代维技术规范》(附件二)、中国移动、西藏移动相关管理规程以及信息产业部有关通信线路维护标准和规定执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本合同规定执行),完成日常维护、巡检以及抢通和割接等工作。
第二条代维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对干线光缆进行代维的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本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3.2上述价款包括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维服务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根据代维服务考核结果按比例转帐支付。
3.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代维服务考核确认
每月初,甲方根据乙方上月代维服务情况,对乙方上月代维服务评分,经双方确认后作为代维服务费支付依据。
第五条支付与结算
5.1甲方应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额,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5.2代维服务费的支付:
甲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对乙方每月代维服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代维服务费,每月支付一次。
5.3按考核结果实际支付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5.3.1总分在95分及以上,不扣除维护费;
5.3.2总分在90-95分之间,以95分为基准每低1分扣除当月代维费的0.5%;
5.3.3总分在85-90分之间,以95分为基准每低1分扣除当月代维费的1%;
5.3.4总分在80-85分之间,以95分为基准每低1分扣除当月代维费的2%;
5.3.5总分在75-80分,以95分为基准每低1分扣除当月代维费的3%;
5.3.6总分低于75分,费用以95分为基准每低1分扣除当月的代维费的4%;
月度总评分低于75分,代维方应提出相应的维护质量、故障处理整改方案,并实施整顿治理。
本条所指的分值界线,如85-90分,是指大于85分小于等于90分。
5.4支付方式:
每月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考核结果将上月实际应支付费用的付款书面通知单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书面通知单并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后的上季度所得维护费支付给乙方。
5.5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5.6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7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8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5.9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10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通过端站、再生中继站及网管监控设备或通过例行测试发现线路异常时,应尽快判断故障区间,立即通知乙方。
6.1.2紧密配合乙方维护人员完成对故障点的查找及对故障的处理工作。
故障恢复后,乙方应对光缆进行测试、甲方对结果进行验证,并做出记录(包括故障起始时间、地点、原因、处理经过、处理人员等)。
6.1.3每月针对乙方上报的月维护报表,对乙方维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后及时向乙方通报结果。
6.1.4光缆需要迁移或者大修、改造时,由乙方编制工程计划及工程预算提前【天】报甲方审定,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6.1.5遇有不可抗力情况,乙方因抢修的需要不能及时将抢修方案报甲方审定时,可预先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实施。
乙方抢修工程完成后,向甲方补报施工方案,如属于线路大修、改造范围,甲方审核后应支付相应工程费用。
6.1.6由于外部人为问题引起甲方光缆中断(造成损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向肇事单位索赔。
所得赔款中属材料费、电路损失费归甲方所有。
在乙方收到肇事方的赔款后【天内】将属于甲方的费用拨给甲方。
6.1.7如因甲方新增基站、纤芯引接等原因需对乙方代维的光缆进行割接,甲方应提前向乙方通报。
6.1.8同沟分缆敷设光缆需迁改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迁改工程施工,甲方收到乙方线路迁改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对所迁改的线路进行核实,【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标准提供迁改工程预算,落实工程施工合同。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电路中断等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6.1.9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纤芯测试及故障抢修,发生故障时甲方无人配合造成乙方无法进机房测试,则扣减相应考核时间。
6.1.10向乙方维护人员出入相关维护区域提供方便(提供临时出入证或建立专门联系渠道)并给予配合。
6.2乙方责任
6.2.1必须保证本代维协议范围内的甲方光缆线路的安全。
6.2.2必须保证本代维协议范围内的甲方光缆线路维护质量指标及要求。
6.2.3协助甲方检查维护协议的执行情况。
6.2.4代维线路故障抢代通时限,按第四条第八项相关规定执行。
6.2.5大修周期、项目、内容、技术要求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周期、项目等资料见附件【】)。
6.2.6迁移改造或抢修时,乙方应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要求,做好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相关的人员、财产安全,并做好与其相关连的光纤、光缆、管道的连接。
施工过程中,应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
涉及甲方机房的施工工作,必须有甲方人员在场方能施工,乙方应确保甲方设备的安全。
6.2.7乙方应在抢修工作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将抢修报告(包括故障起始时间、地点、原因、处理经过、处理人员等)书面提交给甲方,【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
6.2.8乙方在施工和维护工作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及赔偿。
6.2.9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代维线路的损坏,其修复费用(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由乙方承担,并在规定的故障时限范围内负责抢代通直到修复。
6.2.10甲方因故要求乙方对甲方光缆进行测试时,乙方应在【个小时内】完成,确认甲方光缆是否损伤;若光缆有损伤,乙方应派人员沿线检查,故障现场留人员【小时】看护,并尽快作好割接方案报给甲方。
6.2.11由于外部人为问题引起光缆中断,造成甲方电路停用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肇事单位索赔。
索赔后乙方应把相关发票或票据复印件一份交给甲方,所得赔款中属材料费、电路损失费归甲方所有。
在乙方收到肇事方的赔款金后【天内】将属于甲方的费用拨给甲方,或双方协商在代维费用中扣除。
6.2.12甲方一级干线光缆需要进行迁改割接时,乙方应在提前【个工作日】将割接方案报给甲方,并提前【天】做好割接的准备工作;甲方二级干线光缆需要进行迁改割接时,乙方应在提前【个工作日】将割接方案报给甲方,并提前【天】做好割接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维护技术资料和维护材料的移交及管理
7.1维护技术资料的移交及管理
7.1.1在签订代维协议后,甲方应将代维线路的技术资料、工程竣工资料交付给乙方。
7.1.2乙方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日以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通报维护工作情况和资料变更情况,并保管好资料变更前的原始资料。
7.1.3代维期届满时,乙方应将代维线路的技术资料、工程竣工资料或相应的电子资料全部交还给甲方。
7.2维护材料的移交及管理
7.2.1光缆线路移交乙方代维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维护备料分屯方案,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光缆维护备料(含接头盒)。
该维护备料的产权属甲方所有,由乙方代为保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备料损毁或灭失的,乙方应按甲方购买该材料价格的两倍进行赔偿。
7.2.2甲方移交的维护材料禁止露天堆放,乙方应有专门仓库屯放维护材料。
7.2.3甲方移交维护材料给乙方后,光缆割接、故障抢修时材料搬运由乙方负责。
7.2.4维护材料使用时,乙方应作好使用日期、使用量、使用说明等记录,使用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日】以报表形式通告甲方。
维护材料不足时,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及时补充维护备料。
7.2.5甲方屯放在乙方处的维护材料仅在甲方光缆线路上使用,乙方无权挪作它用,甲方有权对光缆维护备料使用情况进行核实,一经发现维护材料无故缺少,甲方有权按购买材料价钱的双倍从乙方代维费用中扣除相应款项。
7.2.6代维期届满时,乙方应将代维线路的维护材料剩余部分交还给甲方。
第八条安全生产和通信保密
8.1安全生产
8.1.1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检查,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
维护人员应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
8.1.2在光缆线路的查修或割接时,或在进行光纤通道全程传输总损耗测试时,被测光纤与OTDR连接之前,乙方应通知该中继段对端局站的监测人员,取下ODF架上或者光盘上(无ODF架)与之对应的连接尾纤,以免光盘的可能损坏。
8.1.3在人孔中进行作业之前,乙方先应查实有无煤气、沼气等有害气体。
当发现时,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将之排尽方可下人孔。
事后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督促其杜绝危害气源。
8.1.4严格遵守光缆储运、挖沟、布放及杆上作业等安全操作规定。
8.1.5在市区、公路、铁路、高空或水面上作业时,应遵守市区、道路、高空或水面工作的安全操作规定,设立有关的各种信号标志,确保作业和人身的安全。
8.1.6防范各种伤亡事故(如电击、灼伤、中毒、倒杆或坠落致伤等)的发生。
8.2在施工和维护工作中,乙方应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相关的人员、财产安全。
8.3乙方在施工和维护工作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及赔偿,如因此使甲方受到起诉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行政罚款等)。
8.4通信保密
8.4.1乙方维护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保密规则》和双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定。
8.4.2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窃听,收录机线设备中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窃听,收录条件。
8.4.3乙方对涉及甲方使用机线设备的通信值勤文件及有关的代维资料、图表应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未经甲方通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
若违反本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代本协议维总费用%】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8.4.4严格保密制度,增强保密观念,杜绝泄露通信机密。
8.5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双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部分、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和资料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并且上述信息披露只能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所为。
同时双方应要求获取保密信息的一方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分工界面
甲方以及乙方的维护责任分工界面按附件二执行。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10.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
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等双方均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且足以引起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执行的原因,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
10.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对方。
10.3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10.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12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执行问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除合同第十条不可抗力原因外,如甲方不能得到合同规定的维护服务,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违约赔偿。
11.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维护费,如逾期不支付,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额【0.5‰】的逾期违约金,直到付清维护费为止,逾期违约金随拖欠维护费一同支付。
如甲方欠付乙方维护费逾期【2个月】,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并追缴上述费用。
11.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意条款应视为违约,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发出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20日内纠正该违约行为。
如违约方20日内没有纠正,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此合同,而且无须通知对方。
任何情况下,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1.4如果乙方在代理维护执行期内,因某种原因而连续三个月未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光缆线路和SDH设备运行指标要求,或其它原因无法保证传送网安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11.5如乙方因操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11.6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1.7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1.7.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11.7.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1.7.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1.8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12.2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2.2.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2.2.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2.4本合同全部/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质量考核补充内容
13.1光缆线路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集团公司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按规定,二干光缆线路抢通时限为【4小时】,本地网光缆线路抢通时限为【6小时】。
13.2其它核考内容按“附件二、第六章代维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4.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4.2第三方不受益。
除双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4.3整体合同。
本合同主体文本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双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条款、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4.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
14.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4.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4.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4.8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4.9费用。
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4.10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4.11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4.12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4.13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其他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4.14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4.15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代维段落、数量及费用表
附件二、一干、二干光缆线路代维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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