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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
救护车撞人求免责引热议:
生命安全最该享有优先权
正文:
苏州一救护车闯红灯撞死电动车主,交警称责任认定在讨论中
2019年6月21日下午5点多,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那么,事发现场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6月21日下午5点37分许,在苏州市人民路和南环西路路口,63岁的戴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此时正值绿灯。
然而,就在他的电动车刚刚驶过斑马线时,被由东向西行驶在斑马线上的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的一辆120救护车撞倒,他当时即陷入昏迷,并很快就被这辆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
“大概是傍晚6点40分,我接到通知赶往医院。
我父亲在经历了2个多小时的手术后转到ICU监护室。
次日上午10点多,父亲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的报告为重症颅脑外伤。
”戴某的女儿戴小姐伤心地告诉记者,父亲乐观向善,从当地一家单位退休后,每天上午出去锻炼身体,傍晚时到一个朋友的店里帮帮忙,事发时他正在去店里的途中。
戴小姐说,她从来没有想到,跟自己相依为命几十年的慈爱父亲,突然之间就这么阴阳两隔。
“我的心都碎了,不知道怎么面对。
”戴小姐对记者回忆称,当看到父亲冰冷的身躯从ICU推出来时,父亲衣服上还有多处血渍,脚趾、鼻子上的伤口也没有清创缝合,那种打击让她至今仍未能从失去父亲的伤痛中走出来。
戴小姐说,当确定是救护车闯红灯时,心里多少有些宽慰,毕竟父亲的死可以有说法了,他是正常行驶,没有闯红灯。
但当听到120救护车司机的说法后,戴小姐又几乎陷入了绝望的境地。
该司机李某称,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
“120救护车的司机李某说我父亲虽是正常行驶,但没有听从现场交警的管制,他车辆上有行车记录仪。
”戴小姐气愤地说,他们家属观看了现场的视频,证明现场并没有交警,李某在撒谎。
而在后来的交涉中,交警发现该车的行车记录仪根本读不出来,形同虚设。
记者获得了事发当时的一段视频,这段标明为“苏州姑苏吴门桥:
南环路-人民路口西南角”的视频,完整且清晰地记录了事发前后过程,画面显示(2019年6月21日):
知情人称:
救护车或存三点疑惑,可能涉及事故定责
“我们怀疑救护车存在三大过失。
其一,在横穿斑马线至非机动车道时,对处于弱势群体通行的车道,救护车没有缓行,未确保安全;其二,救护车左拐弯发生撞击之时,其形成的态势有“追尾”之嫌;其三,该救护车在闯红灯通行时,怀疑没有拉警报,未尽到提醒车辆、行人避让的职责。
”一位向记者提供视频的知情人说。
记者看到,事发时戴某骑行在非机动车道的最外侧,当他经过斑马线时,其左侧还有车辆。
按照戴家人的说法,戴某的可视范围应该在正前方,余光之处的救护车可能被忽略;此外,当戴某前行至跟救护车同一条直线上时,两者相距约三到四米,只要救护车速度稍慢一点,双方绝对不可能发生碰撞。
“这有两个盲区,一是戴先生左侧有小车,当他驶上斑马线之前,视线极有可能被挡住。
而与此同时,直行闯红灯穿越斑马线的救护车,因其车身高大,司机位于左侧,位于右前侧的戴先生可能在司机的视觉盲区之内。
”这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且就视频来看,戴某已经越过了斑马线,而该救护车是在其后方拐弯的。
对于救护车当时是否拉了警报?
为证实此事,戴家人在事发路段寻找当时的目击者,有目击者称似乎没有听到。
为此,戴家人连续“跟踪”了吴中人民医院所属的多辆120救护车,前后长达3天,并拍摄了视频,发现该车型多次在接任务时没有拉警报。
争议焦点:
救护车当时是否执行紧急任务、是否拉了警报成为此案争议焦点
记者查询发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不受规定限制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执行紧急任务,其二是确保安全。
此外,记者发现该条款下的“条文注释”标明:
“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
“很显然,不仅交警有记录,我们自己走访也有答案,就是当时该辆救护车上运载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市民,医生也进行了包扎处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我们判断不会危及伤者的生命,应该算不得是紧急任务;其次,在非机动车道上拐弯,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了类似‘追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最后,它没有拉警报。
由此我们有理由认定,在这次事故中,该救护车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戴小姐说,更不能让她忍受的是,吴中人民医院相关领导对她及家人冷漠的态度。
7月21日,苏州市姑苏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民警组织戴家人跟医院方面见面,准备就事故进行协调。
然而,令戴家人失望的是,当时只有救护车司机来了,院方没有任何人到场。
“医院甚至都没有对我父亲进行临终护理,身上的血迹、创口都没有整理。
”戴小姐说,在事故发生后的十几个小时里,她没有见过医院领导或工作人员出面说明情况。
“先说现场有交警管制,被戳穿后又说车辆有行车记录仪,等交警事故调查时又说行车记录仪根本没有用,设备有问题。
”戴小姐质疑道,今年2月买的新车,记录仪有问题为何到了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才发现?
记者采访:
医院不回应,交警称责任认定正在讨论中
记者从一份由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出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上看到,鉴定意见为“死者戴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动能衰竭而死亡。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医务科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医院正跟家属在商谈,但对于进一步的情况,该工作人员以不能核实记者的身份为由挂断了电话。
而记者多次联系当事司机李某,他以现在头脑太乱为由,所有事项由院方负责回答。
7月22日下午3点多,姑苏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事故正在处理之中,这几天就会出责任认定报告,更多的详情不方便透露。
(原题为《救护车闯红灯,斑马线上撞死六旬老人!
司机称:
执行紧急任务可免责》)
救护车撞人究竟有没有责任?
昨日,“救护车闯红灯,斑马线上撞死六旬老人”的话题上了微博热搜。
网帖上说,不久前,在苏州市人民路和南环路交叉口,一辆闯红灯的救护车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电动车车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情究竟如何?
昨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救护车闯红灯
斑马线上撞倒电动车
昨日,微博上一段吴中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闯红灯撞人的视频引来众多网友关注,视频中显示,一辆闯红灯的救护车车头撞上了一辆电动车。
为此,记者联系了吴中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吴桢,他告诉记者,事发当天,该院救护车接到120中心的出车电话,前往南环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接收外伤病人,在转院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根据该院向记者提供的《交通事故情况汇报》:
6月21日17:
50,该院的120救护车正急诊转运一名左腿外伤患者,由南向北闯红灯通过人民路和南环路交叉口时,撞上了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骑着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戴先生,患者出现了重度颅脑外伤。
“事故发生以后,医院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抢救,也请苏大附一院脑外科的专家协助手术,但是由于伤情比较严重,患者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我在这里代表院方向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吴桢告诉记者。
死者生前性格开朗
出事地为每日必经之路
“我一闭上眼睛,就是父亲被医生从重症监护室推出来、浑身都是血迹的场景,如今,父亲再也回不来了。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死者的女儿戴女士,她告诉记者,父亲今年63岁,性格开朗,为人直爽,近几年每日坚持锻炼,身体非常健朗。
退休后,父亲每天会花4个小时,到朋友开的超市帮忙守店,事发当天,他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前往朋友店中,不料发生了意外。
“我十岁的时候,父母便离婚了,我一直和父亲相依为命,父亲退休前在单位的保卫科工作,一直本本分分,没想到出现这样的意外。
”戴女士说,她希望院方能尽快给一个说法,以告慰其父的在天之灵。
针对死者戴先生的善后事宜,吴桢表示,他们第一时间垫付了患者的医药费和丧葬费,同时也第一时间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汇报,医院领导班子多次开会讨论,目前肇事司机已被停职,但是双方目前在赔偿金额上未达成一致。
交警部门出具最终责任认定书后,“医院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此事。
”吴桢说。
救护车撞人是否担责
等待责任认定书
本是抢救生命的救护车,却在执行任务时发生了撞人事故,网帖发出后,网友对事故最大的争论点就是救护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大多数网友表示,救护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也有小部分网友认为,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一定特权。
对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
他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可以看出,救护车行使优先通行的权力是有一定前提的,首先是要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过程中,其次要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此外要确保安全。
”姚丹表示,按照以往法院的判例,如果救护车没有执行紧急任务,没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没有确保安全,救护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目前网上视频还无法证明此次救护车是否合理行使优先通行权,要等待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
(苏报融媒记者李静)
谁对谁错?
救护车闯红灯撞上6旬老人,医院冷漠处理要求免责
导语:
作为一名公民理应遵纪守法,对于弱者进行帮扶,维护治安。
更是应该站在一个正义的立场上,对社会事件进行评价。
但是最近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让众多网友们模棱两可,分不清谁对谁错。
事情还要从戴小姐的求助说起。
据悉,在6月21号下午5点37分左右,在苏州市人民路和南环西路路口,戴小姐的父亲年近63岁的戴老汉骑着一辆电动车,在此时是在绿灯的状态下正常行驶。
却不想在过马路的时候拦腰迎来了一辆救护车将他撞倒在地。
之后由这辆救护车送往医院,但是不幸的是,戴老汉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动能衰竭在次日上午10点多抢救无效死亡。
原本在知道自己父亲是在正常行驶的状态下被救护车闯红灯撞到时,她心里还有些许欣慰,毕竟父亲的死至少有一个说法。
但是没想到医院对于自己父亲的死亡之解释为:
120为特殊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闯红灯撞了人不负任何责任为由进行推脱。
这戴小姐怎么也接受不了,便想找医院讨一个说法。
并且救护车司机告诉戴小姐虽然她父亲是正常行驶,但是却没有受到交警的管制。
不过这个说法在之后的调查过程中被戳穿了。
因为当时据目击者称路口并没有交警,而且这辆救护车在闯红灯时并没有拉警报。
并且在戴小姐和记者的多方侦查下,发现这辆救护车在多次的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都存在没有拉警报的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不受规定限制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执行紧急任务,其二是确保安全。
并且该条款下的“条文注释”标明:
“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
很显然救护车的这做法不够严谨。
并且这件事情还存在着很大的疑惑。
按理来说戴某在过马路的时候可能会看不到救护车,但是救护车在闯红灯的时候就没有看看马路上的车吗?
当然不排除视线盲区的问题。
并且当时车上只有一名患者腿部受伤,并且已经进行过包扎处理,所以够不上执行紧急任务。
此事一经出来就收到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表示:
给救护车让行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如果有拉响警报,那救护车没错。
因为我们应该给特种车辆让行,这是一种职责。
但是如果并没有拉响警报,并且不是紧急事件的情况下就要另当别论了。
并且医院的这种态度和救护车司机的说法过于牵强,真的是令人伤心。
最后,对于这件事情笔者想说:
所谓救护车就是救死扶伤的,但是也不能打着救死扶伤的名义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
车上救的一条生命,但是道路上也是生命,生命不分贵贱。
而且身为特种车辆要摆正自己的地位,我们对于救护车是充满敬畏的,请不要罔顾我们的敬畏。
另外希望各位在行驶过程中可以多留意来往车辆,不要造成车祸。
网友热议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老人求免责生命安全最该享有优先权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7-2507:
02:
56
[摘要]近日,网上爆出苏州一辆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在闯红灯转弯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致63岁的车主身亡。
救护车司机称120属于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应免责。
>>网友热e
■啊_德歌: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你闯红灯、闯单行,怎么都行。
■壹跟断弦:
为了救人而杀人,我说不是本末倒置,你信吗?
■留胡子显脸瘦:
你这急于摆脱责任没有一丝丝歉意的理直气壮是从哪里来的?
可以闯红灯是给你救人的特权,不是给你横冲直撞滥用的特权。
■琳威不惧1:
个人意见,在警报灯拉响的情况下,不论车辆还是行人还是电动车之类的都应该自行避让,否则后果自负应该的,要不搞什么警报灯作为提醒。
>>华商君曰
救护车有闯红灯的特权本是为了尊重与守护生命。
毕竟,对于一些需要急救的病人而言,抢先一秒有可能赢得一线生机。
救人可敬,毋庸置疑。
但是,和时间赛跑抢救生命时,绝不能罔顾交通安全。
这一点从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救护车享有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生效,且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而救护车司机撞人致死后的免责说辞,非但缺乏法律支持,更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和怜悯。
救护车享有的道路优先权是法律赋予的保护生命的积极手段,而不是逃脱责任的借口。
任何时候,生命安全都是最该享有优先权的。
近日,网上爆出苏州一辆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在闯红灯转弯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致63岁的车主身亡。
救护车司机称120属于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应免责。
而死者家属指出救护车没有缓行,也没有拉警报,且伤者伤情不重,不算紧急任务。
6月21日下午,在苏州市人民路和南环西路路口,63岁的戴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此时正值绿灯,就在他的电动车刚刚驶过斑马线时,被由东向西行驶在斑马线上的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的一辆120救护车撞倒,他当即陷入昏迷,并很快就被这辆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
戴某的女儿戴女士说:
“大概是傍晚6点40分,我接到通知赶往医院。
我父亲在经历了2个多小时的手术后转到ICU监护室。
次日上午10点多,父亲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的报告为重症颅脑外伤。
”当听到120救护车司机李某称,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戴女士几乎绝望了。
戴家人在事发路段寻找当时的目击者,有目击者称似乎没有听到警报声。
戴家人又连续3天“跟踪”了吴中人民医院所属的多辆120救护车,并拍摄了视频,发现该车型多次在接任务时不拉警报。
“当时该辆救护车上运载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市民,医生进行了包扎处理,是小碰撞引起的,我们判断不会危及伤者的生命,应该算不得是紧急任务;其次,在非机动车道上拐弯,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最后,它没有拉警报。
由此我们有理由认定,在这次事故中,该救护车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戴女士说。
目前,事故正在处理中,交警称不久会出责任认定报告。
据《扬子晚报》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老人求免责:
生命重要,还是交规重要?
2019-07-2510:
18
近日,苏州一辆救护车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闯红灯转弯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致60多岁的车主身亡。
救护车司机称120属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应免责。
死者家属指出,救护车没有缓行,也没有拉警报,未确保行人安全,且伤者伤情不重,不算紧急任务,应负全责。
交警称将尽快出责任认定报告。
为什么求免责呢?
很简单,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人员死亡的,如果驾驶人员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要坐牢。
那么免除责任呢?
很显然,没有法律责任,最终就是保险公司无责赔付10%的赔偿。
这对于一个正常过马路的人来说,这样算公平吗?
救护车闯红灯撞人该不该负全责?
从法律层面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救护车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确保安全是前提,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执行紧急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救护车撞死人无责吗?
别忘了还有一个特别通行权的前置条件|明嘴说事
文丨殷国安
6月21日下午5点多,在苏州市人民路西侧的路口,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车头左侧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在此次事故中,120救护车究竟如何担责、司机又面临何种处理,都成为争议的焦点。
首先要说的是,被撞死的老人自己并没有违规,他是在绿灯的情况下通过斑马线的。
那么,闯红灯横穿斑马线的120司机要不要担责?
对此,司机自己说,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
确实,我们都知道,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是可以不受有关规定的制约,发生事故也是可以免责的,这就是所谓“特别通行权”,说白了就是赋予其通行的“特权”。
但是,这种“特别通行权”和“责任豁免权”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而具体的解释还是要回到法律条文本身。
特殊车辆的“特别通行权”其实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
细读规定可知,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不受规定限制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执行紧急任务,其二是确保安全。
那么,该救护车撞死人,是否符合“特别通行权”的内涵,是否可以免责?
一是,此次救护车闯红灯属于“执行紧急任务”吗?
据说,当时该辆救护车上运载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市民,医生也进行了包扎处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不会危及伤者的生命,应该算不得是紧急任务。
二是,即使可以认定为是执行紧急任务,但救护车突破一般行车规定的前提是“确保交通安全”。
现在把人都撞死了,显然不属于“特别通行权”保护的范围了。
具体说,救护车在行使特别通行权时,其操作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条文注释”标明:
“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现在可以证实的是,该救护车在闯红灯,且有人正在绿灯情况下通过斑马线时,并没有拉响警报,警示其他人和车避让。
那么可以说,救护车对可能撞人采取了放任态度,是对特权的过度行使。
现在,交警对于责任的认定还没有作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这里的救护车并不能因为“特别通行权”而免责,甚至起码是承担主要责任,不排除承担全部责任。
此次事故暴露了一个问题,即对特殊车辆的特别通行权的理解和执行,需要更加准确全面。
此前的一段时间,社会车辆拒绝避让消防车、救护车的情况比较频繁发生,人们希望社会车辆主动守法,避让特殊车辆;现在看来,对特殊车辆的司机也要加强教育,正确行使特别通行权,不可过度行使权利,以为自己就是高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者。
事实上,社会上一些人不尊重特别通行权,也与少数司机的权力滥用有关,一些救护车在非紧急情况下招摇过市,驱赶社会车辆,人们知道真相后产生不满情绪,这也导致一些人不愿让道的原因——其实有点像“狼来了”的故事。
所以,特殊车辆也好,普通车辆也好,大家都要回到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办事,违法者都应该得到惩处。
救护车撞死人,优先通行权不等于“免责特权”
曲静通幽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生命财产的事情可不是小事儿。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特种车辆,比如:
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往往都会全速行驶,其他车辆和行人也知道应当避让。
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而且也是每个公民素质的一种体现。
可一旦这些鸣着警报一路狂奔的特种车辆犯了错,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样也会被依法追责。
6月21日下午5点多,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据媒体报道,事发时戴某骑行在非机动车道的最外侧,当他经过斑马线时,其左侧还有车辆。
按照戴家人的说法,戴某的可视范围应该在正前方,余光之处的救护车可能被忽略;此外,当戴某前行至跟救护车同一条直线上时,两者相距约三到四米,只要救护车速度稍慢一点,双方绝对不可能发生碰撞。
如上述说法属实,救护车明显要担责。
但救护车司机李某却认为,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
这位救护车司机,可谓完全曲解了相关法律条文。
无知才胆大!
司机不懂交规,不能不说也是酿成这起悲剧的重要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使路线、行使方向、行使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救护车是特种车,但它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由此可知,特种车辆应确保安全方可优先。
本案中,别说救护车上的病人只是一位脚部受伤者,司机执行的算不算是“紧急任务”都值得商榷(特种车辆在没有紧急任务时,并无特权,必须按道行驶);退一步说,就算救护车上是一位高危病人,司机仍然要担责。
道理很简直,你不可以为救一个人而置另一个人的生命于不顾。
至于如何担责?
救护车是负责运输病人到的车,如果救护车撞死人,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驾驶人有过失的,可能触犯了刑法,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就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而言,司机开救护车是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司机存在主观过错的,那么,医院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主张向司机索赔。
救护车撞死人,司机如果有重大过失的,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是要被判刑的。
在遇到消防车、救护车和警车的时候,其他车辆和行人最好还是躲着点,但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并不等于“免责特权”。
文/郑智银
齐鲁晚报:
救护车优先通行权不是“免责金牌”
晏扬
2019年07月25日09:
20 来源:
齐鲁晚报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一直持续到现在。
上月21日下午5点多,在江苏苏州市人民路西侧路口,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一辆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在此次事故中,救护车究竟如何担责、司机又面临何种处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引起争议的是救护车司机李某的一番话:
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
这番话可以作两种解读:
其一,如果李某真的这样认为,那显然是非常可怕的,救护车司机抱着这种错误认知开车上路,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则是必然的;其二,如果李某是拿这话忽悠死者家属,那无疑是极不厚道的,为推脱责任信口开河,简直是把死者家属当傻子。
救护车拥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特别通行权),但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优先通行权亦不例外。
具体法律规定来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很显然,救护车行使优先通行权的前置条件至少包括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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