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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欧 盟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7年,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也是中国的第三大外资来
源地;中国则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7年中国和
欧盟双边贸易额达3561.5亿美元,同比增长27.0%。
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2451.9亿美元,同比增长29.2%;自欧盟进口1109.6亿美元,同比增长22.4%;中国顺差1342.3亿美元。
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零部件、服装及衣着附件、电话机、钢材、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家具及其零件、鞋类、船舶以及二极管及类似半导体器械等。
中国自欧盟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械、电器及电子产品、飞机、汽车及零部件、塑料、有机化学品、钢铁制品、铜及其制品、牛马皮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公司在欧盟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73.6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14.3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7年,经中国商务部核准或备案,中国在欧盟的非金融类对
外直接投资额为5.0亿美元。
2007年,欧盟在华投资项目2487个,实际使用金额39.5亿美元。
截至2007年底,欧盟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27937个,实际投入571.4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20世纪50年代,欧共体开始经济一体化进程。
1968年7月1日,欧共体实现关税同盟,1993年欧共体建立了欧洲统一大市场。
1999年1月1日,欧洲单一货币正式启动,标志着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
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共10个国家正式加入欧盟,欧盟成员扩大为25国。
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成员扩大至27国。
此外,欧盟已开始与克罗地亚和土耳其进行入盟谈判。
在50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中,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
《欧共体条约》第133条是欧盟实施共同贸易政策的法律依据。
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条约》将共同贸易政策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
2007年12月13日,欧盟27国签署《里斯本条约》,对《欧共体条约》进行修改,简化了欧盟决策的制定程序、扩大了管理领域,并加强司法合作。
该条约第188C条取代了原《欧共体条约》第133条。
根据第188C条的规定,共同贸易政策应该建立在各项统一政策的基础上,主要涉及关税税率的修改、缔结关税协定以及与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的贸易协定、知识产权的商业贸易方面、外国直接投资、统一的自由化措施、出口政策、针对倾销或补贴行为采取的保护贸易的措施等方面。
目前,《里斯本条约》的生效还需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批准,如能在2008年年内得到各成员国批准(议会批准或全民公投),该条约将能按计划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主要分为进口贸易法规和出口贸易法规两大部分,法律文件主要采取规则、指令和决议的形式。
欧盟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审计法院等。
目前,欧盟在制定共同贸易政策(包括对外开展贸易协定谈判)时,首先需由欧委会提出相关建议,并经咨询133条款委员会后,再由欧盟理事会(有时需与欧洲议会经过“共决程序”)做出决定。
根据《里斯本条约》的规定,欧洲议会在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享有与欧盟部长理事会大致相等的权力,两者都可以修改法案,都可以否决法案。
欧委会下属的贸易总司负责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实施和管理。
2007年1月1日起,欧委会贸易总司进行了大规模机构调整。
调整后的贸易总司共设九个司二十七个处。
新设立五个地区处,分别是远东处、美洲处、北非中东处、欧洲(非欧盟国家)中亚处、东盟、印度和韩国处。
中欧经贸事务由远东处负责。
此外,新设立了产业处,负责管理钢铁、造船、化工、焦炭、汽车、纺织品和鞋类等多个工业部门的对外贸易事务。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欧盟实行共同关税政策,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
1987年,欧盟
颁布了《关于关税和统计术语以及关于共同海关关税的第(EEC)2658/87号理事会规则》,建立欧盟统一关税税率,包含欧盟对外贸易适用的所有海关税率和共同体规则。
该规则是欧盟在关税方面的基本法律。
1992年,欧盟颁布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欧盟海关法典》”),对共同海关税则、原产地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并于1993年颁布《关于执行〈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454/93号欧委会规则》(以下简称“《海关法典执行规则》”)。
根据WTO统计,2006年欧盟海关税则共有9843条税目,其中26%的税目为零税率税目,90%的税目为从价税;3.4%的税目受到关税配额管理,主要涉及农产品。
2007年2月28日,欧盟颁布了《关于修改〈海关法典执行规则〉的第(EC)214/2007号欧委会规则》。
根据原《海关法典执行规则》的规定,产品配额使用量达到最初配额量75%的产品被认为具有重要性,这些产品的进出口将受到监控。
此次修改放宽了该项标准,规定使用量达到最初配额量90%的产品才被认为具有重要性,并且规定一旦产品进出口受到监控,欧盟成员国每周至少向欧委会提供一次海关放行的自由流通产品的
报关数据或出口申报数据。
2007年3月29日,欧盟颁布了《公开和提供从第三国进口的大蒜和其他农产品的
欧盟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并对这些产品引入进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则的第(EC)
341/2007号欧委会规则》,公布了协调税号07032000项下新鲜和冷冻大蒜的进口关税配额。
该规则规定,配额内进口大蒜免征关税,配额外征收9.6%的从价关税;大蒜配额的分配方法是,传统进口商可申请配额总量的70%,新进口商可申请配额总量的30%;并且,对进口大蒜适用第(EC)1291/2000号和第(EC)1301/2006号欧委会规则有关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该规则,中国对欧盟出口大蒜的配额总量为33700吨。
该规则从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2007年6月25日,欧盟召开部长理事会,就欧盟新的海关法典(MCCC)提案达成一致意见。
该项法律将进一步简化关税立法,并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的海关程序及通关手续。
2007年6月25日,欧盟颁布《关于修改〈有关对部分农产品和工业品实行自主关税配额管理的第(EC)2505/96号规则〉的第(EC)728/2007号理事会规则》,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不再对第(EC)2505/96号规则中,代码为09.2970的产品实行自主关税配额管理,同时增加植物固醇(协调税号为ex38249098)、木素磺化盐(ex38040090)、丙烯腈(29261000)等产品的自主关税配额。
2006年12月18日,欧盟颁布了《关于修改〈海关法典执行规则〉的第(EC)1875/2006号欧委会规则》,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安全标准的经济活动参与者(AEO)可以适用建立在统一证书制度上的海关程序,以简化通关手续。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欧盟每年以委员会规则的形式调整并发布新的海关税则。
根据WTO统计,2006
年欧盟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6.9%,其中,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18.6%,非农产品为4.0%,农林牧渔业产品为10.9%,采掘业产品为0.3%,制造业产品为6.8%。
2006年10月17日欧盟颁布的《关于修改第(EEC)2658/87号规则附件一的第(EC)1549/2006号欧委会规则》发布了2007年海关关税表,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7年2月12日、3月19日、5月7日,欧盟分别颁布第(EC)129/2007号、第(EC)301/2007号和第(EC)501/2007号理事会规则,对第(EEC)2658/87号规则附件一进行了修改并追溯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EC)129/2007号规则规定,为具有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国际非专有药名(INN)”特定药物活性成分以及用于生产成品药的特定产品提供免税待遇;第(EC)301/2007号规则规定,协调税号85285990项下部分型号的屏幕,中止执行自主税率的期限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自2007年1月1日起继续中止执行自主税率,直至2008年12月31日;第(EC)501/2007号规则规定,将未加工的非合金铝的进口关税从6%削减至3%,三年后重新评定关税。
2007年3月29日、4月20日、6月8日,欧盟分别颁布第(EC)377/2007号、第(EC)438/2007号、第(EC)651/2007号和第(EC)652/2007号欧委会规则,对第(EEC)2658/87号理事会规则中有关榛子仁;明胶胶囊;游泳衣、儿童连衫裤和汽车坐垫;手机模型、自充气垫、双体船以及足球场模型的协调税号进行调整。
2007年6月4日和7月27日,欧盟分别颁布第(EC)630/2007号和第(EC)899/2007号规则。
为与2007年实施的海关关税表(第(EC)1549/2006号规则)保持一致,该两部规则分别对关税配额涉及的部分产品、耗蚀臭氧层物质以及含有耗蚀臭氧层物质的混合物的协调税号做出相应调整。
这两部规则追溯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2007年9月20日,欧盟颁布《关于修改第(EEC)2658/87号规则附件一的第(EC)1214/2007号欧委会规则》,发布了2008年海关关税表,新海关关税表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2007年11月16日,欧盟颁布第(EC)1352/2007号委员会规则,更新了第(EEC)2658/87号规则附件一中橄榄油的协调税号。
该规则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2007年12月20日,欧盟通过暂停征收大部分谷物进口关税的决议,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底,除黍类、荞麦和燕麦外,其他所有谷物一律暂停征收进口税。
(3)与中国海关的合作
《欧洲共同体与中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以下简称“《中欧
海关协定》”)已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根据《中欧海关协定》,中国海关总署与欧盟海关当局共同建立了中欧海关共同合作委员会。
2006年9月19日,中国与欧盟在中欧海关共同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达成协议,为提高中欧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决定启动智能化安全贸易通道试点项目。
主要内容包括:
中欧双方相互承认安全标准和“经营许可资格”;共同保障应用最先进的技术以改善信息传输、风险评估体系,使货物运抵港口后能够尽快清关等。
该协议确定的首批试点海关是荷兰鹿特丹港、英国费力克斯托港和中国深圳。
试点成功后将在欧盟域内推广。
2.进口管理制度
欧盟的进口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共同进口原则、针对某些第三国实施的共同进口原
则、配额管理的共同体程序、普惠制以及其他进口管理措施等方面。
(1)共同进口原则
1994年,欧盟颁布《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3285/94号理事会规则》,规范来自第三国除纺织品以外其他产品的进口。
来自第三国的纺织品进口由欧盟针对该国的规则调整。
2004年,欧盟颁布的第(EC)2200/2004号理事会规则是对第(EC)3285/94号规则的最近一次修订,主要是依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对第(EC)3285/94号规则中排除适用的纺织品进行了相应调整。
(2)针对某些第三国实施的共同进口原则
1994年,欧盟颁布《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原则的第(EC)519/94号理事会规则》,规范来自某些国营贸易国家除纺织品以外其他产品的进口,并规定了欧盟采取必要监管和保障措施的执行程序。
欧盟对该规则进行了5次修改,最近一次是欧盟理事会在2003年3月3日颁布的《关于过渡期中国特定产品保障机制及修改欧盟第(EC)
519/94号规则的第(EC)427/2003号理事会规则》。
该规则对中国进口产品导致的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的确定、开展相关调查、磋商以及针对特定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3)配额管理的共同体程序
1994年,欧盟颁布《关于建立配额管理的共同体程序的第(EC)520/94号理事会规则》及其实施条例第(EC)738/94号欧委会规则,成为欧盟实行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内容包括相关进口配额分配办法、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决定程序等。
但该规则确定的配额管理制度不适用《罗马条约》附件二列出的农产品、纺织品以及其他由特定进口规则调整的产品。
(4)普惠制
欧盟的普惠制每十年调整一次。
2005年6月27日,欧盟颁布《关于适用普惠制的
第(EC)980/2005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确定了新的普惠制方案,适用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新的普惠制方案将普惠类型由原来的5种安排简化为3种:
一般普惠制安排、“加惠”安排和“除武器外所有商品”的安排。
在一般普惠制安排下,敏感产品的进口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3.5个百分点,非敏感
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普惠制“加惠”安排,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可享受全免关税待遇。
但受惠国必须是经济缺乏多元化、对外依存度大的经济脆弱国家,而且享受这一安排的受惠国还需符合其他标准。
根据“除武器外所有商品”的安排,全球50个最不发达国家向欧盟出口的除武器之外的所有产品均可享受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该普惠制扩大了受惠产品范围。
一般普惠制安排下享受关税优惠的进口产品从此前的6900多项增加到7200项。
新增的300项产品主要集中在农业和渔业领域。
该普惠制简化了“毕业”的条件,修改规定原产于某第三国的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的市场份额达到12.5%时,该国相关产品即从普惠制中“毕业”,其余产品“毕业”标准均为15%。
据此,中国出口欧盟的第六类到第二十类,共涉及15大类68章的产品已全部“毕
业”,产品涉及化学、塑料、橡胶、金属及其制品、木及木制品,以及纺织品、鞋类产品和机
器、车辆等。
目前,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产品中,仅有农产品和矿产品可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
2007年6月1日,欧盟颁布《关于对〈适用普惠制的第(EC)980/2005号理事会规则〉附件Ⅱ进行修改的第(EC)606/2007号欧委会规则》,该规则根据2007年实施的海关关税表对第(EC)980/2005号规则附件Ⅱ中受到影响的产品做出了相应调整。
(5)其他进口管理措施
1993年欧盟颁布的《关于对从第三国进口某些纺织品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EC)
3030/93号理事会规则》和1994年颁布的《关于对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517/94号理事会规则》是欧盟专门适用于纺织品的共同进口贸易法规。
1996年欧盟颁布的《关于共同组织水果蔬菜加工产品市场的第(EC)2201/96号理事会规则》是欧盟实施农产品进口管理的主要依据。
2006年12月18日,欧盟颁布《继续对产自第三国的某些钢铁产品实施进口监控的第(EC)1915/2006号欧委会规则》,将进口钢铁产品的监控期限从2006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该规则将净重2.5吨以下的进口钢铁产品排除在进口监控之外。
2007年1月22日,欧盟颁布《关于修改第(EEC)3030/93号规则的第(EC)54/2007号理事会规则》。
鉴于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成为欧盟新成员国,该规则主要对2007年从中国进口的10类纺织品的配额数量进行了调整。
其中,若干类别的配额变动不大(如第26类———羊毛、棉或人造纤维制的女装或女童连身裙;及第115类———麻纱或苎麻纱),其他类别的配额则大幅增加(如第6类———男装或男童梭织及膝裤、短裤(泳裤及长裤除外);以及第39类———非针织或针织的餐桌织物、梳洗织物及厨房织物,起绒毛巾或类似棉制毛圈织物除外)。
3.出口管理制度
欧盟出口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共同出口原则、出口信用保险、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文化产品出口、酷刑器具贸易以及其他出口管理制度等方面。
(1)共同出口原则
1969年,欧盟颁布《关于实施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C)2603/1969号理事会规则》,确立了欧盟对外自由出口的原则以及采取必要监控和保护措施的执行程序。
该规则适用《欧共体条约》覆盖的所有工业和农业产品,并对建立共同农业市场的规则以及针对加工农产品的特别规则起补充规范作用。
近年欧盟未对该规则做出修改。
(2)出口信用保险
1998年,欧盟颁布《关于协调有关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条款的第98/29/EC号理事会指令》,统一了欧盟各成员国有关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构成、保险费率以及保
险计划等原则和规定。
2003年4月14日欧盟颁布第(EC)806/2003号理事会规则,对该指令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3)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
2000年6月,欧盟颁布《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第(EC)1334/2000号理事会规则》,加强对软件、技术等无形产品出口和以电子媒体、传真和电话等“非人工方式”进行传输、转让等出口行为的控制。
2007年9月18日,欧盟颁布《关于修改和更新〈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第(EC)1334/2000号理事会规则〉的第1183/2007号理事会规则》。
根据“瓦森纳安排”、“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技术控制体系”以及“核供应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对有关常规武器和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规则进行的调整,欧盟对第(EC)1334/2000号规则附件一和附件四所列两用产品和技术的清单进行了更新。
该规则已于2007年11月21日起生效。
(4)文化产品出口
1992年,欧盟颁布《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EC)3911/1992号理事会规则》,以确保文化产品的出口得到统一检查,并对出口到欧盟境外的文化产品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
欧盟于2003年4月对该规则做出了最新修定。
(5)禁止酷刑器具贸易
2005年6月,欧盟颁布《关于某些可能被用于死刑、拷打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产品贸易的第(EC)1236/2005号理事会规则》,规定禁止酷刑产品贸易,经授权的进出口和技术援助必须经过欧盟指定的各国主管机构认可。
2006年9月18日,欧盟颁布第(EC)1377/2006号欧委会规则,对部分主管机构信息进行修改,该规则已于2006年9月20日起生效。
(6)其他出口管理措施
2007年5月30日,欧盟颁布了《关于修改〈有关牛肉部门进出口许可证第(EC)
1445/95号规则〉的第(EC)586/2007号欧委会规则》,规定未接受资助的出口不再受监控,出口许可证的要求也仅对申请资助的出口有效。
欧盟成员国每周一应向欧委会通报上一周的许可证申请情况。
4.贸易救济制度
欧盟贸易救济领域的立法主要包括:
《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倾销产品进口的第(EC)384/1996号理事会规则》、《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补贴
产品进口的第(EC)2026/1997号理事会规则》,以及涉及保障措施的《关于实施共同进口规则并废止第(EC)518/94号规则的第(EC)3285/94号理事会规则》(适用于WTO成员)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第519/94号理事会规则》(适用于非WTO成员)。
1994年,欧盟颁布《关于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制定共同程序规则以保证欧盟在国际
贸易规则(特别是WTO)中权利的行使的第(EC)3286/94号理事会规则》,建立了相关程序,使经济活动参与者和欧盟成员国能请求欧盟有关机构应对来自第三国的贸易壁
垒,从而根据国际贸易规则消除贸易壁垒带来的损害或负面影响。
2003年1月21日,欧盟颁布《关于修改〈关于从第三国进口某些纺织品的共同规则的第(EEC)3030/93号规则〉的第(EC)138/2003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根据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规定了适用中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进口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
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将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
2003年3月3日,欧盟颁布《关于针对原产于中国进口产品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
机制以及修改第519/94号理事会规则的第427/2003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为依据,确立了针对中国进口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将于2013年12月11日到期。
2006年12月6日,欧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反思其贸易救济工具的绿皮书,并征
求社会各界对绿皮书的评论意见。
该绿皮书包括32个问题,主要涉及七个部分:
经济全球化中贸易救济措施的作用、贸易救济调查中欧盟不同利益的衡量、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和进行、贸易救济措施的形式和时限、贸易救济调查透明度、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机构以及邀请公开评论。
根据绿皮书的要求,各方应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将评论意见提交欧委会。
欧盟上一次对其贸易救济政策进行反思是在1995年,其背景是为适应世贸组织的成立、外部规则环境的变化。
而此次贸易救济政策反思则是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
此次绿皮书反思活动在欧盟内外引起了普遍关注和广泛参与。
欧委会共收到542份评论,其中有34份来自第三国(8份来自第三国政府)。
中国政府、中介组织、企业也积极参与了此次反思活动,如期提交了评论意见。
中欧双方还共同举办了欧盟贸易救济工具绿皮书研讨会。
由于欧盟成员国在“什么是共同体产业”、“共同体利益的范围”等问题上争论激烈,欧委会就绿皮书向理事会提交建议案的时间一推再推。
到目前为止,欧委会并未明确提交该建议案的时间表。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欧盟的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自行掌握,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律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法律。
2004年10月,欧盟25国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调整了各成员国自行把握有关外国直接投资(包括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管理政策的现状,将投资政策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围。
该宪法条约通过后,成员国在外资领域的管理权将让渡给欧盟,由欧盟统一制定相关法律并对外签署国际协定。
但该宪法条约至今尚未生效。
2007年12月欧盟签订的《里斯本条约》调整了各成员国自行把握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的现状,将外国直接投资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围。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共同农业政策
《欧共体条约》提出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最早实施的一项共同政策。
1960年6月,欧委会正式提出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并于1962年起逐步实施。
2005年,欧盟颁布《关于共同农业政策财政的第(EC)1290/2005号规则》,为共同农业政策的财政支出建立了单一的法律框架,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2007年3月27日,欧盟颁布《关于共同农业政策直接支持计划和对农民支持计划中自愿调整直接支付规定的第(EC)378/2007号理事会规则》,鉴于一些成员国在支持农村发展的欧洲农业基金以资助其农村发展时存在困难,为了巩固这些成员国的农村发展政策,欧盟明确了适用自愿调整直接支付的规则,并对第(EC)1290/2005号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2007年7月4日,欧洲委员会公布欧盟葡萄酒行业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劣
质葡萄酒不能蒸馏成白酒;酿制葡萄酒时禁止添加糖;大规模减少葡萄种植面积等内容。
另外,改革方案还允许葡萄酒生产商在酒瓶上标注葡萄酒的品种和年份、简化葡萄酒的种类标识。
欧盟为实施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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