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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刊第三期
国际结算期刊
第三期提单专刊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国际结算团队
一、有问有答:
提单制作常见问题及解答3
二、业务指南:
提单的正确背书和签署5
三、案例分析:
1/3提单寄申请人的风险8
提单(BillofLading)是进出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付运单证。
它既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对进出口商而言,正确把握提单的各种属性和特点,不仅能顺利的交付和收取货物,在交易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也为后续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支持。
提单所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本期我们将重点讨论提单的常见问题。
一、有问有答:
提单制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1、托运人(shipper)可以是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吗?
答: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只要信用证没有明确限制,则可以是第三方。
因此,在进口开证时,申请人大可不必特别要求在信用证中规定“THIRDPARTYASSHIPPERISACCEPTABLE(第三方托运可以接受)”。
2、被通知人(NotifyParty)是否必填?
应该显示什么?
答:
信用证未规定时,此栏可不填,或以任意方式填写。
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比如,信用证规定“FullsetofB/L…notifyingapplicant”,此时应将信用证上显示的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
注意,联络细节(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也应与信用证规定相同。
相应的,进口开证时,如对被通知人有特别需求的,一定要在申请书中明确指示。
3、提单的货描必须与发票一致吗?
答:
提单的货描应尽量简洁,以免造成不符。
提单的货描可以只显示货物的总称,但不能与信用证和发票等其他单据的货名相矛盾。
如信用证规定30PAIRSBLACKLEATHERSHOES(30双黑皮鞋),提单可以只显示SHOES(鞋),但如果显示为PLASTICSHOES(塑料鞋)则肯定是不符点了。
4、提单上要显示正本份数吗?
答:
必须显示。
在海洋运输中,收货人是凭正本提单提货,为防止货方投机,欺诈,利用数份提单进行一物两卖,提单上必须注明共签发的正本份数,且必须表明“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便告失效”。
5、提单必须显示签发日期吗?
答:
必须显示。
“已装船提单”因为不用装船批注,所以其签发日和装船日是一个日期;“收妥待运”提单除了通过批注来表明实际装期,同时还需要一个提单签发日期(通常是承运人收妥货物的日期),这两个日期可以不相同。
6、信用证规定“PORTOFLAODING:
ANYCHINESEPORT”,提单的装运港可以照搬信用证规定吗?
答:
不能。
提单的装运港必须是一个确定的港口,比如:
SHANGHAIPORT,而不能是一个地理范围。
只要提单显示的港口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即可。
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卸货港。
7、若一份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批注装船日期不同,那么应以哪个日期来确定装期?
答:
在未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应以最晚的装船批注的日期来确定装期。
8、若由于转运等原因使提单上起运港和信用证要求不一致时,应怎么办?
答:
应通过装船批注(ONBOARDNOTATION)来完善。
如:
L/C要求“PORTOFLOADING:
HONGKONG”,而提单上显示”PORTOFLOADING:
SINGAPORE”,此时提单应有一个专门的批注表明“SHIPPEDONBOARDATHONGKONG“,以保持和信用证一致。
二、业务指南:
提单的正确背书和签署
◆如何对提单进行符合要求的背书
作为货权凭证的提单,可以通过背书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背书的形式分为空白背书(BLANKENDORSEMENT)和记名背书(SPECIALENDORSEMENT)。
当然,只有指示性提单需要背书。
1、空白背书是由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优点是流通性强。
比如:
信用证要求提单“MADEOUTTOORDERANDBLANKENDORSED”,即需要在提单正面的CONSIGNEE一栏标注“TOORDER”,再由SHIPPER在提单背面签章背书即可。
2、记名背书除与空白背书一样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比如:
信用证规定提单“MADEOUTTOORDERANDENDORSEDTOTHEXXXCO.”,,即需要在提单正面的CONSIGNEE一栏标注“TOORDER”,SHIPPER在提单背面签章背书的同时还需特别注明ENDORSED(DELIVERED)TOXXXCO.。
3、特殊情况下的背书。
有时候因为发货情况复杂或信用证自身的要求复杂,托运人会困惑到不知道如何背书,这种情况下只有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比如,信用证规定提单“MADEOUTTOORDERANDBLANKENDORSED”,但提单的SHIPPER显示为“ABCCO.,FORACCOUNTOFEFGCO.,LTD.”(ABC公司代表EFG公司),那怎么背书才符合要求呢?
正确的做法是:
+ABCCO背书,但注明“FORACCOUNTOFEFGCO.,LTD”
+或者直接由EFGCO背书
+或者由两家公司均背书
TIPS:
虽背书完成的方式并不受UCP的管辖,但为了避免开证行挑剔,出口商在背书时,建议除加盖公司印章外,再由负责人签章更为保险(签字章和手签皆可)
综上,提单的抬头以及与之匹配的背书,是界定整个运输过程中货物归属的重要依据之一。
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所需提单的流通转让性和传递的安全性,选择适合交易和银行融资的提单抬头背书方式。
◆正确的提单签署方式-----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UCP600规定,提单中除租船提单(CHATERPARTYB/L)外,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thenameofcarrier),且必须表明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
UCP的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任何情况下,此类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简单说就是要明示谁对运输负责;二是签署提单的人要表明身份。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正确的提单签署方式
1、承运人签字
BEAUTYSHIPPINGCO.,
ASCARRIERJACK(SIGNATURE)
2、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签字
FLYCO.,LTD
ASAGENTFOR(ONBEHALFOF)
BEAUTYSHIPPINGCO.,THECARRIER
SUSAN(SIGNATURE)
3.船长签字
SMITH(SIGNATURE)ASMASTEROF
BEAUTYSHIPPINGCO.,THECARRIER
4、船长具名代理人签字
FLYCO.LTD.ASAGENT(ONBEHALFOF)MASTERFOR
CARRIERBEAUTYSHIPPINGCO.,
TIPS1:
有的提单已经在正面印就了CARRIER的名字,多在提单右下角供签字的栏位,这种情况下,签署时就无须再重复CARRIER的名字。
TIPS2:
提单表面的LOGO代表的公司不一定是CARRIER,有可能是CARRIER借用该公司的提单格式。
CARRIER是谁必须在提单表面明示,最常见的表示方式是(XXASCARRIER或THECARRIER:
XX)
TIPS3:
实务中,有不少船公司(尤其是货代)出具提单时会忽略正确签署的问题,或对签发人身份的描述含糊不清,或没有注明CARRIER的名称,甚至在同一提单中出现两个不同的CARRIER的情况。
因此,出口商拿到提单时,应认真核对,如有问题,应在提交银行前要求船公司更正,以免被开证行拒付。
三、案例分析
——1/3提单寄申请人的风险
案例:
我国出口商DMCDCo.,Ltd.与新加坡买方SPCoop.谈妥出口一批价值60万美元的管材,并商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随后,DMCDCo.,Ltd.收到本地银行通知信用证,摘要如下:
开证日:
15Jun.2012
申请人:
SPCoop.
受益人:
DMCDCo.,Ltd.
起运港:
DalianPort,China
卸货港:
AnyPort,Singapore
最迟装运日:
20Jun.2012
单据:
2/3setcleanonboard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notifyingapplicant……
并要求另1/3套正本提单直接寄买方。
交单期:
within21daysaftershipmentdate,butwithintheexpirydateofthecredit.
收到上述信用证后,DMCDCo.,Ltd.立即按期发货,同时寄出1/3套正本提单给买方,随后备齐所有信用证单据,向银行交单。
五日后,DMCDCo.,Ltd.接到银行通知,该套单据被开证行以装箱单细节有不符的理由拒付并退回。
在银行的提醒下,DMCDCo.,Ltd.向船公司查询货物情况,得知货物已被买方以正本提单提走。
分析:
空白抬头(madeouttoorder)的提单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持有人可以凭任意一份正本提单直接提货。
上述案例中,虽然采用信用证结算,但要求1/3空白抬头及背书的正本提单先寄进口商,这意味着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收款前,便已提前交出了货权,而收回货款仍然必须提交相符单据,一旦单据有问题,被开证行拒付,将可能面临货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尤其在进口商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况下,很可能钱货两失。
为此,我们建议出口商尽量避免提前交货,如需签订提前交货条款,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再做抉择。
1、开证行信誉。
在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
如果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前将1/3提单寄申请人提货,出口商应慎重考虑开证行信誉,以免放货后遭遇开证行无理拒付,导致钱财两失。
建议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型跨国银行,尤其出口至高风险地区,如:
部分存在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时,更应谨慎选择银行。
2、进口商信誉。
出口商应根据交易对手的情况选择是否提前放货。
如进口商为长期合作伙伴,信用良好、资金充裕,可以考虑提前放货。
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与对方协商妥善解决问题。
反之,如为第一次交易,对交易对手的资金、信誉等情况均不了解,则应尽量避免采用提前放货的交易方式,
3、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尽力多种方式组合使用。
如选择提前放货,可以考虑要求买方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剩余部分再以信用证结算。
虽然实务中预付款金额通常不高,但进口方在先付部分货款的情况下,拒绝收货或收货后无理拒付的可能较低,对出口方也有一定的保障。
4、根据航程长短,合理匹配交单期,避免不必要的提前放货。
出口商在发货后,应提前预估航程所需时间,如时间允许,我们不建议1/3提单先寄进口商。
只有近洋运输中,单据制作与寄送可能晚于货物抵达目的港,出于降低货物滞港风险与费用的考虑,可提前将1/3提单寄进口商提货。
如为远洋运输,不存在货物早于单据抵达的问题时,完全没有必要采用1/3提单先寄的方式。
如进口商坚持要求提前放货,出口商应谨慎考虑对方是否存在欺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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