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年校方责任保险项目责任类别及赔偿限额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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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校方责任保险项目责任类别及赔偿限额明细表
2016-2017年校方责任保险项目责任类别及赔偿限额明细表
序号
责任类别
赔偿限额
1
主险责任
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3万元
2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2万元
3
每人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5万元
4
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万元
5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800万元
6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1400万元
7
第三者责任
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6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2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10万元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250万元
8
附加被保险人雇员因公人身伤害责任
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万元
9
每次事故免赔额
无
10
保险费
幼儿园、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5元/人
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8元/人
2016-2017年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类别及赔偿限额明细表
序号
责任类别
(校方无责或无过失)
赔偿限额
1
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2万
16万
2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
3万
5万
3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60万
110万
4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200万
400万
5
每次事故免赔额
无
6
保费(元/人、学年)
3元
5元
保险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西省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由于疏忽、过失或过错导致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偿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和保险区域内,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因学校或教职工的疏忽、过失或过错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学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偿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a.在校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b.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上述两项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缩小或减少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1.主险的保险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要求、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3)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
(14)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5)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学校在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的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因学校在教育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7)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18)供职于学校的教职工,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公或因保护学生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者;
(19)学校未履行《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2.附加险
发生以下责任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1)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雹灾、雪灾等灾害,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扩展恶劣天气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相关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被保险人因此接到停课通知,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因此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3)扩展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校园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4)附加抢救优先原则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坚持救治第一的原则,被保险人及相关员工必须尽最大可能权利积极施救、并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输血、转移、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因时间紧急,被保险人可以不等待保险人现场查勘而单独进行处理,保险人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材料进行理赔处理。
(5)扩展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事故后,因情况紧急在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抢救,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6)扩展学生见义勇为人身伤亡赔偿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救助其他学生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的,视同其发生了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并对其按照主险合同关于赔偿处理约定进行赔偿。
(7)附加猝死、伤残补偿条款
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因疾病、意外事故导致的猝死或伤残,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8)必要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的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9)附加在保险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2.学生自杀、自伤;
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4.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事故;
5.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0)附加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学校的注册新增学生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
年度新增学生比例在5%以内,保险人免收增加的保险费;年度新增学生比例在5%以上,保险人按实际增加的学生数收取保险费。
(11)附加集体活动扩展责任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注册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2)附加交流生扩展责任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到被保险人所在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被保险人所在学校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3)附加学生个人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由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4)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注册学生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5)城乡户籍、同命同价
无论学生户籍是农村或城镇户籍,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均按城镇户籍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16)附加第三者责任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7)附加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外出或擅自离校导致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职责,或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不力或不当,但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8)恐怖袭击或校园内暴力犯罪事件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园范围内因发生恐怖袭击或暴力犯罪事件,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9)扩展海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区域扩展为世界范围,即对于由校园方组织的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也予以承保。
(20)异地索赔处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的服务网络优势,在第一时间办妥委托代查勘手续,委托事故发生地保险服务机构处理并积极组织施救。
若伤者需紧急抢救,应被保险学校书面要求,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住院押金,相关垫付费用将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
(21)引入公估人制度
当发生重大保险事故或对事故损失确定出现异议时,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可引入具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评估和理算。
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22)对重大、疑难、超期案件,保险人同意以江西省教育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结果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扩展条款
(1)附加错误和遗漏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有关情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
(2)附加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3)附加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4)附加预先支付赔款保险条款;
当案件定责存在分歧无法确定赔付比例时,保险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可确定的赔款金额予以预付,并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定责结论和赔款数额。
(5)附加保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处理相关事故时必须保密,非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媒体、社会等公众披露事故的原因、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未成年人隐私等与赔偿相关的信息。
保险人必须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客观定损定责,不得威胁被保险人向上级报告来影响赔付。
(6)保费调整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将根据以下条件合理调整:
如果第一保险年度已决赔付率低于保费总额的30%,则第二年度保费金额将同比下调10%,或者各项保障额度同比上调15%,任选其一,以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补充书面意见为准。
(7)附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及比赛特别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及参赛过程中发生意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及比赛责任限额同主条款学生赔偿限额。
(8)附加邀请学者责任特别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受被保险人邀请进行教学或交流活动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同主条款学生赔偿限额。
(9)不可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可以注销本保险单,被保险人无故也不得提出退保申请,但如保险人不能履行标书及保单中的各项承诺,被保险人随时可以注销保单并要求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追究保险人违约责任。
(10)应急预付赔款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根据以下条件对突发紧急事故进行赔款预付,以保证善后处理的妥善完成:
1.对于突发的、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保险人启动应急预付赔款机制,在3个工作日内按可确定损失的100%支付预付赔款;
2.对于突发的、在一次意外中造成单个人员死亡或受伤程度严重的且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也可在3个工作日内按已确定损失金额的100%预付赔款;
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可以通过预付赔款方式先行垫付学生的医疗费用,预付赔款可以按照实际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赔付。
双方进一步同意:
预付赔款的最高金额以根据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赔偿金额及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基本赔偿限额为限,被保险学校应同时配合提供有关索赔文件。
(11)附加境外责任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保险区域内,被保险人在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出境活动中(包括港澳台地区),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其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索赔须知
1、出险通知书;
2、责任事故调解书(小事故可通过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大事故通过法院);
3、病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4、用药清单;
5、医药费原始凭证(复印件需盖已报销部门的公章及审核单);
6、法医伤残鉴定书;
7、学生、家长的户口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8、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亡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9、交通费用报销凭证;
10、赔偿凭证;
11、领取赔款授权书(需提供学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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