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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犯罪分析
拐卖人口犯罪分析
特点:
此类犯罪活动发展速度快、蔓延区域广,整体上仍处于高发、多发阶段。
中国拐卖人口犯罪呈现出被拐对象低龄化、多元化,犯罪组织职业化、集团化,犯罪手段暴力化、多样化,受害者去向复杂化、国际化,犯罪危害巨大化等特点。
近些年来,我国急剧上升的拐卖人口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出现跨国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少女的犯罪;犯罪区域越来越大;犯罪行为涉及的社区类型越来越完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日趋多样化;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急剧增加;犯罪手段更加恶劣;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日趋多样化;犯罪行为调查处理的难度越来越高;由拐卖人口犯罪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等。
在更大的拐卖人口犯罪背景中,当前国际贩卖人口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案件数量庞大;受害妇女儿童大多被贩入色情服务行业,遭受商业性剥削;被贩卖妇女儿童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跨国贩卖手法多样化(诸如非法劳务输出、非法出入境、非法收养、跨国婚姻、组织旅游、传教和国际互联网络等);贩卖人口活动有组织化等。
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本地人员为主体,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2008年该院办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中,本地人员13人,占涉案人员的57%;在2009年该院办理的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本地人员17人,占涉案人员的77%;2010年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本地人员19人,占涉案人员的79%;2011年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8人为本地人员,占涉案人员的89%。
如该院2008年办理的阿布友外等五人拐卖儿童案中,外地犯罪嫌疑人阿布友外、阿布友咱与本地犯罪嫌疑人刘锋、孟凡、张红结伙,先后辗转四川省、河南省、山东省,最终将一名男婴在临沂市兰山区出卖。
(二)共同犯罪为主,单独作案为辅。
2008年该院办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共同犯罪的19人,占所有涉案人员的83%;2009年该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共同犯罪的19人,占涉案人员的86%;2010年该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共同犯罪的22人,占涉案人员的92%;2011年该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皆为共同犯罪。
如该院2010年办理的窦斌等人贩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窦斌、蒋建、辛娜、苗春、吴梅、刘艳交叉结伙,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间,在兰山区内贩卖从云南等地购买来的男婴共计九名,涉案价值28万余
元。
该案中涉案人员已达6人之多。
(三)拐卖儿童犯罪手段趋于恶劣,盗、抢孩婴现象时有发生。
与传统的以哄骗、诱导等手段获得被拐儿童不同,近年来出现了诸多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继而转手贩卖的案例。
如该院2008年办理的韦栋等拐卖儿童案中,犯罪嫌疑人韦栋、李亮、李娟预谋后,窜至被害人杨芳的租住房屋内,把为杨芳看护小孩的保姆用胶带捆绑,将杨芳两个月的儿子抢走,后出卖分肥。
(四)被拐卖儿童来源以外省市为主,经层层转卖,价码提升惊人。
该院办理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儿童大多来自云南、四川、贵州、山西等经济相对落后省份。
被贩至临沂后,往往经过至少两次的倒卖,在此过程中,层层加价,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该院2010年办理的马英、王建武、王国良、孙云雨、吴美、王从、蔡玲等七人贩卖儿童案中,被拐男婴经过五次转卖,价格增长了122%后,才到达最终的买受人手中。
(五)被拐卖儿童流向以乡镇、农村为主,市区为辅。
该院办理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被拐儿童最终被农民收养的占80%以上。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广大农村依然根深蒂固,无儿或少儿的农村家庭对男婴的热切渴求促成了拐卖儿童犯罪的多发,也为犯罪分子贩卖、转手被拐儿童提供了潜在庞大市场。
原因:
失衡的男女出生性别比,地区发展水平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黑砖窑”式的不法劳动场所的存在,色情业在一些地方打击不力等都会助长拐卖犯罪。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生活贫富差距加大
拐卖儿童犯罪多发原因分析
(一)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易于实施,一本万利。
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骗、偷、抢等手段获取被拐卖儿童,该类犯罪只需事先的目标确定、简易的分工配合和后续的联系买家即可完成,与诈骗、贩毒、经济类犯罪相比,难度较小,风险较低,且不需要任何成本,一次风险带来巨大利益。
(二)高额利润刺激和较低道德谴责,驱使犯罪高发。
兰山区现在案的拐卖儿童犯多为“二道贩子”或“三道贩子”,仅负责最后的联系买家或收受钱款。
据个别犯罪嫌疑人供述,其是应收养方请求予以贩卖,甚至产生了“为收养方或被拐卖孩子做件好事”的想法。
在高利润和低道德谴责的博弈过程中,利益显然占据了上风。
在此驱使下,一次又一次地将犯罪的魔手伸向了无辜的孩婴。
(三)发展不平衡的经济现状促成庞大的买方市场。
经调研发现,被拐卖儿童多来自于云南、贵州等经济相对贫瘠的山区,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家庭,亦包括农村家庭,有较为宽裕的条件收买和抚养被拐卖儿童,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成为主要的购入市场。
(四)重男轻女思想刺激了无子家庭收买男孩的意愿。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只是个司法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
在当今社会中,重男轻女的传统情节依然根深蒂固,许多无子家庭为了传承香火、继承祖业,往往不惜一掷千金、倾家荡产。
在兰山区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中,被拐卖儿童大多是男孩,且相较女孩而言,男孩的成交价格也更高。
在2008年至今办理的案件中,女孩的最低成交价格为9800元,最高成交价格为30000元,而男孩的最低成交价格为13000元,最高成交价格达到60000元。
(五)养儿防老的意识强化了买方收买意志。
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今多数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在抵御意外风险的承受能力上较为脆弱。
在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生育的情况下,收养孩子以抵御意外风险、颐养晚年成了多数人的选择。
如该院办理的王良拐卖儿童案中,正是由于收买人郑雪莲因患心脏病未能保住孩子,出于防老考虑,从犯罪嫌疑人王良手中购得一男婴抚养至今。
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压缩拐卖儿童买方市场。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存在巨大的买方市场,买方市场的巨大需求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必须对买方市场予以严厉查处。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解救被拐儿童的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纪守法,不做拐卖儿童犯罪的帮凶。
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贩卖儿童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买主严格依法惩处,追究责任,严厉打击买方市场。
(二)预防为主,打击为辅,打防结合,堵死被拐卖儿童来源渠道。
目前城市外来人口较多,在这个群体中,多生、超生现象较为普遍,父母大多无力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责任。
这种状况不改变,拐卖儿童的犯罪势头就很难遏制。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房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在复杂场所开展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和警示活动,定期召集有孩或多孩的外来打工人员座谈,介绍目前拐卖儿童犯罪的情况,普及法律知识,使其懂得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提醒履行父母的法律监护职责,看管好自己的子女,增强防范意识。
(三)建立信息情报系统,主动出击,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
多部门联动,在拐入地和拐出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及重点发案地区从事营运的驾驶员、人力车主等群体中,建立信息情报系统,及时发现犯罪,摸清被拐儿童下落,查处犯罪,打击犯罪。
(四)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收养无主儿童的抚育、庇护场所,防止被遗弃儿童流向贩卖市场。
由于当前的福利机制不甚健全,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子女的城区或农村父母只好选择遗弃或出卖,由政府主导、社会共助建立收养无主儿童的抚育、庇护场所,如孤儿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机构,可以有效减少流向贩卖市场的无主儿童数量,从上游拦截拐卖儿童的犯罪之源,做好被遗弃儿童的成长抚养、教育引导、家庭回归及社会成才工作。
一、围绕我国1997年刑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法规,使之更便于司法、执法者把握、应用和操作,更易于为社会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并能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形成和保持更大、更持久的震慑作用。
预防与治理拐卖人口犯罪,首先得有良法,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就没有科学的认定和准确的处罚,也不可能有良好的预防与治理。
此处所说的良法,是由规则、制约、惩治和系统四个要素构成的完整而又便于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则”的意思是说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法规首先应当能够以权利义务形式来确立相关对象及其基本关系,建立拐卖人口犯罪防控的基本秩序。
“制约”的意思是说法律法规中应当包含多方位的制约机制,能够把拐卖人口犯罪的出现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惩治”的意思是说当拐卖人口犯罪行为出现后,不必费太多周折和精力,通过程序化手段就能够予以处罚和补救。
“系统”的意思是说防控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法规应当构成完整的制度链,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而不应是零散的、孤立的、互相冲突或抵触的。
就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定分析,有关的法条无论在司法实务,还是在刑法理论两个方面,都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澄清的疑难争议问题,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借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机会索取财物行为的界限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问题,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和正确适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条款问题等。
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仅仅有法律法规,而没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司法、执法体系,再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权威性。
与此相联系,有了法律法规和严密的司法、执法体系,却没有社会公众对它们的理解、认同和支持,预防与治理拐卖人口犯罪的良好愿望最终不可能圆满实现。
从现阶段我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实际情况分析,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打击此类犯罪的实际效果和根本途径将取决于公安机关能否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协作下,引导社区公众经过长期的公共选择,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相关的治安政策、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司法行为,自觉地把它们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价值准则和态度,外化为对拐卖人口犯罪的防疫力、抵制力及其外显的社区治安行为。
二、不断拓展社区治安文化“绿州”,发育和繁荣社会安全市场,卓有成效地使拐卖人口犯罪的土壤逐渐“沙漠化”。
一些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所具有的不良文化环境,构成了买卖人口犯罪之毒树的肥沃“土壤”:
其一,传统的买卖婚姻陋习在这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地存在着。
这些地方的一些人们认为,“娶”来的妻子与“买”来的老婆没有什么两样,她们都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和家庭的劳动力。
这就为拐卖人口犯罪提供了适宜的文化心理。
其二,这些地方的妇女缺乏教育,与外界接触少,见识短浅,文化依附性很强,容易对人产生盲目的信任。
这就为拐卖人口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农村人口心理需求结构的改变,脱离土地、外出“捞世界”的成功者的榜样作用所产生的巨大引导力和驱动力,以及城市失业队伍的急剧扩大和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等,为拐卖人口犯罪提供了充足的资源条件。
其四,法制观念淡薄。
据统计,在已经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中,有许多卖主和买主是法盲,他们极其错误地将拐卖人口与买卖婚姻等同起来,弄不清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一些人认为现在搞市场经济了,有钱可以买到一切,当然也可以买媳妇、买子女。
只要价格合适,双方都可以接受即可成交,并不存在什么违法犯罪问题。
这就为拐卖人口犯罪的滋生与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由此所决定,公安机关在规划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时,必须全面考虑和统筹规划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要根据辖区公众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向社区公众传播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及自身的相关信息,以便在社区公众对公安机关及其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活动有比较全面和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宣传、动员、组织、指导社区公众参与社区治安管理;其二,要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组织及其他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实际参与下,有计划、有针对性、持续而具体地对社会弱势群体——妇女和儿童开展以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和自我保护方法掌握及运用为基本内容的教育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小因妇女儿童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而形成的拐卖人口犯罪机会和诱因。
其三,要有计划地、持续不断地吸收来自社区公众对社区治安状况及公安机关的看法、意见、建议等有关信息,以便在对社区治安现实状况和社区公众需求有比较客观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调整和改善自身的行为,并通过这种行为及其效果赢得社区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争取他们主动地参与社区治安管理,从而形成社区治安管理的良性循环。
并以此支持社区治安文化建设,不断开拓发育社区安全市场,营建社区治安文化绿洲,卓有成效地使拐卖人口犯罪的土壤逐渐“沙漠化”。
三、科学分析人口买卖市场结构,多管齐下,同时对买方和卖方市场诸结构部分进行全面的整治,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加大对人口买卖市场的控制力度和取缔效度,逐步萎缩人口买卖犯罪市场。
以拐卖妇女犯罪为例,在购买者的“计算器”上,“买”来的老婆与“娶”来的妻子相比,具有不少的“优点”,而且更划算:
其一是便宜,可以使需妻者免除娶妻所要付出而其又难以支付的高额彩礼,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满意的“女人”。
其二是无附加条件,不需为娶妻筹建房屋、置办家具,可以在现有的物质条件下顺利“完婚”。
其三是手续简便,不需出具证明、领取结婚证,也毋需举办专门的仪式,当日买人即可当日成亲。
其四是
有利控制,买妻者自认为对于花钱买来的“女人”这个特殊的货物,自己有权支配她的一切,她只能对自己的一切安排和要求俯首听命。
其五是可以彻底解决自己通过正当方式难以娶妻的问题。
这就极大地诱发了拐卖妇女犯罪,为拐卖妇女犯罪提供了一个具有很大发展空间的“人口买方市场”。
其他人口购买者的计算程式也大致如此。
对于出售人口的犯罪者来说,拐卖人口可以说是“无本万利”的好生意。
他们的计算结果则是通过拐卖人口,可以使自己能够以极小的投入(通常只要一点路费)获得高额的利润和多种丰厚的附加性“回报”。
据估算,在世界范围内,每年从事贩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利润高达170亿美元。
利润高、风险低,既刺激和诱发了有组织犯罪集团对贩卖人口犯罪的参与,也为一般拐卖人口犯罪提供了一个具有很大发展空间的“人口卖方市场”。
因此,今后的打拐工作,应在这次打拐专项斗争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战略设计,并形成最基本的对策思路:
其一,应用更科学的方法,分析买方市场的结构,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多管齐下,对买方市场的各结构部分进行全面的整治,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和控制效度,逐步萎缩买方市场直到消除之。
其二,公安机关应参与社会基层组织的社区管理过程。
进一步加强社区治安组织建设,探索更有效的重点人口(即可能实施拐卖人口犯罪者,以及可能被卖和可能买拐的人员)管理模式,加大对卖方市场的控制力度,绝其资源,断其财路,堵塞源头。
其三,各级公安领导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动员、组织各相关领域(诸如治安学、警察学、法学、行政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研究者如实践者,对贩卖人口犯罪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探讨并推行以经济、政治、刑罚等方面的复合式惩罚提高贩卖人口犯罪活动成本和风险度的适用、好用、耐用的方法体系,从根本上萎缩贩卖人口犯罪买卖市场直到消除之。
四、重构拐卖人口犯罪防控体系结构,推行并逐步丰富、完善以主动出击为核心,以网络技术为桥梁,以高技术应用与社区基础工作相组合为标志的"H"形防控体系。
所谓的"H"形防控体系,即“拐入地——网络——拐出地”一体化防控体系。
这个防控体系要求公安机关在打拐斗争中必须充分利用高技术通道的作用,始终保持积极主动进攻的态势,牢牢把握拐卖人口犯罪控制的主动权。
从我国现阶段打拐工作情况分析,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公安机关运作"H"形防控体系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畅通信息通道,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信息,弄清相关情况,最大限度地防止噪音,排除因为我们的工作不到位所造成的各种干扰。
第二,要主动决策,在充分掌握信息、科学分析事态、准确界定问题的基础上,早思考、早计划、早动手、早落实,最大限度地降低拐卖人口犯罪发生的可能性或将之消除于萌芽状态之中。
第三,要主动出击,通过积极的、持续不断地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有案即查,查之即处,防微杜渐,堵漏补缺;第四,要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对有关的办案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应用培训,改变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不分对象、不分领域,一律采用“调查——守点——顺藤摸瓜”单一模式侦查破案的状况,以适应拐卖人口流动性极大、犯罪团伙不断增多、犯罪组织网络日渐严密等犯罪新特点。
在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的同时,要尽快在全国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以及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之间建立起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四通八达、畅通无阻的高技术通道,这既是打拐斗争的必由之路,也是打拐斗争的致胜之道。
只有这样,才能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方面富有成效地加强国际间司法协作和地区间司法协作,也才能最终形成全国一盘棋、与周边国家或地区一盘棋的打拐格局,建立起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的统一打击行动规则和运作机制,真正形成不漏的恢恢天网,使拐卖人口犯罪者无处遁形。
在这方面,公安机关的一个迫切任务是在业已启动之打拐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制、开发相关技术,加快网络警务进程,尽早实现网络信息丰富化、网络领域广泛化、网络队伍专门化、网络警务常规化。
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无论打拐网络怎样先进,它始终只能是“方法”和“桥梁”,任何期望以打拐网络取代艰苦细致的社区治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尝试都是无益的、错误的、有害的,也是注定要失败的。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将它作为联结“拐出地”与“拐入地”治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桥梁”,并借助这个高技术通道,把“拐出地”与“拐入地”治安基层基础工作整合一体,使它们发挥超越其自身功能的整体效益。
在这个问题上,当前急需办理的事情是统一规划农村及城市基层政权建设和派出所建设,大刀阔斧地改革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全面推进社区警务,大力整顿劳务市场并切实有效地彻底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尽快建立起以高信息技术——高社区接触——高社区自治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人口管理体制,严密控制流动人口、重点人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人口管理的盲区空间,并以此为核心构建、规范、强化、推进社区治安体系,为降低和根除贩卖人口犯罪提供最强有力的文化、行政、技术支持。
五、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最大限度地消除打拐工作的“瓶颈效应”,建立合理适用的打拐行动保障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客观上存在着的人口买卖市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从贫困的卖方市场到贫困的买方市场,这种双向贫困现象导致了打击、控制拐卖人口犯罪过程中的获得准确信息难、部署力量追捕难、取证定案打击难、解救被拐人员难。
这些困难综合作用的结果集中表现为不断上升的发案率与相对降低的惩处率的冲突与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其犯罪动机不断得到强化,人口买卖市场不断拓展的现实状况。
导致这种状况的因素固然很多,诸如拐卖人口犯罪自身的特点、犯罪手段的进化、某些基层组织干部的不合作,某些受害人自身的问题等,但办理此类案件的经费无出处,缺乏必要的资源支撑及其对打拐工作的实际制约却是一个不争的重要原因。
尽管启动打拐网络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但它解决这方面问题的能力却是有限的。
欲保证打拐斗争的持续胜利促成,人口买卖犯罪防控的良性循环,还必须研究、制定并切实排行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政策和专项经费预算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现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四:
第一,建立健全打拐资源投入的法规制度体系。
第二,探索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打拐资源配置、使用、管理模式,制定并推行奖励“成功”的政策,引进企业家式的预算办法,通过投入的调节引导作用,促成奖优罚劣机制的真正形成。
第三,合理运用经济学原理,积极寻求并营造更主动、更有持久性的融资体系,特别是用服务战略赢得资源投入渠道的畅通,从长远规划,富有实效地推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使诸相关主体在打拐领域里既构成政治一体,也构成经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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