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MW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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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W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设备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设备(CEMS)
技
术
协
议
书
1总则
2设计要求
3设计条件与环境条件
4技术要求
5设备规范
6供货范围
7技术服务
8工作安排
9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10质量保证及检验
11包装、运输和储存
12索赔
1总则
1.1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一平浪盐矿和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锅炉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问题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2本协议书适用于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一平浪盐矿的锅炉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它提出了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协议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提供符合本协议书的优质产品,软件必须汉化,该产品还应满足所在国工业标准的要求。
1.4本协议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设计要求
2.1设备名称: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
2.2型式:
直接抽取采样式
2.3安装位置:
烟气脱硫塔出口管道。
2.4安装台数:
一套。
2.5监测项目:
烟尘浓度、SO2、NOx。
2.6附带测量参数:
烟气温度、压力、流量、O2含量。
2.7测量范围:
(括号内为设计值)乙方应根据以下设计值选择合适的的仪表量程,并满足本协议书的要求。
二氧化硫0~6000mg/Nm3
氮氧化物0~4000mg/Nm3
烟尘浓度0~2000mg/m3
烟气流量0~40m/s
烟气温度0~150℃
烟气含氧量0~25%
2.8输出单位:
应符合本协议书4.5.9的要求。
3设计条件与环境条件
3.1锅炉技术参数
锅炉型式:
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t/h
锅炉额定蒸发量t/h
锅炉数量台
锅炉设计耗煤量(2x300MW)MCR设计煤种耗煤量为t/h
锅炉实际烟气量Nm3/h
除尘器出口烟气温度℃
设计过剩空气系数
3.2烟囱型式单筒混凝土结构
烟囱高度m座
烟囱出口直径m
烟道长度m
烟道内部截面尺寸(高x宽)m
烟道壁厚mm
3.3厂址气象和地理条件
海拔高度22.3米
多年平均气温12.7oC
极端最高气温42.7oC
极端最低气温-23.0oC
多年平均气压1014.4mb
多年平均相对湿度64.4%
多年平均降雨量515.80mm
多年平均日照时数2642.8h
多年平均蒸发量1930.4mm
最大冻土深度520mm
平均风速2.8m/s
最大风速(风向ENE)27.1m/s
主导风向全年SSW
4技术要求
4.1规范和标准
乙方提供的装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标准,本技术协议书涉及的标准在本协议书出版时所列版本均为有效。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素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写,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HJ/T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安全规范》(GB173-1998)
上述标准修订后以最新版本为准。
4.2系统组成
本系统应由烟尘浓度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SO2、NOx)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烟气温度、流量和O2量)监测子系统和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子系统(DAS)组成。
通过采样(直接加热采样)测定烟气中上述监测项目的实时数据,并能集中采集、处理、存储和输出。
当系统配置有多个测量探头时,每个探头在每小时的测量时间不得低于15min,其测定结果为该小时的监测结果平均值。
系统运行第一年的数据采集率应不低于95%。
4.2.1烟尘浓度连续监测
4.2.1.1监测方法
浊度法:
光通过含有烟尘的烟气时,光强因烟尘的吸收和散射作用而减弱,通过测定光束通过烟气前后的光强比值来定量烟尘浓度。
4.2.1.2技术性能参数
(1)测量范围
根据电厂实际排放浓度情况与环保法规、标准的具体要求并考虑一定的裕度而定。
(2)零点漂移(24h)≤±2%满量程。
(3)全幅漂移(24h)≤±5%满量程。
(4)响应时间≤10S。
(5)线性度≤±l%。
4.2.2气态污染物(SO2、NOx)连续监测
4.2.2.1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4.2.2.2监测方法
(1)直接抽取采样法(加热管线法):
通过加热管对抽取的已除尘的烟气进行保温,保持烟气不结露,输至干燥装置除湿,然后送至分析单元,分析气态污染物浓度。
采样流量需大于2L/min,流量误差小于±0.1L/min,热管温度大于140℃小于160℃。
(2)监测孔的位置若有特殊要求应予以说明。
(3)乙方提供的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析设备连续监测分析方法为非分散红外吸收法(NDIR法),分析方法和校准方法符合国标HJ/T75-2001和HJ/T76-2001,校准方法应以国家认定的标准气体对系统进行比较。
4.2.2.3技术性能要求
(1)测量范围
根据电厂实际排放浓度情况与环保法规、标准的具体要求并考虑一定的裕度而定。
(2)检出下限浓度校准后10mg/m3。
(3)零点漂移≤±0.5mg/(m3·24h);≤±2%满量程/周。
(4)全幅漂移≤±2.5%满量程/24h;≤±5%满量程/周。
(5)响应时间SO2、NOX<3min。
(6)线性度≤±1.5%。
4.2.3烟气排放参数(温度、O2及流量)连续测量
4.2.3.1温度监测
(1)监测方法:
铂电阻法
(2)技术性能参数
a.测量范围0~180℃。
b.指示误差≤±1.5℃。
4.2.3.2烟气含氧量的连续监测
(1)监测方法:
磁压法
利用氧气分子在磁场中的顺磁效应实时对烟气中的氧进行分析。
使用寿命和测量精度优于传统的氧化锆方法,保证5年以上。
(2)技术性能参数
a.测量范围0~25%。
b.精密度≤±1.5%。
c.响应时间≤30s。
4.2.3.3烟气流量监测
(1)监测方法:
采用压差传感法。
(2)技术性能参数
a.测量范围0~40m/s。
b.精密度≤±3%。
c.分辨率0.1m/s。
d.响应时间1min。
4.3气体分析仪器
4.3.1总说明
4.3.1.1乙方提供的分析仪器所测量的污染物排放参数应满足本协议书的要求。
4.3.1.2系统应能满足在至少90天运行中不需要日常维修。
4.3.1.3CEMS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不少于90%。
4.3.1.4除了校正结果应满足本协议书的要求之外,校正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除了CEMS系统通过采样管校正之外,应留有直接喷入各种校正气体到分析仪器和喷入校正气体及检查气体到采样管线某些点的接口。
4.3.2安装
4.3.2.1乙方应提供所有用于烟道上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包括:
管套、安装用法兰、安装用托架、设备定位的安装图。
4.3.2.2乙方应介绍采样线的安装方法。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提供详细的安装要求,包括所有在烟道上的设备如探头、脐状线和采样线。
4.3.3使用的材料
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等部件应满足在电厂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地运行的要求,一般由以下材料构成:
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205℃温度的不锈钢、耐腐蚀、耐高温合金。
4.3.4CEM系统部件
4.3.4.1所有安装在烟道内的采样系统部件应由耐腐蚀、耐高温镍基合金(HasteloyC-276)或具有同等耐腐蚀能力的不锈钢构成,并能在除尘器出口最高烟气温度下连续正常地运行。
乙方提供的采样头能在这些条件下连续地运行。
4.3.4.2采样线
所有采样线应由聚四氟乙烯构成。
采样线的长度为从分析仪器至采样点。
乙方可将非加热采样线与加热采样线合在一起,提供一个单个的采样线包。
●校正气线应能在两倍于正常校正气压力下运行并保证无泄漏。
●每个采样线包以一个连续长度供货,不允许单个采样线内部拼接。
对于加热采样线,应具有自我调节功能,外套管能消除天气变化对测量的影响。
4.3.5校正设备和标准
4.3.5.1乙方应提供CEMS系统的校零、满量程校正的服务。
4.3.5.2在系统启动时需要各种校正气,乙方应满足下列要求:
●校正气的量应能满足启动后正常校正30天和CEM测试用气。
●乙方提供的所有校正气应按照乙方所在国环保要求储存,一般储存在钢瓶内。
●乙方应提供校正气的所在国环保的可追朔性文件,并提供其种类、浓度和数量的文件,以及储气筒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它介绍储气筒和甲方将来购置和储存校正气的说明,或由乙方提供国内合格的标气供应商的有关资料。
4.3.6干扰:
CEM系统提供的分析仪器应没有明显的干扰,即在测量单个烟气或多种烟气混合成分时浓度值结果差异没有一位数以上的数值。
当浓度值大于满量程的0.2%或测量标定值时,分析仪器对此应有反应。
4.3.7分析仪器的冷却
4.3.7.1乙方应在分析仪器室内和仪器内提供和安装各种必要的管道和挡板,用于将气体分配到分析仪器。
在各种潜在的运行工况下所有设备需合适地冷却或加热,以防止因过热而导致设备测量零点漂移或运行问题。
4.3.7.2系统设计成在由于冷却或加热失效时自动报警。
报警能立刻通知操作人员。
由乙方设定触发的温度高低接点进行报警。
4.4反吹扫空气保护
CEM系统部件如采样头安装后与烟气接触时,乙方应提供一个反吹扫空气系统以防止烟气污染分析仪器部件。
如有必要,应在反吹扫空气风扇及有关的空气清洗设备中安装空气预热器。
当反吹扫空气装置失效时,应自动启动隔离阀以保护监测部件。
当反吹空气系统失效时,CEM系统进行报警。
对于加热采样系统,乙方提供的CEM系统应具有自动清扫功能,定期自动地清除取样探头和取样管路中的积灰。
4.5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DAS)
4.5.1数据采集--DAS应有与排放量数据采集分析设备的接口,并能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上一级监控系统,即包括如下接口:
●本规范中的分析仪器和采样系统。
●能通过无线通讯方式,定时和实时地把监测的数据送至省、国家环保部门,通讯方式符合省环保局的技术要求。
4.5.2报告:
DAS将自动完成数据处理和报告及远程传送,产生的排放量报告满足本协议书4.5.10的要求。
4.5.3系统抗干扰能力
●共模电压:
≥250V。
●共模抑制比:
≥90dB。
●差模电压:
≥60V。
●共差模抑制比:
≥60dB。
●系统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安全规范》(GB173-1998)
4.5.4显示:
实时显示各监测点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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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MW 烟气 连续 监测 系统 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