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起诉书.docx
- 文档编号:28914678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31.50KB
债权转让合同起诉书.docx
《债权转让合同起诉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权转让合同起诉书.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债权转让合同起诉书
债权转让合同起诉书
篇一:
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或住所):
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或住所):
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就债权转让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大
写)元整,(小写)元及该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包括
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转让给乙方行使。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大写)元整,(小写)元。
3、甲方承诺其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4、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债务人应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5、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债务人将款项支付给甲的方,则甲方应当在收到后的日内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6、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元。
如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8、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签章:
乙方(受让方)签章:
日期: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篇二:
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丙的债权共计_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丙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
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月曰
签订地点:
本文系华律(中国最大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整理上传,注明出处!
篇三:
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4篇
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4篇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以下XX要与大家分享的:
4篇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欢迎阅读!
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
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丙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丙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
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债权转让协议书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⑵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订时间:
年月曰签订地点
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转让人):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
拖欠刘华丽、李俊岗及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元),
由乙方代为偿还。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个人债权
转让协议书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
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
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曰
签订地点
篇四:
债权转让公告送达有效判决
(20XX)浙杭商再终字第1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3-23)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浙杭商再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卢XX,男,1968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徐国宁、周晓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杭州XX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陈新敏,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邓XX,男,1945年1月12
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詹XX,女,1958年2
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卢XX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XX)杭下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XX起诉时称:
20XX年10月21日杭州XX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XX
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授信额度为16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期限为20XX年
10月21日至20XX年10月21日。
同日邓XX、詹XX与XX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石化公司最高额度为1600万元的债务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XX年10月23日石化公司与XX银行杭州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石化公司支付给XX银行杭州分行1600万
元保证金,XX银行杭州分行当日为其承兑四笔汇票共计3200万元。
上述四笔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XX年4月23日,
到期后石化公司未能按约向XX银行杭州分行还款。
20XX年
5月5日卢XX与XX银行杭州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合间,受让XX银行杭州分行对石化公司的债权和对邓XX、詹XX的担保权利。
卢XX受让债权后,多次向债务人催讨,但石化公司至今拒不偿还借款,邓XX、詹XX也未按合同约定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石化公司
偿还借款1600万元,并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还款罚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XX年3月31
日为万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为万元);2、邓XX、詹XX为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石化公司、邓XX、詹XX在原一审中均未作答辩,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
原一审查明:
(一)20XX年10月21日石化公司与XX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为1600万
元,授信期限为
20XX年10月21日至20XX年10月21日。
同日邓XX、
詹XX与XX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石化公司本金余额最高限额1600万元的债务及除本金外的所
有利息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XX年10月23日石
化公司与XX银行杭州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石化公司支付给XX银行杭州分行1600万元保证金,XX银行杭州分
行于当日为其承兑四笔汇票共计3200万元,上述四笔承兑
汇票到期日为20XX年4月23日。
到期后,石化公司未能按约向XX银行杭州分行还款,邓XX、詹XX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二)20XX年5月5日卢XX(甲方)与XX银行杭州分
行(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转让其合法享
有的债权,该债权指依据乙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乙方合法拥有的主债权(包括
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及相关担保权利,
截止20XX年4月28日转让的上述债权的账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6039298元,甲方将合同约定的转让价16039298元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户名为石化公司)。
嗣后因石化公司未向卢Xx履行支付义务,邓XX、詹xx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卢xx诉至法院。
原一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综合授信合同、承兑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转账支票、进账单、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
原一审认为:
卢XX从XX银行杭州分行通过转让取得对石化公司的债权,并非是与石化公司本就存有的原始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于我国金融机构是属于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办函(20XX)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商业银行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故卢XX受让XX银行杭州分行由于商业
贷款而形成的债权无效。
由于卢XX的债权不合法,故其与石化公司、邓XX、詹XX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卢XX向石化公司、邓XX、詹XX主张债权,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石化公司、邓XX、詹XX经原审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原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于20XX年8月26日作出(20XX)杭下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卢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4216元,
公告费650元,合计134866元由原告卢XX负担。
原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于20XX年5月4日作出
(20XX)杭下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原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中,除对原一审“甲方将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16039298元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户名为石化公司)。
”纠正为“甲方将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1600万
元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外,其余与原一审一致。
另查明:
卢XX委托浙江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支付债
权转让款,xx银行杭州分行因另有存款利息要支付石化公司而没有从石化公司扣足1600万元;扣款后多余款项并没
退还卢XX或浙江XX贸易有限公司°xx银行杭州分行于20XX年4月22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原审法院再审在庭审中已向卢XX的代理人出示,亦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
原审法院再审除对原一审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外,另对卢XX在再审审理中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认定:
业务委托书、付款委托书、浙江XX贸易有限公司的告知书、贷款还款凭证及贷款扣款回单(复印件)、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
XX银行杭州分行将其对石化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卢XX,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卢XX按转让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XX银行杭州分行从石化公司账户扣取卢XX的转让款后,其对石化公司的债权即转归卢XX享有°XX银行杭州分行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卢XX事宜在报刊上公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履行了有效通知义务。
原一审判决以违反人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等为由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卢XX请求支付转让款1600万元
和按每日万分
篇五:
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
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债权转让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债权,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乙方受让债权。
经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丙
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甲方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
金(人民币万元)和利息(利息率%)。
丙方向甲方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还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上述期限为丙方向甲方付款的期限口
第二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
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
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
议约定向甲方清偿上述债务。
为向甲方履约的担保清偿债务,质押担保协议由双方另
行签定。
第三违约责任
经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
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
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第五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
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第六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新债权人):
乙方(原债权人):
丙方(债务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曰
篇六:
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乙方(受让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务院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商
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规定,甲方根据与中国农业银行市
分行、电器贸易公司及市企业公司签
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依法受让中国农业银行市分
行对电器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贷款主
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转让事实已依法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
甲方现已通过诉讼,确认甲方的权利。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该债权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的标的为:
1.甲方拥有的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该案诉讼当事人拥有的债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其中:
债权本金:
为人民币万元(万元);
质押权:
市企业公司所拥有的“粤龙飞”300
万法人股,但不包括判决书第二项“宾士城”保龄球道。
抵押权:
市企业公司所拥有的海洋贸
易中心2201室共344M2的房产。
2.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电器贸
易公司及市企业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债权
转让合同》项下的利息。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
双方同意以人民币万元(元)转让本合同第一条所
述的全部权利。
第三条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收到甲方移交的下列
资料的复印件:
(1)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经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电
器贸易公司及市企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
同》;
(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编号略);
(4)借款凭证四份(银行编号略);
(5)抵押合同五份(合同编号略);
(6)房屋他项权证一份(编号略);
(7)质押合同二份(合同编号略);
(8)股份抵押登记证明书一份;
(9)保证合同四份(合同编号略)。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款汇至甲方帐户,支付价款的实际金额以甲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进帐单或者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应汇入甲方的帐户。
3.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同日,向乙方移交与之前已交付的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复印件相符的原件。
第四条转让通知
1.甲方负责在向乙方移交债权资料的同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
2.甲方取得下列文件、资料之一的,视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1)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确认债权转让的书面资料;
(2)证明甲方向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通知债权转让的公证文书;
(3)甲方向主债务人及原担保人的法定地址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回执。
第五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已就签订本合同取得合法授权。
2.甲方就已知的转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一切相关情况包括债权诉讼时效、保证事项等均充分、真实地告知了乙方
3.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于中国农业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4.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债权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
5.在乙方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甲方保留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6.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乙方声明与保证
1.受让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已就该受让行为取得合法授权。
2.已对受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债权的现状、资料予以受让。
3.保证不因实现受让权利的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而对受让本合同提出抗辩。
4.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后,在乙方没有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前,乙方不得对该债权进行处置;乙方如对受让债权进行处置,应取得甲方的同意,所获收益,应作为转让价款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保密义务
各方均应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它生产经营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使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甲方计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亦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
如解除合同,则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实物及权利应在合同解除后7天内返还给甲方,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向乙方交付该条款约定的债权资料的,导致本合同标的不能转让的,应原额退回已收取的款项。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四项约定的,视为逾期付款,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篇七: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9月19日在辽宁省沈阳签
署:
甲方:
赵晶玉。
女,系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山弯乡,
七一组,身份证号:
22040219770311642。
委托代理人:
苑庆伟,男,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三合小区,身份证号:
乙方:
江女,现住辽宁省沈阳,身份证号:
一,甲方是通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依法专门收购中
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于20XX年8月7日上午,委托公开拍卖所收购。
二,甲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
规,似就其收
购的不良贷款债权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甲乙方均具有本合同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三,不良贷款:
在本合同中是指甲方在拍卖会直接收
购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依法专门收购中国建设银行
辽宁本溪分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甲方转让乙方的债权,乙方对债权享有并依法转让的权利。
四,甲方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乙方受让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
不确定性,乙方对受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
但乙方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债权 转让 合同 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