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制办法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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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制办法1doc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含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向符合规定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建(含翻建、大修)房屋作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按月等额本息和按月等额本金两种,借款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贷款业务由受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贷款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九条申请贷款时,缴存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含港、澳、台)及有效证件,且必须年满周岁;
(二)在云浮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房,且拥有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
(三)缴存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个月(含)以上;
(四)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五)已按规定支付购房(含翻建、大修)首期房款;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一)非自住商业用房或低密度商品住房,如公寓、别墅、度假村、商务住宅等;
(二)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
(三)混合结构竣工时间已达年(含)以上;
(四)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或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未满年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全额退款未满年的;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个人可贷额度,经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为年;
(二)购买二手房、建造(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年,且不超过该住房不动产权证截止使用期限;
(三)贷款年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限顺延年的对应时限;
(四)有多个借款人,以主借款人的贷款年限为准;
(五)贷款年限的核定,如同时涉及上述
(一)至(四)点中的设定,以年限低的一条为准。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月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二)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自住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倍执行。
第十五条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单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单
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
使用公积金贷款建造(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发放额不超过所建(修)房总价款的。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到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受托银行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受托银行将资料送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完成后,受托银行将抵押材料送公积金中心申请放款。
第十九条抵押登记完成后,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五章抵押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所购建自用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
第二十二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
2019年云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云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云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制定缘由及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社区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2015年7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制定相关细则,做好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为落实《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配套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和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需要,从源头上解决我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套不足问题,特制定《云浮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深入推进我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总体框架。
《规定》共四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制定《细则》的必要性及依据;指出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进行了定义。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提出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项目主体建设应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同时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三章验收、移交与管理。
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并进行移交。
同时,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四章附则。
明确了本《细则》印发前后,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的界定和要求,并明确了本《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细则》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主要依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3.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
(二)起草过程。
2015年9月,我委牵头起草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5年9月、11月和2016年12月三次征求了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完成了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组织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对《细则》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并按程序报批。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解决方式。
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
《通知》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标准,由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和统筹规划。
因此,我市结合实际制订的标准是:
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以600㎡为起点,按0.6㎡/户递减,下限为100㎡;1000-2000户(套)的社区以6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2000-3000户(套)的社区以8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以10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上限为1300㎡。
(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原则和建设要求。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坚持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
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社区居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使用,尽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
在建、已建成的住宅物业需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
(五)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给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
(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社区居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使用,尽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民政、规划、国土、住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按各自职能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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