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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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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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
二、行政处罚(6项)
三、行政强制(18项)
四、行政确认(20项)
五、行政裁决、调解及处理决定(11项)
六、行政征用(1项)
七、行政给付与救济(5项)
八、行政检查、调查(8项)
九、行政公开(16项)
十、其他行政行为(100项)
第三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职权(共10项)
第四部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共4项)
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二)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
(共204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
办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初审的,按程序上报相关单位)
岗位责任:
第一责任人:
党政一把手
主管责任人:
分管副职
具体责任人:
承办人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3
农民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
4
决定或者批准游行示威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
5
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6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
7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9
新建、改建乡道用土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
10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1
同意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12
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人基本情况核实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
13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
14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
(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
(三)承包地被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15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
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6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将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及时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并及时公示和告知当事人。
”
17
同意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增设、撤销或者调整村民小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增设、撤销或者调整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征求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8
初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9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二、行政处罚(6项)
办理程序:
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岗位责任:
第一责任人:
党政一把手
主管责任人:
分管副职
具体责任人:
承办人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2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设施,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3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罚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4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
5
无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
《湖南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
6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
或者砍伐。
”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第
(一)项行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处罚,„„:
(一)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
三、行政强制(18项)
办理程序:
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岗位责任:
第一责任人:
党政一把手
主管责任人:
分管副职
具体责任人:
承办人
序号
项目名称
强制种类
法律依据
1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
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
”
2
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取缔,封闭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所在地人
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供电,不得提供火工产品。
”
《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开采的煤矿,当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并通知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供电、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提供票证、不得提供贷款、不得收购和运输煤炭产品。
”
3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处置
采取行政措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
4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救援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5
临震应急期的应急措施
组织避震疏散,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
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
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
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三)项: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水利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6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
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7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疏散、撤离、安置,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8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
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9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
组织撤离、采取其他措施、控制危害源、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10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的
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1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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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 人民政府 行政 执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