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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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引
附件3
基层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南
第一部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一、填表规定
1.统计范围:
辖区内除军队、武警系统及保密单位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2.时间:
核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时期指标为2013年1月1日至8月31日。
同时,“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三个指标还需报送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期数据。
3.报表的各个项目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4.法人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应填写包括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5.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6.各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
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
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7.调查对象应在报表相应位置上签字盖章。
8.若干说明。
(1)“区划代码”和“行业代码”指标由普查机构负责填写。
(2)企业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免填“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
(3)非企业且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非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免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
(4)铁路运输业系统、金融系统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免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或“经营性单位收入”内全部指标。
二、粤J101-1表和粤J10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南
(一)组织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根据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1.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广东临时代码以GD或SG开头。
2.获取途径。
●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直接获得;
●参照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3.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长度为9(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二)单位详细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1.填写规定。
●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2.获取途径。
●企业、个体户→工商部门登记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部门登记批准名称;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政部门登记批准名称。
3.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三)单位负责人(03)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
1.获取途径。
●企业→《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社团→《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填单位主要负责人;
●个体户→《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产业活动单位→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不能填写职务级别或职称。
(四)单位所在地及区划(04)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单位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
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单位归属的镇或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
第二部分:
单位所处的详细地址,具体路街巷、队组及门牌号码。
第三部分:
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
●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必须与最新的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五)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15)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单位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
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单位归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镇(街道、乡)、社区(村)。
第二部分:
单位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具体路街巷、队组及门牌号码。
第三部分:
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必须与单位有关证照上登记注册地址相对应;
●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必须与最新的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六)联系方式(05)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
1.填写规定:
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没有的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号码。
2.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七)行业类别(06)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根据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1.填写规定,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必须填4个以上汉字,采用“动词+名词”或“名词+动词”短语表述,如种植玉米、汽车维修、公共安全管理。
●填写1-2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总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
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4位);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2.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行业代码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码规则。
(八)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1.填写规定,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
机关名称。
●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
●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
●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第二部分:
机关级别。
●机关级别划分为:
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市、州、盟);4-县(市、区、旗);
●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
第三部分:
登记注册号。
●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2.主要审核要求。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不能漏选;
●选中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项后的机关级别栏不能为空,取值范围是“1、2、3、4”;
●登记注册号应按规范要求填写。
(九)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110):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120):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130):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141)、集体联营企业(142)、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和其他联营企业(149)。
国有联营企业(141):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142):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149):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151)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
国有独资公司(151):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160):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171)、私营合伙企业(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171):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172):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171)。
(8)其他内资企业(190):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10):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20):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30):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90):
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10):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20):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330):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390):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调查人员要认真查询。
首先,对那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
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3.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表内列示代码以外的其它代码;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选填“190其他”。
(十)企业控股情况(09)限全部企业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
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7.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机构类型选填“10企业”,控股情况取值为“1、2、3、4、5、9”;
(2)如果机构类型未选填“10企业”,则不能填报控股情况。
(十一)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填写规定。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
●新设立的单位→填新设立时间;
●恢复设立的单位(停又恢复)→以前设立的时间;
●名称有变化,基本职能未变的单位→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企业→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时间;
●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按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2.主要审核要求。
●除筹建单位外,开业年份不能漏填,须填满4位,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除筹建单位外,开业月份不能漏填,填写1-12,或者01-12。
(十二)营业状态(12)限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1.填写规定。
●1-营业→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
●3-筹建→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4-当年关闭→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当年宣布破产的企业。
●9-其他→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尽量归入1至5项)。
2.主要审核要求。
●如果机构类型选填“10企业”,营业状态取值为“1、2、3、4、5、9”;
●如果机构类型未选填“10企业”,则不能填报营业状态。
(十三)执行会计标准类别(13)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
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归入此类。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9-其他:
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法人单位不能漏填,且取值范围是“1、2、3、4、9”;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执行会计标准类别不能选填“1企业会计制度”;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会计标准类别必须选“9其他”。
(十四)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8)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如果执行会计制度类别选“1企业会计制度”,则取值范围是“1、2”,不能是其他数字或字符;
●如果执行会计制度类别非选“1企业会计制度”,免填。
(十五)机构类型(14)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选填“10企业”对象: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5)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选填“20事业单位”对象: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选填“30机关”对象:
(1)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2)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国家权力机关: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
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国家司法机关:
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政党机关:
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政协组织:
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选填“40社会团体”对象:
(1)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如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促进会等);
(2)由各级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如总工会、共青团、科协、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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