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工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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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工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项目
建设工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二0二0年七月
高速公路项目工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为加强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规范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本项目的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本项目根据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管理指南及相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2.为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地方政府有关施工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提高施工标准化建设体系,加强工地标准化施工,落实发展人本化理念的重要体现,改善参建人员生产、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工厂化、集约化施工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形象,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3.各参建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以“管理规范、工程优质、生产安全、文明施工”为要求的创建标准化工地活动,以展现本项目建设的全新精神风貌。
第二条依据
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施工工艺标准化实施暂行规定》(鲁交建管〔2012〕64号)、《山东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65号)、《山东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工作标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66号)、《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交质监〔2011〕12号)、《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达标标准的通知》(鲁交质检〔2011〕6号)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确保施工现场设施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施工意识,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本项目既定目标的实现,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高速项目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工地标准化建设管理、目标考核及日常检查活动,通过对参建单位工地标准化建设检查,确保本项目工地标准化建设顺利实施。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四条项目建设“五化”管理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建设人本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的“五化”管理,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项目公司的要求推荐项目建设“五化”管理,项目公司将在工程建设中推行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施工单位须无条件服从项目公司的管理,并配备专职人员、设备从事此项工作。
(一)工程管理软件及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
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备工程管理软件及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
1.施工单位应统一配备项目公司指定的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
网络带宽不宜小于10M。
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管理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
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配置应满足能够使工程管理软件系统顺畅运行的要求。
3.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1.建立并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2.建立并使用试验检测数据自动传输系统。
3.建立拌和站(含沥青、水泥混凝土)数据自动传输系统。
4.建立沥青混合料摊铺现场数据自动传输系统。
第五条施工标准化建设理念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标准化、规范化施工为统领,各分项工程、复杂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指导书标准化,工艺流程、设备组合标准化,项目部、料场、预制厂标准化。
全面推行首件工程联合验收制,以样板工程提升质量水平,确保“内实外美”。
2.把精细化管理作为施工标准化建设的核心目标,研究移植工厂制造的目视化管理的成功做法,粗活细做,细活精做,融合色彩管理、定置管理、标签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把标准化建设推向新的台阶。
3.严格落实质检程序,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工具,做到资料即检即签,程序步步留痕。
4.狠抓外观质量,尤其是小型结构物、小型预制件的外观质量。
要从保证模板的螺栓孔不漏浆、边角直顺、表面光洁等小细节着手,一点一滴的提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
5.坚决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大力提倡新型模板,数控加工,智能张拉及压浆等先进材料和工艺。
第六条质量管理
1.项目公司有权随时对施工单位用于工程的各种材料和完工工程进行抽检,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工程或材料,将视为施工单位违约。
2.施工单位应按填报的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按规定组建工地试验室,通过项目部办、总监办的验收并获得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临时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自检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总监办、项目公司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3.如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环境或质量不能满足有关规定、规程的要求和标准时,总监办和项目公司有权强制要求该项试验检测工作由有资质的试验室或中心实验室完成。
第七条安全文明环保标准化建设
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规定,精心组织施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项目公司制定印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有关安全人员配置的要求,增强安全意识,加大岗前培训力度,加强现场管理,规范作业程序,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文明施工环境优。
2.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开展“四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我保护别人不被伤害”)安全活动,营造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
3.施工单位应按项目部办、总监办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项目部办、总监办审批;施工单位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项目部办、总监办、项目公司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4.工地治安保卫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5.施工单位应加强员工管理,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6.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并报项目部办、总监办和项目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施工并配备专门的文明施工负责人,并做到施工现场实行秩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施工人员现场施工时应着装标识醒目;材料、施工设备应合理放置、不得乱停乱放;严禁破坏及污染正常使用的原有道路设施,正常破坏或污染的,应及时自费修复清理;保持项目部、施工进出场等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井然;应协调好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不文明冲突。
8.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和落实上述相关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或已计入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施工单位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和消除,并承担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费用。
9.施工单位应配合项目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水保验收和环保验收,落实验收过程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直至通过验收,执行和落实上述相关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或已计入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第八条岗前教育、食堂、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民工参加不少于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
2.施工单位应负责按照项目公司要求为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3.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民工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范围内,否则视其为违约并加以违约金,施工单位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施工单位应继续纠正,否则项目公司有权扣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5.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个人账户,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1.施工组织过程中必须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及交叉管线的保护措施等。
2.制定跨越铁路、公路等施工方案,需充分考虑方案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应取得被跨越道路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实施过程中因方案的调整、变换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公司将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条施工时避免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凡是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堤防、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单位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安全标识,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它在建工程有相互干扰的地段,施工单位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上述工作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均由施工单位自行办理,项目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协助;施工单位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或已被计入在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相关工程的子目单价或总价之中,项目公司将不再另行支付。
2.凡是与居民住宅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单位应在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组织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识,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施工单位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项目公司将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施工单位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或已被计入在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项目公司将不再另行支付。
3.如因施工单位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航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水、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的推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4.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及进场施工后,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饮食禁忌等情况,并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各种习俗,在施工队伍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因施工单位的员工破坏当地风俗习惯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给项目公司带来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1.应建立工地卫生防疫制度,保证工地雇员的生产、生活安全和环境卫生,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及时清扫整理生产、生活环境,及时发放必要的预防传染病药物、防护用品。
2.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加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3.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项目公司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并接受项目公司的管理,包括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和因工作突出而享受的奖励。
4.确保本项目施工的安全、卫生、医疗、突发应急预案等保障措施可行有效,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职工的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计划执行到位,文明施工、地方协调措施合理,所有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等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自费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5.应做好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工作,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施工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6.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所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的复耕复绿、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等,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项目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项目公司有权单独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施工单位保留金中抵扣,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7.施工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高速公路施工工艺标准化实施暂行规定》(鲁交建管〔2012〕64号)、《山东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65号)、《山东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工作标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66号)、《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交质监〔2011〕12号)、《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达标标准的通知》(鲁交质检〔2011〕6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标准化工地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做好文明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8.项目公司可能为完成某项管理或协调工作需要施工单位协助完成,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公司要求派出相关人员或提供相应办公、交通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1.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
2.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调配下,施工单位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项目公司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含7米主线便道(便桥)及进出取土场便道)均应按通畅的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维修,在工程交工时,对于合同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项目公司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对于约定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相应费用。
3.为便于施工车俩通行,加强对成品路基、路面的保护,减少对沥青路面的污染,施工单位应在主线永久征地界外侧(单侧)征用6米宽的临时用地,用于主线便道(含便桥)的建设,主线便道宽7米(边沟外1米加6米临时用地)、全线贯通(遇铁路除外),主线便道自开工前建设,至工程完工后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全部费用。
4.本项目与现有公路相交汇路段,施工单位应做好社会交通道路的规划安排,对于不能封闭施工路段,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交通疏导方案,保证社会运输安全畅通。
5.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等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上述工作内容和要求所涉及的项目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已计入本合同工程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项目公司均不再另行支付。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成立工地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安质环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安全质量环保部、工程管理部、商务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高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
1.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标准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项目公司标准化建设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2.检查、指导和协调与各参建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3.组织项目部办、总监办对施工单位工地标准化建设进行检查。
4.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情况。
5.向安委会汇报标准化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
总监办、各驻地办均应成立工地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工地标准化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工地标准化建设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特点,编制《监理计划》及有针对性的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分别报项目公司、总监办审批,备案。
2.《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工地标准化建设监理的重点、难点、方法和措施,检查和验收各工序标准化施工。
3.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地标准化建设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批的方案组织施工。
4.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工地标准化建设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
5.参与项目公司组织的工地标准化建设检查活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承包合同段工地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成立工地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合同段的工地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对本合同段工地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施工单位成立工地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项目工地标准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2.按合同文件及相关标准化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环保人员。
3.施工单位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地标准化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的实施方案报项目部监理审查,最终由总监办审批后报项目公司。
施工单位工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不得低于项目公司规定标准。
4.施工单位必须按总监办审批的方案组织标准化施工。
5.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地标准化建设检查,对施工隐患进行排查整改,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6.施工单位必须按第二章节内容要求组织工地标准化施工。
第四章标准化建设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标准化建设考核
1.创建工地标准化建设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创建活动分以下三个阶段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内容:
第一阶段:
施工单位办公区、生活设施建设阶段。
第二阶段:
施工现场建设阶段。
第三阶段:
工程全面开工后的维护、保持阶段。
2.施工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工地标准化建设”和“工程施工标准化”两个单元,采用百分制进行综合考核。
(1)工地标准化建设:
项目部标准化、工地试验室、拌和站标准化、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标准化、小型构件预制场标准化、库房建标准化、施工便道和便桥标准化等8个项目进行考核。
(2)工程施工标准化:
对路基、路面、桥梁标准化施工3个项目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依据
1.《山东省高速公路施工工艺标准化实施暂行规定》(鲁交建管〔2012〕64号)、《山东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65号)、《山东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工作标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66号)、《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交质监〔2011〕12号)、《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达标标准的通知》(鲁交质检〔2011〕6号)
2.施工单位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文件。
3.项目公司工地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考核标准
1.施工单位工地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达不到合同本及细则规定要求,项目公司将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工地标准化建设及其它临建工程费用,直至达到合同及本细则的规定为止。
工地标准化建设分阶段检查验收合格后,纳入季度综合检查考评的内容。
2.项目公司定期组织总监办、项目部办对施工单位工地标准化建设进行考核评分,对于考核评分“差”的单位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3.项目公司考核评分标准将另行印发。
第二十条附则
1.本办法由项目公司工地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工地标准化建设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储料场及消防设施,项目部公共场所设置功能区平面示意图及指路导向牌,项目部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满足要求,办公区各部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各部室明显位置悬挂工作职责。
2.项目部由施工单位自行选址,应满足安全和管理的要求,确定选址方案后,报项目公司验收备案。
3.项目部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防火安排,应经总监办事先批准。
4.施工单位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功能设置科学合理,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占地面积满足办公和生活的需要,办公、生活住房结构满足安全要求;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园适当绿化;施工工区须为民工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设施。
5.项目部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
工程交工之后,施工单位应自费将项目部恢复原貌,并经总监办验收合格。
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6.施工单位要把文明施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项目经理是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创建文明工地负总责。
7.施工单位应主动与沿线政府及有关单位搞好配合,积极开展文明共建活动。
8.施工单位必须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切实遵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相应保证措施。
9.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塑造文明工地的总体要求,必须做到管理图表上墙,技术资料规范、齐全。
施工现场文明建设氛围浓厚、规范有序。
10.文明施工管理主要包括项目部、预制(拌和)场及施工现场等,监理项目部参照执行。
二、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办公区、生活区设施
(1)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选择合理地点或场所,设置项目部。
门口设置项目部名牌,内容为:
××公路××公司项目部,字体为楷体。
(2)在项目部的墙上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书写各类宣传标语,原则上每个项目部的宣传标语不少于5条。
(3)办公用房各部室要统一制订门牌,办公室不能兼用宿舍。
(4)项目部应按照投标书承诺完善各种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橱柜等应整齐、美观、牢固;办公设施应配置齐全(包括电话、传真、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具备条件应实现宽带接入。
(5)施工单位应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包括微机联网所需的机型及软件)、测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6)会议室一般情况下必须能够容纳30人同时开会,应设置两个门,门向外开启,保证发生危险时能及时疏散室内人员。
会议室内应悬挂组织机构图,安全、质量、环保保证体系图表,线路平、纵面图,工程形象进度图,项目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图表。
各类图表宽度为1.2m,长度根据情况自定。
(7)档案室净空高度应控制在2.6m以上,房顶选用阻燃材料,房间地面硬化,门窗齐全,墙面抹灰刷白。
所有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收发,根据已批复的工程划分,编制档案卷内目录,设置相应档案盒及标签,并事先上架。
(8)项目部应绿化、美化生产、生活营地。
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到位;并处理好临时雨污水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
(9)项目部建设完成后在进行验收时,应把办公室的标识标牌完善、备齐。
2.告示牌及管理图表
(1)工程项目公示牌,规格不小于1.8×2.5m,白底、红字、红边;标题为宋体,正文为仿宋体。
内容为:
××公路××工程简介,包括工程概况和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名称及质量、廉政、安全监督举报电话。
(2)施工平面示意图尺寸应与施工告示牌相同。
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均应设立于项目部及其它醒目位置。
(3)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职责、工作计划,晴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
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
(4)主要结构物应设立单位工程告示牌,互通式立交施工现场要设单项工程鸟瞰图,规格不小于1.0×1.5m,白底、红字、红边;标题为宋体,正文为仿宋体。
内容为:
××工程概况,包括桩号、结构形式、开、竣工日期、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
(5)各种拌和机旁应设立施工生产告示牌,规格不小于1.0×1.5m,白底、红字、红边;标题为宋体,正文为仿宋体。
内容包括施工混凝土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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