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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工程合同
广东省建设工程
标准施工合同
2009年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建甲方的建设安防工程,为保证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安全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及施工范围:
(具体以工程清单为准)。
工程图纸:
图纸及技术资料(详见附件)。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必须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
)
四、工程造价
1、本工程合同造价¥元(大写:
元);实际造价按图纸、说明、修改通知书及双方签认的工程量为准。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工程结算后10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
五、承包形式
本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承建。
六、合同工期
本工程施工日期由年月日起至2010年月日止,注: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全部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使用。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报价文件及其附件、谈判文件、谈判答疑会议文件;
7)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施工准备及施工管理
(一)甲方:
1.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施工资料。
2.组织乙方、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质量监督。
3.派员协助乙方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管理。
(二)乙方:
1.必须按有关规定办妥进场手续,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及说明文件;搭设临时设施和安全措施;做好民工办证、岗前培训及安全施工教育;编制施工组织和计划方案;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严格按施工规范作业,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
办理质监报建手续,并负责其费用。
2.乙方应该按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甲方应予积极配合,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其它责任事故由责任人负责。
在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如发生意外事故和乙方违反治安管理,被有关部门处罚和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施工,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图纸、说明文件等有关问题,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甲方反映,等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妥善解决后,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乙方方能继续施工。
4.负责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十、质量责任:
(一)乙方所进材料必须按国家规范设计要求以及施工图纸、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严格按现行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二)工程出现事故,甲乙双方应会同设计、质监、建设方等单位共同研究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挽救方案。
十一、工程验收
按审定的施工图纸会审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隐蔽部分与工程验收,由乙方通知甲方在现场验收,并双方签字认可。
十二、工期逾期处罚
如果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则逾期一至五天内每天罚款伍佰元整,逾期六至十天内每天罚款壹仟元整,逾期十天以上每天罚款贰仟元整。
十三、工程保养期限
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养。
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养个月。
十四、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付清工程费,保修期满即失效。
十五、其他
其它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中壹份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甲方(法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乙方(法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鉴证单位(盖章)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或修正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报价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及地方、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5.施工设计图纸
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6.通讯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佛山市公安局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7.工程分包
(1)指定分包工程: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13.交通运输
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报价中。
(6)现场交验的时间: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完成承、发包方和设计方、监理参加的图纸会审。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9.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份数:
19.5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其他: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3.监理工程师
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造价工程师
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承包人代表
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指定分包人
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8.工程担保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大写)(小写)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
(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支付担保的金额:
(大写)(小写)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
(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28.5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32.保险
32.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款的第
(1)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款的第
(2)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款的第(3)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款的第(4)项。
32.8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34.开工
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内签发开工令。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20天。
□其他时间: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成交工期)天。
(1)(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2)(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38.提前竣工
38.1计划竣工日期:
42.质量目标
42.1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49.8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部位有:
55.工程试车
55.1是否需要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工程变更
56.4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
无
58.竣工验收
58.10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58.11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59.8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63.暂列金额
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
65.暂估价
65.3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元。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合同价款的,且不低于每天万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
6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合同价款的作为违约金,且不低于每天万元。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元。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
72.工程变更事件
72.4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在项目实施期间,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包括建设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
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包括建设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量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除挖沟槽、基坑土(石)方工程量清单计算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即:
沟槽、基坑土(石)方开挖按规定放坡底宽增加工作面或支撑底宽增加工作面开挖计算工程量)外]、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
①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
②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谈判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成交的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
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缺项部分按《佛山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
③成交的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发包人确定),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其计算依据:
a、修葺工程:
采用《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设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公用工程综合定额》,价差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价差缺项部分按《佛山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工程总价税前下浮10%(措施项目费用不再计算);预算包干费不计;新增措施项目费不调整。
b.变更项目在上述依据都无法参考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佛山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3.3.1成交的报价除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谈判文件、报价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其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而调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可调整的除外)。
23.3.2根据粤建价函[2007]489号、粤建价函[2008]38号、粤建造函[2008]043号文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结算办法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73.2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73.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75.现场签证事件
75.3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
76.物价涨落事件
76.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固定系数a为;
(2)人工权重系数b为;
(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为;
(4)钢筋权重系数d为;
(5)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
76.2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采购工程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期:
□非采购工程的合同订立时间:
78.支付事项
78.2计算利息的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他为。
79.预付款
79.1预付款的约定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
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79.4预付款抵扣方式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方式: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
80.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82.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82.竣工验收
82.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提交工程结算书,等报市财政评审后,再办理工程结算。
在完成竣工验收后50日历天内提交一式三份完整档案资料。
82.2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结算款以佛山市公安局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84.质量保证金
84.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5%。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其他方式:
。
84.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85.最终清算付款
85.1最终结清申请报告
提交份数:
提交期限:
86.合同争议
86.1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
86.2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佛山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合同份数
94.1提供合同文本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
94.2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一份,合同副本的份数为5份,其中发包人2份,承包人2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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