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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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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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TheManagementMechanismToMakeThePersonnelInTheOrganizationOperateAccordingToTheEstablishedStandardsAndReachTheExpectedLevel.
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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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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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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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KG-AO-2326-70
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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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公司供热系统的运行、检修、用户侧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供热系统障碍、严重异常和异常认定原则,信息报送、考核与处罚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供热系统有关的单位。
1总则
1.1为了提高公司供热安全可靠性,防止发生低温供热和供热事故,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有关供热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编制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的供热系统是指从汽轮机抽汽口第一道法兰开始至用户侧供热母管(含母管)或用户侧第一道进汽门(含阀门本体)止,包括管网设备、换热站、供热控制系统及其它相关设备。
1.3公司所管辖的供热系统每两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评价标准依据集团公司《热电企业供热安全可靠性评价标准(试行)》执行。
1.4热电公司是供热系统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负责审查《供热合同》和《用热安全协议》的签订情况,明确供、用双方权利和义务,负责热负荷预测管理和现状调查,定期向热用户开展用热安全宣传工作。
1.5公司安监室负责供热系统的安全监察,组织供热系统人身伤害事故分析;公司生产部负责供热系统的设备管理监督,组织重大设备消缺和设备事故分析。
1.6本规定所列的供热系统障碍、严重异常和异常认定标准是公司《障碍、严重异常和异常认定办法》的补充,两个制度可配合使用,不重复考核。
1.7本规定由公司安监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供热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2.1发电部是供热系统的运行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供热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供热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供热设备运行规章制度,制定供热安全工作目标及保证措施,负责供热设施日常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
2.2所有供热管道沿线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空中架设的供热管道应设立限高警示标志,并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维护,发现有缺失或不足应及时补充、完善。
2.3供热系统运行部门每日应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组织排除,一类及以上的设备缺陷应向生产部报告,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隐患应同时向安监室报告。
2.4运行部门每年应根据热电公司提供的热负荷现状调查情况进行热平衡计算,计算结果应满足备用热源可靠性的要求,对于计算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事故预想方案,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5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或降低供热参数,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减少或停止供热时,必须及时向热电公司汇报,由热电公司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
2.6供热系统计划检修应提前72小时,临时故障检修应提前4小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2.7每两年应对供热系统各类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按计划开展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3供热检修、维护安全管理要求
3.1安装公司是供热系统的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系统设备台账,健全供热设备检修规程,组织设备消缺和事故抢修,并建立消缺和检修记录,认真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3.2供热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应实行规范管理,关口计量装置的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消缺,当热用户对关口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向热电公司报告,并由热电公司委托第三方检定。
3.3供热管网安装、技改等工作外委时,应在供热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时,委托单位应派员到施工现场监护。
3.4供热管网安装、技改前,安装单位应将拟进行的供热管网设备的安装、技改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
3.5供热管网新装或技改工程完工后,应先经过监督检验合格后,再通知热电公司组织验收,发电部、生产部、安监室和热用户应当参与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供热管网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按规定归档。
3.6新安装的供热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部门登记。
3.7供热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形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4用户侧安全管理要求
4.1热电公司应定期走访热用户,并向热用户进行用热安全宣传,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培训。
4.2供热系统运行部门巡检员应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在供热管道、支(吊)架上加装设施或有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2)在供热管道周围堆放杂物、垃圾等。
(3)在供热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挖坑、掘土、打桩等施工作业。
(4)破坏、侵占供热设施。
(5)其他危及供热管网基础和损坏供热管道及设施的行为。
4.3热用户应遵守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用热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实施;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
(3)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擅自改变热用途;
(5)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4.4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电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
确需改动的,必须向热电公司同意,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补偿相关费用后,方可改动。
5供热系统障碍、异常的认定原则
供热系统设备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因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时,参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的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处罚,障碍、异常按以下规定认定:
5.1供热系统一类障碍
(1)发生全厂对外供热中断,或少供热达6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2)供热系统设备损坏,修复时间超过3天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5.2供热系统二类障碍
(1)因误动、误碰、误操作引起用户管线停止运行。
(2)除计划检修外,供热备用设备无法投入备用,且在24小时内无法恢复。
(3)全厂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发生少供热达40%及~60%,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4)供热运行中安全门拒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供热流量计故障不能在4小时内恢复计量的。
(6)供热系统设备损坏,修复时间超过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10万元。
5.3供热系统严重异常
(1)供热管线受严重水击,造成设备损坏。
(2)全厂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发生少供热达20%及~40%,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3)供热流量计故障不能在3小时内恢复计量的。
(4)供热系统设备损坏,修复时间超过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5万元。
(5)备用供热设备投入运行后出现故障,且无法在6小时内恢复正常。
5.4供热系统异常
(1)除有特殊要求外,供热参数偏离正常值±10%范围,未造成少送热,但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
(2)全厂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发生少供热达10%~20%,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3)供热流量计故障不能在2小时内恢复计量的。
(4)供热系统设备损坏,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下。
(5)备用供热设备无法投入运行,且无法在3小时内恢复正常。
6信息报送规定
6.1供热系统在安装、运行、检修及调试中发生各类设备及人身不安全情况,应于当班进行初步分析,内容包括:
不安全情况发生的前后状况及有关技术参数等原始资料,相关资料应录入公司“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
6.2供热系统发生异常及以上的不安全情况,涉及的部门在三天内组织分析,分析结果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6.3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时,应按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填报。
7奖惩规定
7.1供热系统设备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或由本部门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时,依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规定进行考核。
7.2供热系统发生本规定所列的障碍、异常、未遂,按照据公司《障碍、异常、未遂认定办法》进行考核。
7.3发现或避免供热系统重大设备隐患,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奖惩。
7.4用户供热参数不符合要求,造成索赔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考核责任部门2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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