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股协议经典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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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股协议经典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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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股协议经典范本
合股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保护合股企业、合股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股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到以下合股协议:
第一条合股企业大体情形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合股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各合股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资额(单位:
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姓名出资额(单位:
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姓名出资额(单位:
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各合股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合股人经全部合股人决定,能够增加或减少对合股企业的出资,并于全部合股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记录。
第四条合股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止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股人回收出资本钱,利润分派方式如下:
(一)合股人投资本钱全数回收以前,各合股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股企业利润进行分派;
(二)合股人投资的本钱全数回收以后,合股企业的利润由各合股人平均分派,即各合股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派额。
第五条合股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股人投资本钱全数回收以前形成合股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股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股人投资本钱全数回收以后形成合股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股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合股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股人承担无穷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股人追偿。
各合股人任何一方对外归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股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份。
第六条委托合股人对外代表合股企业执行合股事务,其执行合股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股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股企业承担,其他合股人再也不执行合股事务。
执行事务合股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股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形和合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股企业事务的合股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股人执行合股事务的情形,有权查阅合股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股事务的合股人不依照合股协议或全部合股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股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合股人对合股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股人一人一票并经全部合股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本协议对合股企业的表决方法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合股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股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股企业的经营范围、要紧经营场所的地址;
(三)处分合股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处分合股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股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用合股人之外的人担任合股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第九条合股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股企业利益的活动。
除经全部合股人同意外,合股人不得同本合股企业进行交易。
合股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股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股人以其在合股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条合股人的出资、以合股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股企业的财产。
除本协议还有规定外,合股人在合股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股企业的财产。
合股人向合股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在合股企业中的全数或部份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一样条件下,其他合股人有优先购买权;合股人之间转让在合股企业中的全数或部份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股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股人在合股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股事务的合股人应当通知全部合股人,其他合股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股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股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股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新合股人入伙,应当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股人与原合股人享有一样权利,承担一样责任。
新合股人对入伙前合股企业的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股人应当向新合股人如实告知原合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在合股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股人能够退伙:
(一)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股人难以继续参加合股的事由;
(三)其他合股人严峻违背合股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合股人在不给合股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阻碍的情形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早三十日通知其他合股人。
第十四条合股人违背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股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一)合股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股人在合股企业中的全数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股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股人。
其他合股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股人退伙。
第十六条合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股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对合股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能够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股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股人在合股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股企业的合股人资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股企业应当向合股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股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肯意成为合股人;
(二)合股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股人的其他情形。
合股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能够依法成为有限合股人。
其他合股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股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股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合股人退伙,其他合股人应当与该退伙人依照退伙时的合股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股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补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补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股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股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方法,由合股协议约定或由全部合股人决定,能够退还货币,也能够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故发生的合股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
合股人退伙时,合股企业财产少于合股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如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
第二十条合股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计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股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股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取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昔时度合股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合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股期限届满,合股人决定再也不经营;
(二)合股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显现;
(三)全部合股人决定解散;
(四)合股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股协议约定的合股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故。
第二十二条合股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能够全部合股人担任;经全部合股人过半数同意,也能够自合股企业解散事由显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股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信之日起十日内将合股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一)清理合股企业财产,别离编制资产欠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置与清算有关的合股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合股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股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股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股人依如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清算终止,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部合股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记录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股企业注销记录。
合股企业注销后,合股人对合股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穷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股企业清算资产的分派:
(一)合股企业清算时,合股人尚未收回投资本钱的,各合股人依照出资份额分派合股企业清算资产。
(二)合股企业清算时,合股人已经收回投资本钱的,各合股人平均分派合股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合股人对合股协议约定必需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置,给合股企业或其他合股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股人执行合股事务,或合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股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采取其他手腕侵占合股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股企业;给合股企业或其他合股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合股企业记录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股事务的合股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记录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股企业、其他合股人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股人擅自执行合股事务,给合股企业或其他合股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股人违背合股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股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与本合股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股企业所有;给合股企业或其他合股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记录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补偿。
第二十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股人之间一起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股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置。
第三十条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其余三份用合股企业记录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部合股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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