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运营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制度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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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制度工作手册
生产运营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制度
(修订版)
起草:
xxx
审核:
xxx
审定:
xxx
批准:
xxx
生产运营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制度
1总则
1.1通过对事故、障碍、异常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调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xxxxx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火灾统计管理规定》、《xx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xx公司《xx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事故、障碍、异常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2.2安全技术部负责组织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火灾的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
2.3运行管理部、检修管理部等部门参加事故(包括障碍)的调查分析,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
2.4综合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2.5工会、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及责任单位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术语
无
4控制要求
4.1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
4.1.1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事故一般分为xx生产设备事故(包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人身(包括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火灾(包括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交通(包括特大、重大、一般、轻微事故)四大类。
4.1.2xx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定为xx生产设备事故;根据其性质又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共六个级别,其中:
4.1.2.1特大设备事故为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4.1.2.2重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或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xx企业,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4.1.2.3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a.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b.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c.xx厂200兆瓦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d.其他经xx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4.1.2.4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a.xx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b.xx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c.xx机组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批准但xx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没有按电网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d.3kv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e.xx机组、3kv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强迫停运:
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含连接片)、误(漏)投或误停。
热机误操作:
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监控过失:
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f.xx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
由于炉膛爆燃引起炉墙或炉管损坏的;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汽轮机发生水冲击,造成非计划停运或叶片断裂;
汽轮xx机组烧损轴瓦;
xx机绝缘损坏;
120MW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2O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g.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i.其他经xx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4.1.2.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者(见附表),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4.1.2.6因人员过失等发生的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者均称为异常(见附表2)。
4.1.2.7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停运、损坏,可能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但没有产生后果的,均按严重未遂处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受伤或构成设备异常,但没有产生后果的,均按未遂处理。
4.1.3人身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人身事故、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
其中:
a.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事故;
b.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c.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d.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e.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另外,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f.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1.4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大类;其中,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重大火灾是指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4.1.5交通事故共分为特大、重大、一般、轻微事故四类;其中,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4.2事故、障碍的调查
4.2.1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xx公司《xx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标准:
a.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b.重大设备事故报xx电监局组织调查,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部、运行管理部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c.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全技术部、运行管理部以及有关部门经理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d.设备一类障碍由安全技术部组织事故调查,运行管理部以及有关部门经理或专业人员参加,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e.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由事故发生部门经理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安全技术部,审查后交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
4.2.2人身伤亡、火灾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a.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b.重伤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部、运行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c.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的经理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时,安全技术部、运行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
4.2.3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后处理由综合办公室、安全技术部等协助公安部门处理。
4.3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4.3.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或当班值长在组织事故处理、抢救伤员的同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在30分钟内向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和安全技术部报告,发生人身事故还应向工会主席汇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由总经理在6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向xx公司汇报,并由安全技术部在24小时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向xx公司报告事故简况,同时报告xx安监局、公安部门、工会及xx电监局;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重伤事故,由生产副总经理在12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汇报xx公司,并由安全技术部在24小时之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向xx公司报告事故简况;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由安全技术部在24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汇报xx公司,并由安全技术部在下月5日前以月报的形式报xx公司。
4.3.2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应组织值班人员将事故发生前后的机组运行方式,操作情况运行数据、趋势图及事故现象等各类图表、数据等打印记录。
当值值班人员(或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地如实地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3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或设备损坏,检修解体后,由检修管理部写出设备解体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提供设备最近一次检修(大修或小修)记录。
4.3.4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有关部门/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3.5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
4.3.6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3.7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如需紧急抢救、抢修恢复运行以及防止事故扩大、减小事故损失时,须作好调查和记录,并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安全技术部汇报。
事故调查完后,由安全技术部通知有关部门清理事故现场。
4.4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a.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c.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d.现场规章制度的健全、责任制的落实、技术交底及培训等情况。
e.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设备损坏和损坏原因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f.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4.5事故的统计、报告
4.5.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部门应在两天内组织调查并将事故报告交安全技术部,经安全技术部调查、认定后提出最终事故报告。
4.5.2发生事故后,经调查研究,事故责任方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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