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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计划生育总结
篇一:
部队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篇一:
军地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总结
军地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总结
佳木斯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近两年来来,佳木斯市人口计生委通过在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沿岸七个县(市)区开展建设“千里双拥水道”活动,实现人口计生政策、文化、服务“三进”军营,在军地人口计生“双管双助”的工作上,又创出了新的佳绩。
一、坚持政策进军营,在创新机制上求发展,把“双管双助”工作抓好抓实
我们佳木斯市总人口245万人,全市共有团级以上部队15个,共有官兵3600多人,部队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量非常大,覆盖面非常广。
我委一直把开展军地人口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作为推动军地共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载体高度重视,通过不断完善的政策和坚持持久的长效制度推动“双管双助”工作上水平。
一是做到高层启动,把“双管双助”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每年在市级中心组学习计划中,我委都积极争取,把军地计生“双管双助”工作列入中心组学习当中,积极倡导各级领导在作好新时期计生工作中树立“大人口”意识,同时也倡导各驻佳部队树立“大驻军”意识,让领导们了解“双管双助”,让部队首长们关注“双管双助”,支持“双管双助”。
二是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双管双助”工作上水平。
我们将“双管双助”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驻县区部队签订军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双管双助”目标管理协议书,落实了责任制,定期督察,军地“双线”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双管双助”工作“信息联通、管理联接、服务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了这项工作上下协调,军地互动,任务落实。
三是出台配套政策,使“双管双助”工作有章可循。
结合全市和各县区实际,本着“共享共建、以人为本,就地就近,免费服务”的原则,我委协调市政府在全市和各县区出台了《关于开展干部士官家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双管双助”工作实施意见》;制定了《关于对部队士官家属实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通知》,在地方和部队共同建立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将部队士官、女职工及军队人员家属纳入“双管双助”的定期服务范畴;制作《亲情关爱社区服务卡》,凭卡在区妇幼保健站享受免费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及相关的健康服务;把贫困士官母亲列为“幸福工程救助项目”重点扶持对象,在小额贷款、劳动技能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二、坚持文化进军营,在强化载体中上水平,使“双管双助”活动内容不断创新
我委围绕“双拥”创建这一主题,以“婚育新风进军营”为载体,与驻区部队密切联系,联合开展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进军营”、“国防教育进社区、进校园”等一系列双向“双管双助”文化活动,使这一工作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特色更突出。
一是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营造军营计生新亮点。
我们在驻县区部队建立了计划生育活动室、咨询室、技术服务室。
并设置了“生殖健康咨询信箱”、“计生意见反馈单”,提供精制的计划生育宣传品。
几年来,我委共为部队无偿投入宣传品15000多件,各县(市)区为军分区、人武部、边检站、武警中队、消防三中队等十一支驻区部队送去了价值6万余元的慰问品。
二是开设“人口学校”,送新型生育文化到军营。
为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部队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我的倡导下,全市普遍在军营开办了“人口学校”,定期为部队官兵做人口理论知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情国策、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报告。
三是活跃部队文化生活,营造“婚育新风进军营”的浓厚氛围。
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中,我委都把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全市计生系统不断创新活动载体,把宣传军地“双管双助”活动与庆“八.一”、“军民共建文明家庭”、“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等多项活动结合起来,融入到系列大型活动中。
三、坚持服务进军营,在拓展领域上闯新路,为部队官兵和家属提供优质服务
我委在工作中注重不断探索和创新,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大力开展了“关爱部队独生子女、
关爱部队困难计生家庭、关爱官兵生殖健康”的“三关爱”活动,使军营服务内容不断拓展。
一是对部队独生子女倾心关爱。
为解决部队官兵工作忙,对子女关爱少,对家务事帮不忙的实际困难,我委号召全市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每人联系一户部队独生子女,定期上门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在军营走访中我委了解到一些学校的学费较高,便与市领导沟通,出台了《佳木斯市驻佳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让军人独生子女享受到减免30%学费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部队困难计生家庭倾心关爱。
为解决官兵后顾之忧,市人口计生委在全市开展了各县区计生局与人武部共同举办的“生育关怀--让远方的亲人放心”活动,组织各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区计生局主要领导分别走访慰问独生子女参军“空巢”困难家庭,为走访的家庭每户送去慰问品,并送上慰问金200元。
三是对官兵生殖健康倾心关爱。
为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全市在人口计生系统开展了为部队官兵“男性生殖健康体检”活动,各县(市)区技术服务站医务人员组织人口计生服务小分队,定期深入到部队为广大干部士官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提供生殖健康咨询,同时还拓展服务范围,把原来只能由士官和家属享受的待遇,遍及每个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
篇二:
公司企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南疆分公司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总结环宇集团南疆分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在企业计生委的领导及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企业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以狠抓基层、夯实基础为重点,认真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
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企业计生委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本公司一年来的工作总结一、201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目标执行情况
到11月份,我分公司在册总人数为2人,全年新出生人口与死亡人口均为零,计划生育率为100%;年度内计生对象采取避孕措施及时率为100%;统计准确率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均达标。
二、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年初,及时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认真落实计生政策,做好基层计生基础工作
1、鉴于本公司女性少,计生工作难以开展的特点,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
紧紧围绕全面落实计生政策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利用妇女节的庆祝活动、慰问活动,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的见缝插针的宣传。
同时,注重阵地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宣传画、黑板报等形式对育龄员工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
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参加企业计生办进行的“三查”工作,完成了上级计生办部署的各项检查工作。
在公司开展知情优质服务,让育龄妇女即要知情选择,也要知道常用避孕方法的用法、副作用、注意事项及避孕失败的处理方法,避孕药具管理规范,服务周到,对流动人口提供免费药具服务,对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审验工作率达100%。
3、强化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使其规范化。
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们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全公司基础资料制定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规范。
基础资料工作的规范化,为本公司计生工作上档次、上
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全面做好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1、根据企业计生办的要求,建立计生台帐,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做到报表清楚、数据准确无误,符合规范要求。
2、全年组织召开工作会议5次,贯彻落实计生政策及企业计生办相关工作精神。
3、参加上级计生办组织的相关会议,并组织完成所部署的相关工作。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1、本公司无专职计生工作人员,计生工作均由本公司经理兼管,由于本公司女性少,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难度大。
2、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本公司将认真的加以分析和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克服和解决。
五、今后工作发展方向及建议
一是对人口数字及有关数字的统计必须精确、及时。
二是建设一支善于工作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大力、深入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不能只是提倡晚婚,而应当把重点放在避孕上。
四是要加强改制企业单位育龄职工的管理,不留死角,避免管理失控。
同时从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五是配齐配强计划生育队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引导和帮助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使计划生育工作具有扎实基础,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整体水平全面提高。
总之,为使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组织机构建设还待加强,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
南疆分公司
2013年11月19日篇三:
计生工作者个人工作总结
2011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这一年来,在镇领导、社区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比较顺利的完成了党和政府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此同时我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工作业务的学习,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素质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本年度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理论武装自己。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贵州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准确理解和切实把握“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和主线,“十二五”时期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重大措施,把思想和认识提高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上来,在思想和行动上都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为社区谋发展,为人民谋幸福。
(二)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作为一名在基层计生工者,直接面对的是老百姓,所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尤为重要,我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而是国家公务员这一集体的形象,所以,为了更好的为老百姓服务,而且服好务,自己就要更好的掌握业务知识,所以,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除此之外,我还认真学习了其他法律法规知识。
二、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这一年来,我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胸前佩戴的党徽提醒自己,一言一行都要符合一民共产党员的要求。
切实按照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时时刻刻、事事都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感、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干事创业的使命感,带着感情、带着激情,深入社区各村民组,深入农民群众家中去,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群众的疾苦,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
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扎扎实实的工作,尽职尽责的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收集每月的人口信息变动资料出生、死亡、新婚、流入、流出等,全面、准确地统计上报,及时掌握社区的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认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本年度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46例;为新婚育龄妇女提供全程孕产期服务,办理一孩服务证43例,二孩生育证19例,办理新生儿入户申请21例;做好利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本年度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1例,二女绝育光荣证1例,计生帮扶47人次,计生户合作医疗返款95户;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现村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社区事务,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新模式;积极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积极宣传,形成全社区关爱女孩的良好风尚;做好了每季度已婚育龄妇女的妇检工作,确保在家妇检达到100%,外出妇检达85%以上;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服务工作,动员对象落实绝育手术31例,其中男性绝育8例,落实上环节育手术37例,落实皮下埋植节育手术1例,发放避孕套180余人次。
还参与了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我普查小区的工作,完成了本年度所分责任区的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工作。
(二)在做好自己常规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社区办公室的同志做好办公室各项工作,完成好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管是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还是在为群众办事儿上,都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群众、能办的事儿立即办,群众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罗列清单告知群众如何完善再来办理,对群众要求解决但一时又解决不了的问题,认真听取并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解释,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及时把情况向领导汇报。
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不够,有待加强,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实践经验不够,方法还不够成熟。
今后,我一定认真学习,不断加强自己的理论水平,还要多和有经验的同志们交流学习,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力争做一位人民的好公仆,为建设幸福xxx作出自己的贡献!
篇二:
部队计划生育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待遇:
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或者降衔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军队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篇三:
军地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总结
军地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总结
佳木斯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近两年来来,佳木斯市人口计生委通过在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沿岸七个县(市)区开展建设“千里双拥水道”活动,实现人口计生政策、文化、服务“三进”军营,在军地人口计生“双管双助”的工作上,又创出了新的佳绩。
一、坚持政策进军营,在创新机制上求发展,把“双管双助”工作抓好抓实
我们佳木斯市总人口245万人,全市共有团级以上部队15个,共有官兵3600多人,部队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量非常大,覆盖面非常广。
我委一直把开展军地人口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作为推动军地共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载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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