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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汇编
袁曙宏:
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而且是各国据此原则所建立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2004年3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系统规划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实施蓝图,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全面确立了我国未来10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继往开来,意义重大。
面对依法行政的大好形势和艰巨任务,广大公务员迫切需要在认真学习、宣传和实施《纲要》的过程中,更加牢固地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更加全面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要坚决按照胡锦涛同志所明确要求的:
“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
”
一、依法行政的涵义和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的涵义
在现代社会,行政必须受法律的约束,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尽管各国在其不同的法治发展道路上,形成了关于“依法行政”的不同称谓,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依法行政都实质性地成为行政机关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并由此构成了各国建立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根据。
对依法行政内涵的理解,首先源于对法律与行政二者关系的确定。
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与行政并无必然关联。
在近代法治产生以前,行政领域本质上是由人而非法支配一切的,它所造成的结果是专制和不民主。
依法行政的提出,旨在从根本上确立议会制定的法律对行政的支配和控制地位,保证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以防止行政权专横和滥用。
在依法行政中,“依”取依据、根据之义,指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这不仅远比“不违反法律”严格,而且也比“符合法律”要求更高。
尽管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享有更宽、更广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再局限于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有了更积极、更能动的作用;但在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领域中,始终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行事,且即使在其他领域,在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也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合乎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与资本主义初期“无法律即无行政”中的“法”仅指代议机关的立法相比,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中的“法”已有所拓宽,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特定行政机关所制定之法。
在我国,“法”的范围除宪法外,不仅包括由全国和地方有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而且包括特定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当然,尽管某些行政机关所制定之法也属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但因其本身亦属行政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事实上也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别是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
而依法行政中的“行政”,已不限于传统的干预行政或秩序行政,同时还包括给付行政;不仅包括强制性行政,也包括非强制性行政;不仅包括依职权的积极行政,而且包括需经当事人申请的消极行政。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的“行政”所包括的范围,涵盖了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
概而言之,依法行政包括三项要求:
一是行政机关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既不能违反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程序规范;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规范行政权的来源是前提,行政权的合法行使是关键,法律责任的落实是保障;三者之间环环相扣,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准确把握依法行政的涵义,我们需要从下列三个方面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本质:
其一,在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
依法行政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现代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政府责任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政府属性的本质。
对于政府而言,“法未授权不可为”;对于公民而言,“法未禁止即可为”。
在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上,我们应当明确:
不是人民为了政府而存在,而是政府为了人民而存在,人民政府应当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
其二,在法治理念上,必须从以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依法治权而非治事,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而非扩大和强化行政权。
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国家机器(State),而不是指地理概念(Country)。
我们必须摒弃法律仅仅治民、治事的工具主义意识,确立法律首先治官、治权的法治主义意识,在此前提下通过地方和部门的依法治理,让法律真正贴近每个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使法律真正成为他们信赖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
其三,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政府责任转变。
我国现行立法比较重视设定公民责任,不太重视设定政府责任。
一些规范政府行为的综合性重要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出台,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
现行行政执法过于重视行使行政权力,不太重视承担行政责任。
一些执法者习惯于抖威风、耍特权、牟取部门利益,甚至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形成了以案件为资源,以执法为手段,执法护违法,违法养执法,执法与违法相互依存、恶性循环的黑色“执法产业”。
现行的监督制度往往重视虚置监督形式,不太重视落实行政责任。
内部监督由于部门“利益关联”,往往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同样缺失,很多监督都成了“软监督”。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牢牢把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的核心。
所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指贯穿依法行政进程始终,适用于行政机关一切行政活动和行政活动的一切重要方面的基本准则。
它反映了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准则、要求和评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尺度而存在的。
当前,要提高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强化他们的依法行政意识,关键是要真正坚持《纲要》明确规定的依法行政的6项基本要求:
一是要坚持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理念是行政法中最基本、最古老的理念,是法治大厦的根基。
它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坚持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理念既源于合法行政理念,又独立于合法行政理念,是现代行政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有力手段。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形式正义,达到基本的合法性标准;而且要求符合实质正义,达到更高的合理性标准。
它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这些规定反映了追求实质正义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
三是要坚持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理念是现代行政法中实现形式正义的核心原则。
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
它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是要坚持高效便民。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政府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没有效率的公正,就如同“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一样,严重违背现代政府的价值追求。
高效便民理念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坚持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现代政府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它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是要坚持权责统一。
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它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我国依法行政的制度框架
依法行政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更是据此原则所建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由行政法来建构的。
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不同,法律文化不同,对法律制度安排的需求也会不同。
因此,尽管各国行政法基本上都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效能原则、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原则等依法行政的核心原则,但各国的行政法体系或行政法律制度结构却差之甚远。
例如,大陆法系国家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筑其行政法体系,其依法行政制度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是行政组织法,规定有关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公务员的法律制度;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规定有关行政权力运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制度;三是行政救济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的法律制度。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体系围绕着“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个基本原则展开,其依法行政制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委任立法,通过议会立法权对政府的行政权进行制约与监督,实行“事前控制”;二是行政程序法,通过行政行为的最低程序标准来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过程,进行“事中控制”;三是司法审查,通过法院的司法权来监督、制约行政权,实现“事后控制”。
我国行政法体系在其形成过程中,建国前主要受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体系的重大影响,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受前苏联行政法体系的深刻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又不同程度地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法法体系的交叉影响,因此我国行政法体系总体上表现出“主显辅隐”的显著特点:
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体系作为“主线”或“明线”,整个行政法体系比较清晰地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大部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作为“辅线”或“暗线”,强调通过立法法进行事前控制,通过行政程序法进行行政过程控制,通过行政诉讼法进行事后监督、救济。
这种有主有辅、明暗结合的行政法组织方式,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法体系朝着错落有致、结构匀称、体系合理的方向发展。
经过20多年持续不断的行政法治建设,我国现已基本上发展出一个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为骨干的、三位一体的依法行政制度框架。
其中,行政组织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主要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组成;行政行为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主要由行政立法法律制度、行政执法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组成;行政救济法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主要由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组成。
三、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基本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代法制遗产很少。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在较长一段时间犯了忽视法制建设的错误,延误了法制建设的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逐步转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
党和国家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及时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我国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与许多欧美发达国家走社会演进型的法治化道路不同,受传统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实现依法行政基本采用的是“政府推进型”模式。
它不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走的是“内发型”法治化道路,即渐进自发、从量变到质变逐步实现法治,而是由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运用人类创造的先进法治文明成果,结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程度,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培植法制要素,引导并推进法治快速发展。
走“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的国家有四个共同点:
第一,法制建设的速度快、力度大,但与旧体制和传统习惯的冲突也较为明显;第二,很多法制要素不是在本国自然生成的,立法移植和输入的成分较多;第三,立法超前与执法滞后同时存在,法律往往不能很快对社会产生调整作用;第四,政府的权威与法治的权威相互依存,法治权威的形成往往需要政府强有力的保障。
当前,我国依法行政的整体状况可以概括为五个并存:
一是成绩与问题并存;二是有利条件与困难并存;三是紧迫性与长期性并存;四是动力与阻力并存;五是将法治作为价值目标与将法治作为实用工具并存。
正是这“五个并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当前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七点:
一是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这是依法行政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是依法行政的本质和真谛所在。
二是依法行政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经济、社会同步和协调发展。
依法行政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力量和保障力量,其全面推进无法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条件。
依法行政过于超前,依法行政目标和各项措施就会落空,从而根本无法实现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依法行政滞后,法制就可能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和阻力,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向前发展。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把改革、发展和稳定作为依法行政的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凸显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突出地位,是为依法行政不断增添动力和活力的源泉。
三是依法行政必须把依法治官、治权重点,把保护公民权利作为核心。
依法行政的重点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依法治权而非治事,核心是保护公民权利。
我国依法行政的实践充分表明,只有紧紧抓住这一重点和核心,才不会使依法行政偏离正确方向,才不会使行政机关借依法行政之名变相加强行政权、扩大行政权,才能真正把行政权纳入法律轨道。
四是依法行政必须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同步实施。
依法行政是对旧的行政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行政管理体制。
依法行政既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手段。
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依法行政既要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逐步推进,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通过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向的转变;又要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足够的创新空间,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逐步到位。
五是依法行政的推进需要与公务员观念转变和法律素质提高形成良性互动,必须深入持久地对公务员进行依法行政观念的培养和教育,全面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公务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
他们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
实现制度约束下的公务员自觉地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之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甚至使制度失去意义。
六是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立法、执法和监督并重,使其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立法、执法和监督是依法行政缺一不可的重要环节。
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担负着为行政机关提供公正、有效的行为规则的功能;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与人民群众的权益最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承担着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重任。
推进依法行政,立法、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七是依法行政必须大力加强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
要坚决纠正行政法治建设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高度重视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使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成为规范、制约和监督行政权依法行使的两大保障。
(三)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的依法行政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和影响,当前依法行政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
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妨碍经济发展;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二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
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五是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不够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
六是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诸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严重损害了法制的权威。
七是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被滥用。
八是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与水平都亟待进一步提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要解决这些问题,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要,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我国依法行政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
《纲要》将我国依法行政的目标确定为建设法治政府,并对法治政府的内在结构加以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法治政府的内在结构
《纲要》规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按照行政权的运行过程,《纲要》把法治政府的内在构成要件分解为下列七个方面:
①理顺依法行政体制。
要求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②提高法律议案和行政立法的质量。
要求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③保证严格执法。
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④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
要求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⑤有效整合政府解决纠纷机制。
要求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⑥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
要求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⑦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法治政府的立体性和多维性
法治政府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多维的,从不同的角度看呈现为不同的维度。
概而言之,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和责任政府。
1、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全能政府,行政管理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手段,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公共物品、解决市场失灵,这就决定了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有明确划分。
政府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政府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约束之下,遵循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
凡是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只能在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制定行政法规范并作出行政行为。
其次要求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
凡是老百姓可以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政府就不应干预,政府职能应该是有限的。
最后要求政府职能定位必须从传统的微观和直接的全能管理转向以宏观和间接为主的有限管理,侧重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有序。
2、法治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
传统的政府管理范式以行政权为中心,片面强调命令与服从关系,强调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和单一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把政府定位在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不断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
首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不仅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而且政府提供的信息要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管理要力求便民。
其次,在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大量协商、合作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
这些新型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共通之处在于:
强调依法行政从指令性转向指导性,强调政府与相对人的平等,强调政府对相对人的服务职能。
政府角色的这一转换是根本性的,有利于克服行政行为强制和单一带来的僵化和低效,有利于政府以平等者身份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有利于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接受。
再次,即便类似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强制性行政行为,也要通过体现便民原则的行政程序法来强化其服务功能。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制度和具体的期限制度都有助于建立服务政府。
3、法治政府应当是阳光政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腐败和滥用。
阳光政府意味着行政权的依据公开、行政权运作的过程公开和行政权运作的结果公开。
正如英国一句法律谚语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纲要》的颁布实施,为阳光政府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4、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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