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CPA教材《经济法》第02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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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CPA教材《经济法》第02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括外国公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
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是否应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并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有的国家则规定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怍明确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以及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决定。
从权利和义务上来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较为简单,决策程序也较为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有关权益,如有关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金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项税款。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对女工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待业保险、伤病保险等等。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享有的自主签订合同权、合理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埋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壁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金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是有区别的:
一是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出资人与其家庭的特殊关系,出资人的财产往往与其家庭财产难以划清。
夫妻财产是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有的,对债务也应以共有财产清偿;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看,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昀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应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之用。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要求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法律、行玫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如:
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
业务;可以取得专利;可以取得商标保护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根据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宥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上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舞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劐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
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在学理上和立法实践中,合伙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合伙是一种合同,即由合伙人订立,约定共同经营某项、事业的协议,合伙关系即为合同关系。
另一种解释认为,合伙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由合伙人联合而成的经济组织,或是由合伙人聚合而成韵联合体。
从我国,《合伙企业法》所指合伙的概念来看,不能仅仅将合伙看成是一种合同关系,也不能单纯将合伙归结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应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
该法子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自己寺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外国个人即外国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诸如程序性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的规定。
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法》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协商原则。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确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也是合伙企业的基础。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财。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
平等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以及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公平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自己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处理有关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处理有关问题
(3)守法原则。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财产和权益,也就是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应属于合法占有的财产,其权益也属于依法所享有的权益。
非法占有的财产、非法所得利益,不仅不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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